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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1-05-30
關于印發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藏政辦發〔2011〕52號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實施細則》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藏鐵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08〕6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各類企業,是指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那曲物流中心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取得市場準入資格的各類市場主體。
那曲物流中心重點招商領域為:投資、商業、貿易、物流、礦產品加工、農畜產品加工、高原綠色食品飲品開發和加工、民族手工藝品和旅游紀念品開發、藏藥材資源開發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產經營、新型能源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和高科技產品開發,面向南亞市場的進出口產品生產和加工業等各種產業。非自治區明文禁止或者限制條件范圍內的項目均可發展。

第二章 財稅金融政策

第三條 凡入駐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各類企業,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均免征企業所得稅10年。
第四條 《若干規定》中所稱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額均指屬于我區地方分享的部分,應上繳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納稅。對于上繳中央的該部分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預算管理體制,在中央返還我區并在自治區財政廳向那曲地區財政局下撥后3個月內,由其按實際上繳數額予以扶持。
第五條 對那曲物流中心投資的各類企業,年繳納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超過20萬元(包括中央和地方分享部分)的,采用超額累進辦法,以企業繳納的流轉稅總額扣除20萬元基數后,對超出部分按照以下比例進行扶持:
(一)企業年繳納流轉稅額超出部分為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扶持比例為15%;
(二)企業年繳納流轉稅額超出部分為2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扶持比例為35%;
(三)企業年繳納流轉稅額超出部分為100萬元以上的,扶持比例為50%。
(四)對于單筆業務或者月度業務繳納流轉稅稅額超出部分已經達到100萬元以上的,不需要進行年度累計,可以按單筆業務或者按月即征即返,扶持比例為50%。實行即征即返的,企業只需提供扶持資金申請和流轉稅完稅憑證復印件,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返還到位。
對于企業一年內未納入即征即返的流轉稅額比較少的其余業務,仍然可按年度累計計算申請扶持,扶持比例為50%。
凡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在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經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向那曲地區財政局提出扶持資金申請,并提供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流轉稅完稅憑證復印件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經工商部門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那曲地區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等)。
以上扶持政策期限為自企業首次獲得扶持資金起10年。
第六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凡從西藏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的自身生產經營所需6個月、1年、1—3年、3—5年、5年以上的一般類貸款,人民幣貸款利率一律執行比全國基準利率低2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并隨全國貸款利率的調整而調整;扶貧貼息貸款執行1.08%的優惠貸款利率。優惠貸款利率不得隨意上下浮動。
第七條 進入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其生產經營性貸款用于在那曲物流中心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項目建設,符合《西藏自治區產業與企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和《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支持范圍的,由那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那曲地區財政部門,報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序審批。貸款貼息年限和貼息額度,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企業在申請貼息資金時,須提供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和利息支付憑證復印件,以及由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當年固定資產凈值評估報告。

第三章 鼓勵利用外資及促進進出口貿易政策

第八條 投資者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資和經營,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明文禁止的外,不受行業、規模、控股比例、投資形式、經營類別的限制。在合資項目、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商投資比例超過20%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和我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內的外資投資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并享受我區有關進出口貿易促進政策。那曲物流中心各類機構和企業進口我區自用物資可返還進口關稅。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開展保稅物流業務。
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可向拉薩海關申請設立保稅倉庫、保稅物流中心和保稅區,開展保稅物資、保稅加工等業務。
第十條 那曲物流中心建設和企業經營所需的進口物資,符合西藏自治區自用物資進口關稅返還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待遇。
享受關稅返還政策的主體必須是進口自用物資的實際主體,享受進口關稅返還的物資必須在拉薩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并且為《不予返還關稅商品清單》以外的商品,進口物資僅限西藏地區使用。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那曲物流中心內各企業機構和企業進口我區自用物資可返還進口關稅。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那曲物流中心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拉薩海關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接受海關監管。
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資的各類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對外貿易經營資格備案登記,并辦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注冊、備案等相關配套手續后,可開展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并享受國家和自治區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各種優惠政策。進口符合西藏自治區自用物資進口關稅返還政策的物資,可享受關稅返還政策。
第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和《國家財政部 中國銀行 國家計委 海關總署關于西藏自治區自用物資進口關稅返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0〕392號)及國家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西藏進口自用物資關稅返還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關稅〔2011〕32號),在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經營對外貿易并申請進口物資關稅返還具體步驟如下:
(一)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進出口經營資格備案登記;
(二)憑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對外貿易批準文件,在拉薩海關辦理企業注冊登記備案手續;
(三)進口單位持相關單證資料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申領《西藏自治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證明》;
(四)持《西藏自治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證明》及其他相關單證資料,在拉薩海關辦理進口貨物報關納稅手續。拉薩海關在納稅憑證上簽蓋“西藏自治區進口自用物資稅款專用章”,并在《西藏自治區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證明》背面驗放簽注;
(五)向拉薩海關遞交、審核并簽注《進口自用物資額度證明》;
(六)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各類企業可直接向拉薩海關現場業務處咨詢進出口管理政策,辦理企業注冊、備案及相關手續。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十四條 新設立或變更登記的各類企業,企業經營范圍涉及許可審批的,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通知書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前置許可手續。同時,為方便企業設立登記,對無法及時取得相關前置許可的生產型企業,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的要求,可在企業經營范圍中核定為對某行業的投資,待企業取得前置許可手續,可以根據前置許可批準的經營項目再作具體項目的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核定經營范圍時,經營范圍中除涉及前置審批項目外,其他經營項目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中類核準。
第十六條 根據《關于調整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中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條文》(藏工商〔2007〕167號),企業設立注冊資本,可放寬到貨幣出資最低限額20%。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分期到位的企業,首期注冊資本到位10%即可登記注冊;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企業的增資變更,在符合貨幣出資最低限額的條件下,允許以企業凈資產審計評估驗資后出資。可以選擇貨幣、法定資本公積金、凈資產、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技術出資設立公司和增加公司注冊資本;試行以債權、礦業權等方式出資設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公司非貨幣出資的,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總額的80%。鼓勵公司以股權出資、出質方式進行融資。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以房產、土地使用權、商標專用權、車輛等非貨幣資產出資的,允許其自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以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一般性實物出資的,經全部股東確認即視為出資到位。
放寬企業出資期限。對已繳付首期注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可以批準延長出資期限1年。
第十八條 新設立企業或遷移至那曲物流中心的企業,設立或變更地址登記時憑那曲物流中心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即可注冊登記。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九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資的各類企業,根據投資方向和規模,可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內一定面積的土地,20年內免收租金。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內土地的入住企業,應當與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明確土地面積、租賃期限和免收租金等事項。
第二十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生產、加工的各類企業,可在生產加工區用地范圍內建設一定行政辦公用房及生活服務設施,面積應當不超過生產加工區總用地面積的7%。
第二十一條 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照基準地價30%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
具體執行過程中,企業可先行繳納土地出讓總價款50%的土地出讓金,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啟動項目建設,剩余50%在1年內繳清后取得土地證。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時限要求,積極為那曲物流中心入住企業提供優質的用地等服務,保證企業及時建設投產。

