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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2012-05-18
關于印發《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務中心:

  為規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相關工作,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關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關工作,根據國家《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關辦法、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應和配租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租供應

  第三條 (租金配租范圍)

  下列經審核登錄的申請家庭或者單身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戶)予以租金配租:

 。ㄒ唬┛缮暾埮渥忸愋蜑椤白饨鹋渥狻钡;

 。ǘ┛缮暾埮渥忸愋蜑椤白饨鹋渥饣驅嵨锱渥狻,經配租征詢選擇為租金配租的;

 。ㄈ┛缮暾埮渥忸愋蜑椤白饨鹋渥饣驅嵨锱渥狻,經配租征詢選擇為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租金配租的。

  第四條 (簽訂租金補貼意向書)

  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的申請戶,應當在簽收廉租住房申請戶審核登錄證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單》后的15天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

  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或實物配租”的申請戶,經配租征詢,選擇為租金配租或者為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租金配租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戶書面選擇意見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其發放《租金配租通知單》或者《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租金配租通知單》。申請戶應當在收到《租金配租通知單》或者《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租金配租通知單》后的15天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

  申請戶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的,視為自愿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注銷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采用全市統一示范文本,就申請戶的配租面積、租金補貼標準、自行尋找租賃住房期限、租賃住房要求、違反意向書的處理等情況事項予以約定。

  第五條 (簽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

  廉租住房申請戶在簽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的同時,應當簽收《廉租住房申請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以下簡稱《住房出租人告知書》)。

  《住房出租人告知書》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擬訂。告知書應當包括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性質、住房租賃要求、租金補貼發放方式、虛假租賃的責任和處理等內容。

  第六條 (自行租賃住房)

  申請戶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簽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后,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自行租賃住房。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方式,為租金配租家庭自行租賃住房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申請戶租賃住房時,應當向住房出租人出具《住房出租人告知書》,經住房出租人簽字認可后,與其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2個月。

  申請戶租賃的住房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ㄒ唬┓媳臼芯幼》课葑赓U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有效的《房地產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權屬材料;

  (二)住房出租方為個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后不會造成自身居住困難;

 。ㄈ┥暾垜糇夥亢螅湓》棵娣e和租賃住房面積之和原則上應當達到保障面積標準。

  申請戶在6個月內未自行租賃住房、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自愿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注銷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第七條 (租賃合同登記)

  自行租賃住房后,申請戶應當在10天內將租賃合同遞交租賃住房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登記后,申請戶應當及時將出租人簽字認可的《住房出租人告知書》、租賃合同登記證明、住房出租人有關信息、住房出租人提供的收取住房租金的銀行賬號等相關材料送交區(縣)住房保障機構。

  第八條 (核定實際補貼金額)

  接收到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和有關材料后,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根據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明確的租金補貼標準和租賃合同簽訂的租金價格,核定申請戶實際補貼金額。申請戶租賃住房的租金超過該戶租金補貼標準的,按租金補貼標準確定租金補貼;低于該戶租金補貼標準的,按租賃住房租金金額確定租金補貼。

  第九條 (簽訂租賃補貼協議)

  經審核,申請戶送交的租賃合同登記證明等材料符合相關要求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申請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戶補齊材料。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采用全市統一示范文本,就雙方責任和義務、配租面積、租金補貼標準、實際補貼金額、租金補貼用途、租金補貼發放方式、租金補貼發放時間、租賃合同等情況變更后補貼金額的調整、違反協議的處理等事項予以約定。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十條 (租金補貼發放)

  租金補貼根據租賃合同原則上按季度發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銀行賬戶。租金補貼的起始時間按租賃補貼協議約定的時間計算,起始時間在當月15日及以前的,當月按一個月標準發放;在16日及以后的,當月按半個月標準發放。租金補貼起始時間的月份不在當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該季度實際應發的月份發放,后續按季度發放。

  在租金配租協議有效期內,申請戶和住房出租人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終止租賃關系的,終止時間在當月15日及以前的,當月按半個月標準發放租金補貼;在16日及以后的,當月按一個月標準發放租金補貼。

  第三章 配租后的管理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申報)

  在租賃補貼協議有效期內,申請戶和住房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申請戶應當在合同終止后的10天內,書面告知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合同提前終止的時間在當季度末月15日及以前的,申請戶和住房出租人應當將提前發放的租金補貼退還給住房保障機構。

  第十二條 (再次簽訂租賃合同要求)

  租賃補貼協議有效期內,申請戶應當安排好租賃合同之間的銜接,并在租賃合同終止后的1個月內重新領取《廉租住房申請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原租賃合同終止至新租賃合同生效期間,停發租金補貼。

  第十三條 (配租期間重大情況變動的申報)

  申請戶在租金配租期間,發生增加住房、家庭遷離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況的,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報變動情況。不及時申報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復核及退出)

  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的第4個月內,申請戶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復核。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租金補貼協議期滿后,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經復核,申請戶仍符合申請條件且屬于租金配租范圍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租金配租手續;經復核,申請戶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確有正當理由難以及時退出的,經申請戶申請、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給予不超過1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給予租金補貼,配租面積按原核定面積執行;過渡期在6個月以內的,租金補貼按屆時租金補貼標準執行,超過6個月的,超過月份的租金補貼按屆時租金補貼標準的50%執行。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與申請戶簽訂過渡期協議,并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配租期間違規行為的認定)

  申請戶在租金配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規行為:

  (一)與住房出租方簽訂虛假租賃合同,騙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

  (二)將租賃住房轉租或者轉借的;

 。ㄈ⿲⒆赓U住房作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

 。ㄋ模o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的;

  (六)租賃合同終止后,未按規定再次簽訂租賃合同的;

 。ㄆ撸┪窗匆幎ㄉ陥笥嘘P信息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發生違規行為的申請戶及其住房出租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處分,并在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中予以約定:

  (一)當面訓誡,限期改正;

 。ǘ┲兄拱l放租金補貼;

  (三)在適當范圍通報其違規行為;

  (四)解除租賃補貼協議,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租金補貼;

 。ㄎ澹┤∠暾垜5年內申請本市各類住房保障的資格;

 。┯涗洸涣夹庞眯畔ⅲ匆幎{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

 。ㄆ撸┚懿环䦶牡模ㄟ^司法途徑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ò耍┢渌幎ǖ男姓幜P。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社會監督)

  各級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監督舉報方式,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租金配租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監督舉報的辦理參照《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監督舉報辦理工作的暫行意見》(滬房管!2010〕30號)實施。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責任追究)

  在租金配租工作中,住房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本市以往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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