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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區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12-10-08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威海市區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威政辦發〔2012〕78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威海市區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威海市區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容貌管理,保持城鎮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潔和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側墻體立面及屋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威海市城市規劃區及工業新區苘山鎮、汪疃鎮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外立面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的規劃設計審查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劃設計條件裝飾裝修建筑外立面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建筑設計、施工和裝飾裝修管理。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戶外廣告的管理,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對違法建設、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轄范圍內建筑外立面的清潔保潔工作。

環翠區政府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管委及其所屬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各自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應協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計與建設



第五條 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綜合考慮城鎮景觀、建筑物性質、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鎮環境和容貌要求,體現城鎮特色。外立面裝飾材料、色調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達到和諧統一的建筑整體視覺效果。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對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時,應當依據批準的詳細規劃、城鎮設計和有關技術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外立面設計提出明確要求。

第七條 建設項目設計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設計單位進行。

建筑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并按設計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設計圖紙和有關說明。

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第八條 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空調擱板:新建住宅,應當對每個具備居住特征的房間在外墻預留安裝空調機的擱板(或預留窗式空調機的位置)、穿墻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廣采用集中式空調外機,并應當設置在隱蔽部位。鼓勵采用格柵裝飾空調擱板。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建筑與太陽能一體化設計。太陽能熱水系統應與住宅戶型相協調,熱水器上下水管線應統一設置垂直管井,禁止在墻外吊掛。新建住宅小區的十二層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鼓勵十三層以上居住建筑試點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筑一體化設計和施工。

(三)牌匾:應當符合城鎮規劃要求和城鎮容貌標準,按照統一規格、統一標準的原則統一設計預留牌匾位置。

(四)戶外廣告:公共建筑、商業建筑可以預留大型廣告位置,并應當進行景觀亮化。居住小區原則上不設計預留墻體廣告位置。

第九條 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線為架空或者敷設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線所有權人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調排水管線、電力電纜、有線電視、網絡、通訊、供熱計量遠傳等管線應當進行統一設計,原則上應敷設于建筑物墻體內部或者地下。

第十條 安裝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調機、太陽能、牌匾、戶外廣告、防盜網等設施的金屬支架及格柵等,應與建筑物可靠連接。金屬支架、構件及與外立面墻體固定的連接件等,應當采用不銹鋼、熱鍍鋅等耐腐蝕材料或者采取防銹工藝,防止銹蝕、污染外墻面。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經批準的建筑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建設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施工單位更改經批準的設計施工圖。如需變更設計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時,規劃、城鄉建設部門應按批準的建筑設計圖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情況作為規劃驗收、質量評定、竣工綜合驗收的依據。



第三章 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改變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陽臺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頂等空間不得堆放、吊掛或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觀設計等,確需改變的,須報市規劃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禁止對建筑外立面實施下列行為:

(一)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陽臺欄桿;

(二)用建筑材料連通或分隔陽臺;

(三)在建筑外立面進行張貼、涂寫、刻畫;

(四)其他可能影響建筑外立面觀瞻及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建筑外立面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由市城管執法部門具體實施。

居住小區內建筑外立面不得設置大型商業廣告。

第十七條 安裝防盜網等防衛設施不得凸出墻外,并應采用鋁合金、不銹鋼等耐用、防銹材料。

倡導使用門窗防盜鎖具或門窗防盜報警系統等新型防衛設施。

鼓勵小區業主大會制訂管理規約,對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需在建筑外立面設置公告欄的,應向所在區城鄉建設部門申報,經批準后統一設置。



第四章 維護更新



第十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潔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對建筑外立面保潔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建筑外立面保潔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符合相關要求的保潔企業組織實施,費用由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潔美觀,對有殘損、污損、脫落、嚴重變色的,應當及時修補或粉刷。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下列要求對建筑外立面進行保潔:

(一)外立面為玻璃幕墻的,應每年清洗一次;

(二)外立面為噴涂材料的,應當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飾一次;

(三)外立面為其他材質的,視材質情況定期清洗或者粉飾。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顯污跡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清洗、粉飾。

第二十二條 對建筑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對達到一定規模或技術要求較高的工程項目,應依法通過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施工。

第二十三條 在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敷設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節能設施;

  (二)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三)未經市城鄉建設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第二十四條 對建筑外立面進行裝飾裝修,應當保持原建筑的色調、造型和建筑設計風格,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裝飾裝修材料。

 第二十五條 依附建筑外立面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照明設施功能完好。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及時維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頂部廣告及墻體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應定期進行廣告設施及其載體的結構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維修排除。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城鎮規劃和城鎮改造實施計劃等要求,對建筑外立面進行相應修繕或改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設計標準或者質量的,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整改,并按規定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筑外立面設計的,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整改,并按規定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按規定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建筑外立面施工的,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整改,并按規定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勸導、告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建筑物外墻面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城鎮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在建筑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鎮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影響城鎮容貌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在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張貼、涂寫、刻畫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涂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在建筑外立面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者臨時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1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壞建筑原有節能設施的,由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級市的城鎮建筑外立面建設、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威海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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