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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廳機關發文辦理規則

2011-08-15
海南省司法廳機關發文辦理規則

(2011年8月15日 瓊司通[2011]116號文件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新體制下我廳的發文辦理規則,促進我廳發文規范有效運轉,根據《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海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中共海南省司法廳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新體制下黨委工作機制的若干規定(試行)》,結合本廳機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發文辦理是指本廳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三條 廳機關各部門必須依照《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海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及本規則,及時、準確、安全地做好發文工作。
第四條 發文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和注重效用的原則,嚴格控制廳機關發文。除重要工作、重要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會議必須以省司法廳或省司法廳黨委名義行文外,各部門能夠使用便函辦理的業務,應當使用便函。會議通知、轉發上級文件通知由辦公室統一辦理。廳領導講話,由廳長簽發后以通報的形式下發,原則上不發全文。無保密內容、可以通過網絡或電話進行信息傳遞的,盡量不發紙質文件。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五條 省司法廳公文主要包括:
(一)省司法廳意見:用于傳達貫徹落實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貫徹執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重要決策的工作部署,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二)省司法廳辦法:用于以司法廳名義對貫徹執行司法行政重要法律法規、規章和進行某項重要司法行政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的具體規定;
(三)省司法廳決定:用于以司法廳名義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四)省司法廳公告:用于向社會宣布省司法廳依法行使管理職能的重要事項。
(五)省司法廳請示:用于以省司法廳名義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領導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六)省司法廳報告:用于以省司法廳名義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等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七)省司法廳通知:用于印發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和廳領導在本省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會議上的講話;本省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比較重要的指導性文件;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獎懲決定。
(八)省司法廳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九)省司法廳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的涉及司法行政法律政策的事項。
(十)省司法廳函:用于向省政府機關報送有關材料;與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與有關部門聯系外事活動安排事項等。
(十一)警銜任免命令:用于以廳長名義簽署,對省司法廳管理的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的警銜授予、晉升、降級和取消。
(十二)廳長辦公會議紀要:用于記錄廳長辦公會議所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三)廳務會議紀要:用于記錄廳務會議所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省司法廳黨委公文主要包括:
(一)省司法廳黨委通知:用于發布廳黨委的文件、任免干部,傳達司法部黨組、省委、省委政法委員會的指示,轉發司法部黨組、省委、省委政法委員會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二)省司法廳黨委請示:用于廳黨委向司法部黨組、省委、省委政法委員會和省委其他部門請求指示、批準。
(三)省司法廳黨委批復:用于答復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黨委(黨組)的請示。
(四)省司法廳黨委報告:用于以廳黨委名義向司法部黨組、省委、省委政法委員會等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領導機關的詢問。
(五)省司法廳黨委決議:用于經廳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六)省司法廳黨委函:用于與省委有關部門、市縣黨委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七)省司法廳黨委會議紀要:用于記錄廳黨委會議所討 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行文規則
第七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第八條 向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員會等上級機關行文,應以省司法廳或省司法廳黨委的名義行文,省監獄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監獄局)、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勞教(戒毒)局]及其黨委不能直接向以上機關行文。
第九條 廳辦公室、廳紀委、廳政治部、省監獄局、省勞教(戒毒)局可以分別向司法部辦公廳、紀檢組、政治部、監獄局、勞教(戒毒)局行文,廳機關其他部門不能對司法部的相關部門行文,但司法部相關部門來文要求我廳相關部門直接向其行文的除外。
第十條 省司法廳可以與省直各單位、各部門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如確需要行文,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轉或者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文中注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廳黨委可以向省委各部門行文,也可以函的形式向市縣黨委行文。
