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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2011-07-04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滬府令第6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韓正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2011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上海化學工業區的管理,促進上海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化學工業區)以及與化學工業區聯動發展的金山分區和奉賢分區(以下簡稱聯動發展區域)。

  第三條(區域范圍)

  化學工業區東至奉賢區南竹港、杭州灣圍海東側堤,南至杭州灣圍墾海堤,西至杭州灣西側堤(龍泉港出海閘),北至滬杭公路,面積為29.4平方公里。

  聯動發展區域的四至范圍,由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確定。

  第四條(發展方向和項目導向)

  按照國家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化學工業區重點發展石油化工、精細化工等產業,聯動發展區域重點發展為化學工業區配套的產業,共同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石化基地。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重點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化學工業區投資各類化工項目;鼓勵在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產業配套和公用配套項目。

  第五條(法律保護)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六條(管理職責)

  本市設立上海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化學工業區內的有關行政事務由管委會歸口管理,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編制區域規劃,制定、修改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

  (二)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指導相關單位實施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三)按照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相關行政審批工作,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四)負責突發事件的防范與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五)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動發展區域的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以及相關行政審批、安全應急管理等工作,由管委會管理,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予以協助;聯動發展區域的其他公共事務,由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管理。

  市和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工作機制)

  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項外,本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化學工業區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征求管委會的意見。

  本市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建立下列工作機制:

  (一)重要情況定期協商機制。管委會牽頭,會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定期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的重要情況進行協商,明確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各方的責任。

  (二)應急管理聯動機制。管委會組建由公安、消防、邊防、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衛生、交通港口、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部門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參加的應急指揮系統,制定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對于聯動發展區域內的行政管理事項,管委會和金山區、奉賢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情況。

  第八條(一門式服務)

  管委會應當會同口岸服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化學工業區內設立機構、派駐辦事人員或者定期現場辦公,提供“一門式”服務,并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九條(專項發展資金)

  本市設立化學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用于支持化學工業區的開發、建設和發展。專項發展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規劃編制)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管委會和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規劃,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各類專項規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金山區人民政府、奉賢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發展戰略和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產業發展導向,制定并公布發展規劃和相關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管理)

  化學工業區的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由管委會提出,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土地的前期開發和管理,由管委會及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

  聯動發展區域的土地儲備工作,由金山區、奉賢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施,有關情況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通報管委會。

  第十三條(委托實施行政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統一實施下列行政審批事項:

  (一)投資管理部門委托的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

  (二)商務管理部門委托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以及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的審批;

  (三)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以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

  (四)建設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以及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審批;

  (五)科技管理部門委托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審,會同申報企業所在地各區科技受理點辦理相關工作;

  (六)民防管理部門委托的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

  (七)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建設方案的審批及竣工驗收,臨時使用公共綠地和遷移、砍伐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審批。

  管委會接受市土地管理部門的委托,實施化學工業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等建設項目供地預審,但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委托的具體內容,由管委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委托書中予以明確。

  管委會應當將接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報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

  進入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項目,應當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并采用先進的清潔工藝組織生產,保證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

  管委會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試生產、竣工驗收審批以及排污總量控制、環境監測、污染糾紛調查處理、執法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企業的環境管理,對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加強指導和監督,并有權進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和特種設備監督管理)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的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管委會協助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開展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許可、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執法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管委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技術咨詢、教育培訓活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管理等相關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企業立即改正、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加強指導和監督,并有權進行巡查和抽查。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管理)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建設工程報建、招標投標、竣工備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管委會承擔,并接受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設立)

  在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設立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涉及企業設立并聯審批事項的,執行本市并聯審批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統計工作)

  管委會和金山區、奉賢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別負責化學工業區和所屬聯動發展區域的統計工作,并定期互相抄送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

  管委會應當將涉及審批事項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予以公示。

  申請人要求管委會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管委會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條(提供相關服務)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應當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企業、機構提供人力資源、財務、金融、標準、檔案和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

  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可以依法設立報關、報檢等機構,為區內企業、機構提供對外貿易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2日起施行。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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