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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2012-05-25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貴陽市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貴陽市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裝飾裝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是指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含玻璃幕墻工程)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市規劃、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境保護、城管、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裝飾裝修的成品房和選單式裝飾裝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指導管理工作,所屬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城市綜合執法)、稅務、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

第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的權利。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等級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

資質申請辦法、資質等級標準和經營范圍分別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規定辦理。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確定范圍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省外的裝飾裝修企業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成立分支機構,并且持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手續。

第十條用于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及使用范圍等標識。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應當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裝飾裝修工程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三)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數量;

(四)開工、竣工時間;

(五)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七)保修范圍、期限;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危險房屋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三條在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拆改承重墻、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二)將房間、陽臺改為衛生間;

(三)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四)擅自拆卸、改裝燃氣管道或者設施;

(五)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六)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設計立面、色彩、外觀格式;

(七)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八)侵占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九)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施工。

第十五條建筑物的使用人對建筑物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征得該建筑物產權人的書面同意;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提供書面同意書和該建筑物租用合同。

第十六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供氣、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從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八條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

保修期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認證,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二十一條住建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裝飾裝修人、設計、施工和監理各方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二條對從事裝飾裝修的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實行公信制度和質量保證制度。



第三章公共建筑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符合前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采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凡投資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以及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項目,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七條依法按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項目登記備案或中標備案、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裝飾裝修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須符合質量和安全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將裝飾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有害物質的含量、強度以及燃燒性能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進行整改,未經整改的,不得投入使用,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裝飾裝修材料和裝飾裝修構配件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企業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簽署的合法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三條鼓勵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托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管線等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裝飾裝修企業在承接施工時,應當到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合同備案登記。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前期物業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服務中心、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前述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條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服務中心、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第三十九條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服務中心、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十一條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安裝鋪設水路管道或者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加壓試驗或者閉水試驗。

第四十三條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四十四條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建筑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處傾倒。

第四十五條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于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六條每天12時到14時、20時到次日8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服務中心、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建、規劃、城管(城市綜合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委托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舉報的裝飾裝修違法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違反規定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為用于經營、辦公、教學、醫療、娛樂、體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動場所。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法律、法規對古建筑、重要近現代建筑、軍事管理區的建筑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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