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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2011-05-20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四號



《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經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0日




陜西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9月8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五章 選舉程序和辦法
第六章 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范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舉原則〕村民委員會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的原則。
第三條〔村委會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按照《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第四條 〔村委會成員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五條 〔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換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提前或者延期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 〔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的經費,由本級財政解決。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列支,確有困難的,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村民委員會換屆時,縣(市、區)和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指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方案,確定選舉工作步驟和日期;
(三)進行選舉試點,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五)受理有關本次選舉工作的申訴、檢舉、控告和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和糾正選舉中的違法行為;
(六)制定并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七)承辦選舉指導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選委會組成〕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本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其中應當有婦女成員。
第九條 〔選委會成員產生〕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選舉委員會成立后,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告。
村民應當將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的村民推薦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條 〔選委會職責〕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選舉的目的、意義和有關法律、法規,提供選舉咨詢;
(二)制定本村選舉辦法,并經村民會議通過;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進行選民登記和資格審查,公布選民名單,調查和處理村民對選民名單的意見;
(五)組織選民醞釀、提名候選人,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投票時間、地點,并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后公布;
(七)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交流;
(八)印制選票和有關表格,確認委托投票手續;
(九)主持選舉投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布和上報選舉結果;
(十)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一)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產生后,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完成時止。
第十一條 〔選委會成員調整〕在選舉期間,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由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另行推選。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選舉權被選舉權〕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到本村選舉日為止。
第十三條 〔選民登記〕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本村選舉,并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進行選民登記后,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不列入選民名單人員〕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五條 〔選民名單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 〔選民調整〕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和恢復政治權利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死亡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注銷或者除名。

第四章 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七條 〔提名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選民可以單獨或者聯名向選舉委員會提名候選人。
選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第十八條 〔組織提名候選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提名。提名時選民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
第十九條 〔候選人確定〕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正式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選人中應當有女性。
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多于規定的正式候選人人數時,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式進行預選,按得票數由高到低確定正式候選人。
召集提名或者預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不設委托投票和流動票箱,同時被提名兩種以上職務的候選人,所得選票不得相加計算。
第二十條〔候選人公示與遞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正式候選人確定后,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分別按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張榜公布。
已被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在投票前主動要求退出,候選人形成缺額時,應當從其他已提名的候選人中按照得票數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但是,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實施或者指使他人實施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行為的,由選舉委員會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選舉前,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選舉程序和辦法
第二十一條〔公布選舉時間地點〕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向選民公布投票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選舉大會召開〕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投票前,應當清點到會人數,通過選舉辦法,報告選舉工作進展情況,檢查票箱,清點選票,推選監票人、計票人。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分會場和投票站,對不便于參加選舉大會的選民可以設立流動投票箱,在其住所進行投票。每個投票站、流動投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監票人員。第二十三條〔投票方式〕選舉村民委員會,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選舉主任、副主任、委員。具體投票方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本村選舉辦法中確定。
村民選舉委員會向選民發放 《選民證》,選民憑《選民證》參加投票。
第二十四條 〔無記名投票〕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場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和代寫處。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托近親屬、其他選民或者代寫處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五條 〔委托投票〕選民在選舉日不能參加投票選舉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前確認委托書,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單。
第二十六條 〔當場計票公布〕投票選舉實行公開計票的方法。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所有票箱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當眾開箱,公開核票,公開唱票,公開計票,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第二十七條〔投票有效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所發票數的,該次投票有效;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所發票數的,該次投票無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有效票、無效票,都應當計算為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
外出一年以上的選民,經通知在選舉日未回村參加選舉、又未委托其他選民代行其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次選舉選民數內。
第二十八條 〔村委會成員產生〕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依得票
數由高到低的順序分別確定當選人員,以得票多者當選。如果候選人得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按照差額比例,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于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村委會成員暫缺〕經過兩次投票選舉,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在選舉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所缺名額應當在兩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就不足名額另行選舉。
第三十條 〔不提名候選人的選舉〕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但其他程序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備案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工作移交〕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將村民委員會印章移交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封存保管。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當日,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將印章交付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在十日內完成辦公設施、財務賬目、債權債務、經營資產、資料檔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三十三條 〔村民小組長推選〕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長。
推選村民小組長,由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推薦候選人,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候選人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四條 〔推遲選舉投票〕因自然災害等原因不能按規定選舉日進行選舉投票的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經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同意,可以推遲選舉投票。障礙消除后,應當及時組織投票選舉。

第六章罷免、辭職與補選
第三十五條 〔村委會成員罷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指導該村組織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在村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村民小組長罷免〕村民小組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小組長的要求。
對罷免村民小組長的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村民小組長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小組長須有本村民小組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罷免村民小組長后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推選,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三十七條〔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辭職〕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小組長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村委會成員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補選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序進行。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九條 〔職務變動備案〕因罷免、辭職、補選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變動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法調整人員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直接責任人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法任職責任〕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或者未經村民會議依法選舉,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宣布其任職無效,并視情節,由有關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破壞現場選舉責任〕采取搶奪票箱、撕毀選票或者起哄鬧事等不正當手段,造成選舉場所秩序混亂,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破壞選舉責任〕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法律救濟〕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打擊報復責任〕對舉報選舉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的村民打擊報復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人大監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援用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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