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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1-07-28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駐市有關單位:
《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修訂稿)已經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2001年12月27日發布執行的《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調控,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區、郊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以及在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收購儲備,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實行政府授權實體運作,按照法定程序,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以下簡稱收購)取得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整理和開發,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配置土地資源。
  第四條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土地收購儲備主體,隸屬長治市國土資源局,受市政府委托在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收購、儲備土地。
  第五條經營性用地或工業項目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禁止劃撥供地。協議出讓土地的,應當經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凡國家、集體、個人進行非農建設(宅基地除外),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使用集體土地的應依法征為國有土地。
  第七條市發改委、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資委、公安、各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收購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九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國土資源、規劃、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當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計劃。
第十一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依據政府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用地規模;
(三)項目規劃條件;
(四)土地前期開發的主要內容;
(五)成本測算;
(六)資金計劃安排;
(七)其他附件。

第三章 收購、儲備

  第十三條下列國有建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條使用權不明的土地、政府征收的土地,可直接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進行儲備。
  第十五條應當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收購儲備手續:
(一)方案報批。應當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通知收回。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批準決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通知》。
(三)注銷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以有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收購合同》,支付補償費,再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
  (四)儲備入庫。收回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收購國有建設用地的一般程序:
 (一)確定收購宗地對象。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收購宗地對象,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批準后,向被收購土地單位下達收購土地通知書。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對所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
(三)費用測算。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調查結果,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不包括城市拆遷改造涉及的居民住房)的補償費用進行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四)收購方案報批。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收購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批準。
(五)簽訂合同。收購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六)收購補償。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七)權屬變更。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約定,支付收購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八)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
第十七條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據第十六條的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被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二)授權委托書;
(三)營業執照;
(四)土地使用證;
(五)房屋所有權證;
  (六)土地平面圖;
  (七)職代會、主管部門意見;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條被收購的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給予補償,補償后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被收購宗地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統一開發牽涉到與已確定收購宗地相鄰的土地需要收購的,在給予合理補償后,被收購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因實施城市規劃,統一開發涉及到居民拆遷補償安置,由市政府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拆遷安置,實行貨幣拆遷安置的費用由市財政支付。
  第二十四條因實施城市規劃,統一開發涉及到收購企業用地(含破產企業用地),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土地收購(破產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除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外,由政府無償收回),企業搬遷由市財政、國資委、國土資源、住建、規劃部門負責,破產企業人員安置、債務清償等由市財政、國資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收購補償費用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和被依法收購土地的單位、個人,應當按規定期限交接土地,共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報經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開發、保護、管理、臨時使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活動。
  第二十八條儲備土地需進行前期開發整理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開發單位。
 第二十九條在儲備土地上需要拆除的住宅房屋,應當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儲備土地出讓前,需要配套基礎設施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具體意見,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研究確定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各相關部門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對儲備土地暫時不予出讓的,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國土資源、規劃部門批準后,可以將該幅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征得抵押權人同意。
  在儲備土地上建設臨時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三十二條凡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為了實施城市規劃政府指定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給予原土地使用者合理補償進行儲備,土地使用者應當配合。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三十三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編制土地供應方案。供地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儲備的土地用于經營性項目或工業項目建設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在市土地有形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三十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完成儲備土地供應后,應當及時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備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備份)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備份)提供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待確認競得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交納全部地價款后,辦理土地交付手續。

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土地收購資金由市土地收購儲備委員會負責籌措,專款專用。財政和金融部門要大力支持。所籌集的資金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管理,用于支付收購土地的補償、定金等有關成本費用。
  第三十六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市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按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七條儲備土地依法出讓后,土地出讓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出讓金全部上繳財政專戶,對收購、儲備土地的成本和其他費用,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提出意見,市財政審核同意后,在十個工作日內,返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或直接支付用款單位。
  第三十八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土地儲備貸款應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未按照收購合同規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條 在達成土地收購協議并支付相關費用后,土地使用者應在法定時限內到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辦理有關事宜,超過法定時限的,可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準擅自交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第四十一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合同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有權要求其改正并繼續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無權收購、儲備、供應土地的機構和單位,擅自收購、儲備、供應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十三條土地收購、儲備及前期開發利用中的其他糾紛,爭議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從事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單位、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7日發布施行的《長治市土地收購儲備實施辦法》(長政發【2001】13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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