第六章 戶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三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冊并投資50萬元以上的各類企業,憑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根據個人意愿,可將企業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1—2名專業技術人員的戶口遷至那曲鎮。
第二十四條 凡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被在那曲物流中心注冊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聘任,且在該單位連續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憑用人單位證明、畢業證書或者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勞動合同書等原件及相關落戶手續,可將戶口遷至那曲鎮。
凡在那曲物流中心工作、經營的人員,在那曲鎮購買商品住房的,可憑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將戶口遷至那曲鎮。

第七章 檢驗檢疫及質監消防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并且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各類企業,可執行出口農產品檢驗檢疫費減免政策,出口紡織服裝產品降低30%收費的檢驗檢疫收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西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將積極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申請那曲物流中心進出口生產經營企業享受出口綠色通道和直通放行等快捷通關待遇。
第二十七條 在西藏檢驗檢疫轄區內,全面推行對那曲物流中心外向型企業實施24小時預約報檢,提供全天候檢驗檢疫服務。
獲得自治區相關部門注冊備案的那曲物流中心生產企業,其生產建設過程中所需的自用進口舊機電設備,可優先予以備案。
第二十八條 扶持有關企業建立質量監控和檢測實驗室建設,適時建設與資源性產品出口相關的檢驗檢疫實驗室。
第二十九條 全面提升檢驗檢疫服務質量。免費提供相關認證的前期咨詢服務,免費培訓相關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加強那曲物流中心公共衛生事業、動植物疫病有毒有害防控和預警基礎設施建設,有效維護那曲物流中心的生態安全。
第三十一條 那曲物流中心設立質監站,由那曲地區質監局負責管理,開展產品的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工作,為各類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優化發展環境。
第三十二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請那曲地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備案。
在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那曲地區消防部門將按照工程規模大小,由法定的20個工作日的審批期限進行分級縮減:單體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建設工程應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單體建筑面積為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之間(含本數)的建設工程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單體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

第八章 產業政策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使用“低排放”技術、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等再利用技術和再循環技術,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項目的扶持力度。推動循環經濟發展,建設生態型和集約型物流中心。企業的節能減排項目,由那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審批。
第三十四條 充分利用國家加大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有利時機,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工作。支持企業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鼓勵企業組織科研力量攻克具有共性的關鍵技術。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進步項目,由那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審批。
第三十五條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導的原則,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企業管理、生產經營相融合。鼓勵和支持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運用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營銷手段,開展產品網上銷售、快遞銷售和代理銷售等相關業務,改進售后服務方式,降低市場開拓成本。那曲物流中心和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那曲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那曲地區發展改革委,報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六條 指導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建立健全財務、質量、安全、勞動等各項管理制度,引導企業學習和借鑒先進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夯實管理基礎,推進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全面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那曲地區行署要著力改善投資環境,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高效辦理各項審批手續。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那曲地區行署在那曲物流中心設立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作為那曲地區行署直屬事業單位,正縣級建制,代表那曲地區行署對那曲物流中心實行封閉式管理。與投資者簽訂在那曲物流中心投資的招商協議,積極提供市場調查、投資環境考察等前期服務,并在那曲物流中心設立一站式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各類企業高效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建設、施工等各項審批業務。其中屬于地方政府屬地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集中受理;屬于垂直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自治區工商、稅務、質監、進出口、口岸等管理部門在那曲物流中心設立機構集中受理;需要上級審批的事項由相關部門對口上報。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
第三十八條 在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辦理各項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管理區域內的供水設施,對各類企業執行水費減半收取政策,剩余部分由那曲地區財政局從企業增量稅收中給予補貼。
那曲地區電力公司在那曲物流中心設立營業機構,對各類企業近距離服務。
第三十九條 進入那曲物流中心的各類企業,可以按照項目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申請產業與企業改革發展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優先扶持。資金的申報、使用、監管等依據《西藏自治區產業與企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國內物流百強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流通企業投資那曲物流中心,需要租用那曲物流中心倉儲設施(主要指綜合物流區倉庫)的,由那曲物流中心管理局在招商協議中初步認定,然后經由那曲地區行署向青藏鐵路公司提出申請,由青藏鐵路公司租賃給企業使用,8年內免費,期滿后4年減半收取租用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那曲地區行署及自治區各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若干規定》及本細則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那曲地區行署可根據《若干規定》及本細則制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具體施行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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