第十一條 廳辦公室依據職權可以向外行文;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廳紀委可以向省紀委行文;廳政治部可以向省編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委組織部行文;廳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可以分別向省直機關工委、工會、團委行文;廳機關其他部門不能向外行文。
省監獄局、省勞教(戒毒)局為了協調具體業務工作的需要,可與省政府相關業務部門和法院、檢察院等相關政法部門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
第十二條 省司法廳、廳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全系統各單位行文。廳黨委可以向全系統各單位黨委(黨組)行文。廳機關其他部門不得向本系統各單位或單位黨委(黨組)行文。廳紀委、廳政治部、廳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本系統各單位相關部門行文。
一般情況下要逐級行文,需要向基層單位貫徹的,由其直接主管部門予以轉發并負責文件貫徹的督查工作[可以同時在文尾抄送欄注明抄送廳屬各監獄、勞教(戒毒)所(黨委),協會(黨委)]。特殊情況下需要向基層單位或單位黨委(黨組)及其相關部門行文的,需經廳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省監獄局、省勞教(戒毒)局及其黨委,向廳屬監獄、勞教(戒毒)所及其黨委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省司法廳或廳黨委,根據相關內容還可同時抄送廳紀委或廳政治部。
第四章 擬稿規則
第十四條 擬制發的文件,首頁必須使用《海南省司法廳文件擬稿紙》,發文底稿一律使用A4型紙打印。
第十五條 擬稿應當正確使用決定、通知、通報、意見、請示、報告、批復、函、會議紀要等文種,公文格式應規范。
第十六條 按照《海南省司法廳國家秘密保密管理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文稿,應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接觸范圍。
第十七條 文稿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所提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做到情況屬實、觀點明確、文字精煉,篇幅力求簡短。
第十八條 公文內容涉及幾個業務部門的,主辦部門應呈送有關部門領導會簽;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或協商后未達成共識的,不得行文。
第十九條 重要的公文,部門領導要親自起草或主持起草。所擬公文,如系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來文要求辦理的事項,應將來文附后,以便審核。
第五章 審核規則
第二十條 廳辦公室是廳機關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負責廳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堅持先審核后送簽的辦文程序,文件送領導簽發之前應當先進行核稿。以廳或廳黨委名義發文,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閱并簽字后送廳辦公室進行文核,再呈送有關領導簽發。內容涉及法律、政策的,應先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律政策審核,再送廳辦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條 核稿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文稿進行審核:(一)有無必要發文,行文關系是否恰當;
(二)是否符合公文的審批程序,需要與有關部門會簽的,是否經過會簽;
(三)文稿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
(四)擬定密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密級是否準確,保密期限是否妥當,接觸范圍是否合適;
(五)文種使用是否正確,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六)層次是否清楚,布局是否合理,文意是否周全,表述是否簡潔、通順、確切。核稿中發現問題或存疑,應及時向擬稿人進行了解,也可直接約請擬稿人共同修改,必要時可作退文處理。
第六章 審批簽發規則
第二十三條 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重要公文,包括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決定,上報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和事關全局的文電,由廳長簽發,黨務事項由黨委書記審簽。
第二十四條 業務性的專項問題,由分管該項工作的廳領導簽發;如涉及其他廳領導分管范圍的,須送有關廳領導會簽;屬于日常工作例行性問題,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可由廳辦公室主任根據授權簽發。
第二十五條 以廳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廳辦公室主任審簽;重要事項,由廳辦公室主任報有關廳領導同意后簽發。
第二十六條 以廳紀委名義發文,由廳紀委書記審簽;以廳政治部、廳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名義發文,由廳政治部主任審簽。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公文繕印前由廳辦公室機要室編號,并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公文原則上在廳打印室繕印,必要時可在指定的印刷廠繕印。印刷秘密公文,應當交由廳打字室或者委托持有保密部門頒發的《國家秘密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印刷廠印刷。秘密公文的印刷、校對應當盡量減少接觸人員。絕密公文的印刷、校對應當指定專人進行。
第二十九條 公文付印前擬稿人應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 司法廳和廳黨委印章,由廳辦公室指定專人掌管,并負責用印監印。
凡以廳或廳黨委名義制發的公文,必須憑經領導簽發的文稿,方予用印。
如發現公文不符合要求,監印人有責任向有關人員提出意見,經修正后,方予用印。
第三十一條 公文分發由擬文部門負責,多部門共同擬文的,由牽頭部門負責。需要到省直機關公文交換站交換或機要傳遞的,由廳辦公室負責。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機要室工作人員應及時做好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歸檔文件材料齊全、完整。個人不得留存應當歸檔的公文、材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逗D鲜∷痉◤d關于印發<海南省司法廳機關發文辦理規則>的通知》(瓊司[2010] 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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