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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3-19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慶政發〔2012〕2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2012年3月8日市政府9屆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職責,規范市政府及其組成人員、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和職務行為,加強市政府自身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緊緊圍繞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城市大方向,遵循“負責任地干事,干負責任的事”的工作原則,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建設政務文化,形成行為規范、決策科學、運轉協調、執行順暢、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創新、執行徹底、結果問效”,加快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
  第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強化績效監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切實提高執行力。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銳意創新,振奮精神,奮發有為;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的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秘書長在市長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長較長時間離開本市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決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規定行政措施,發布命令和指示。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同時,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健全宏觀調控體系,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支持服務石油石化大企業發展,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等質。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完善決策機制,健全決策規則,規范決策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嚴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門,班子集體和個人的決策權限,嚴禁越權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等,以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或決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等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必須由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經法制部門審查的議題,辦公部門不得安排上會;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或企事業單位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在做出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開展社情民意調查,以此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加強決策的執行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定期對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規范行政行為,保證行政執法行為主體合法,程序正當,符合公開、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誠信原則。
  第二十二條 市長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副市長、秘書長按照分工對分管部門和戰線的依法行政工作負主要責任;市政府黨組成員、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的方針政策。提請市政府討論、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會前須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必要時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要事項,應請示市長同意。市政府各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并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第二十四條 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實施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現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鉤,切實做到科學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

  第六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或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的整改情況,要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加強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有關法律規章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規范性文件和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領導要堅持接訪制度,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確保信訪渠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網絡信息輿論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圍繞“推行透明政務,打造陽光政府”的目標,深入實施政務公開。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制度,規范公開內容,豐富公開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 政務公開要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的政務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尤其對群眾關注的重要領域改革、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應及時發布真實、詳細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事務管理的知情度。
  第三十一條 拓寬政務公開渠道,通過聽證、咨詢及邀請市民旁聽政府有關會議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務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務中心、政府門戶網站、熱線電話、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政務公開載體,及時發布信息、更新內容,保證政府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二條 堅持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公開市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大力倡導“馬上行動”的工作理念,樹立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始終保持工作的快節奏、高效率;按照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原則,不斷優化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大力壓縮行政審批時限,全面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服務規范的行政運行機制。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各負其責、分級協調的原則,加強工作的協調配合。對跨部門或職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領導難以解決的,應及時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落實。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協調,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部門協調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相關副秘書長、市政府黨組成員或分管副市長協調。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的工作,協調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協調。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要加強督辦檢查,推行“三位一體”督辦督查機制,通過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市政府領導要親自抓落實,市政府副市長作為分管戰線工作督辦檢查第一責任人,要督促本戰線各部門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市政府督查機構作為履行督查職責的專職機構,要及時對市政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將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市政府有關領導;市政府監察部門要通過開展專項監察行動,進一步改善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條 強化行政效能監察,健全行政行為約束機制,堅持行政效能考評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促進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要求,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活動。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嚴格要求家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十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協調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主持,市政府組成人員、市政府黨組成員參加會議,副秘書長和縣、區政府及市政府組成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決議;
  (二)通報、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等工作的實施意見;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主持,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下可由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及市委、市人大的決定、決議和會議精神,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決定呈報上級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項和提請市人大審議的重要事項,研究審議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其他相關的市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省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緊急事項;
  (三)聽取市政府有關部門重要的專項匯報;
  (四)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主持,不定期召開,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慶南新城管委會、慶北新城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慶南新城管委會、慶北新城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工作匯報,通報當前有關工作情況,部署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主持召開,出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現場幫助基層單位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出席人員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分管戰線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協調會議由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根據市長或副市長委托主持召開,出席人員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確定。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處理市長或副市長委托處理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副市長把關提出,常務副市長審核,秘書長按輕重緩急排列議題,報市長批準后安排上會。提請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副市長把關提出,秘書長按輕重緩急排列議題,報市長批準后安排上會。議題內容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要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涉及其他部門的,會前應與相關部門協調一致,未經協調或存在意見分歧的議題,原則上暫緩上會。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議題,原則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各類會議議題涉及人事、機構編制、城市規劃、土地、重點建設項目、財稅政策、資金安排、國有資產變更重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訴訟案件等事項,會前須報市長同意。
  第五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秘書長、相關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若需形成會議紀要,須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后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協調會議一般情況下不形成會議紀要,確需形成會議紀要的,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由常務副市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請市長簽發。市政府領導在各類會議上的講話,會上已經印發的,不再另行印發;會上沒有印發而又確需印發的,經市政府領導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情況通報》上刊發。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會議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涉及保密的內容,與會人員一律不得外泄擴散,需傳達貫徹或對外公布的,應以會議紀要為準,或征得市政府領導審定同意。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和其他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制度,確保會議效果。市政府組成人員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市政府現場辦公會議,應向市長請假,經批準后,安排相關人員參加。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縮短時間,控制規格,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專業會議,會議承辦部門會前需填寫會議申報單,報市政府辦公室初審后,送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要求縣、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參加會議的,須報送市政府辦公室通知。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慶南新城管委會、慶北新城管委會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慶南新城管委會、慶北新城管委會和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對報送的公文應及時閱處。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報的公文,向省政府報送的公文,省政府領導批示辦理的公文,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七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由各相關部門代擬文稿,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書長初審,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各相關部門代擬文稿,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重要事項,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后,由分管副市長或市長簽發。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應嚴格履行公文審批程序,杜絕違反程序審批。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質量。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各種領導小組、指揮部等常設、非常設臨時機構工作范圍內的事項,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強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實現公文網上審批、傳遞,提高公文運轉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強作風紀律建設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決執行國家、省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條 市政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市政府各部門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文章或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須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定,特別重要的事項,須經市長審定。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及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慶南新城管委會、慶北新城管委會及各單位、部門負責人要嚴格遵守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對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災情疫情、重要輿情等,要第一時間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并報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同時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上級部門擬在大慶召開的重要會議、上級或外地來賓等重要接待、涉及對外交流和宣傳等重要活動,要提前報送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對因遲報、漏報、瞞報、誤報和處理不當造成影響和損失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要追究責任。
  第六十二條 副市長和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參加國家、省組織召開的重要會議,承辦國家、省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等情況,應及時向市長報告,或在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上匯報。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部門工作中需向國家、省提交的請示、報告等材料,須經分管副市長把關同意,常務副市長審定后,方可上報。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部門需向市委常委會報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會討論的議題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會上聽取的事項,須分管副市長把關并向市長報告。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部門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委員會報告或通報的工作,應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協調安排。
  第六十六條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主任、慶南新城管委會主任、慶北新城管委會主任、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離市外出,應向市長請假;市政府黨組成員、副秘書長離市外出,應向其協助工作的副市長請假,并通知秘書長,由秘書長向市長報告。外出領導應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以便隨時聯絡。
  第六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必須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如手機號碼更換,需及時通知市政府辦公室。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努力提高理論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法律、科技、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和先進經驗。市政府秘書長負責學習計劃的制定和落實工作。
  第六十九條 需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接待活動,接待承辦部門要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秘書長協調安排。
  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各單位組織的慶典、剪彩及地方節日等活動。確需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要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室,由秘書長協調安排。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外出考察或檢查指導工作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慶政發〔2008〕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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