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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4-05
關于印發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景府辦字[2012]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21日市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優化用能結構,促進建設領域低碳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是指在建筑中利用水源熱泵技術(以市內河流、湖泊、水庫、污水、地下水等水源作為冷熱源)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利用地源熱泵技術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開展太陽能光電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等。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通過市可再生能源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評審,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計劃的建設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財政補助資金,資金來源由中央補助和市級財政配套組成。

第三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負責對示范項目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示范項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組織設立市可再生能源應用專家組,負責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為示范項目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條件及相關要求



第五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項目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并已落實水文資料、地質評價報告等材料;

(二)本市規劃區域內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可再生能源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筑;

(三)示范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能力及良好資信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能源服務公司。

第六條 示范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委托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專項設計等文件;

(二)示范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三)示范項目必須執行現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國家及我省、市其他相關技術規定;

(四)示范項目所選用的熱泵機組、水處理設備、水泵、空調末端設備、太陽能集熱器等關鍵設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五)示范項目應設置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效監測系統和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監測系統應與示范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項目建成后應進行連續性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傳送至我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

(六)示范項目應積極參與科技推廣,并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需要, 積極配合重大科研項目開展相關研究示范;

(七)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果。



第三章 示范項目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請。申報單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和《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研報告》)。

第八條 列入實施計劃。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可研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項目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技術審查。申報單位應委托設計單位按照通過評審的《可研報告》進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圖專項設計(以下簡稱“施工圖專項設計”),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通過圖審機構審查后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需重新申報施工圖專項技術審查。

第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的檢查。申報單位應在示范項目開工后于每月25日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月項目進展情況。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示范項目工程建設檔案,加強對示范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檢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書面報告上月示范項目實施情況及日常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能效檢測。示范項目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委托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檢測。

第十二條 驗收評估。能效檢測完成后,市可再生能源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公示。對驗收評估達到要求的項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市規劃局、市財政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布,并頒發“景德鎮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證書和標牌,申報單位應在領取標牌后30日內,將標牌鑲貼在示范項目建筑顯著位置。



第四章 示范項目各方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工作能力建設,按本辦法要求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對示范工作質量和進度負責;同時應及時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確保高質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 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單位,對示范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應按相關要求組織示范項目建設,強化質量管理,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示范項目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的備案登記目錄中,選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及服務企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及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示范項目咨詢、設計、安裝施工,對示范項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質量負責,并做好示范項目的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組織施工,對示范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章 專項補助資金和激勵政策



第十九條 對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政府將給予資金補助、減免市政設施配套費、獎勵容積率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凡需享受優惠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經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以下工作內容:

(一)示范項目相關設備的采購;

(二)示范項目涉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專項設計、施工、專家咨詢、能效測評、分項計量裝置安裝、評審等支出;

(三)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熱泵系統供冷供熱的示范項目按照核定的示范面積進行補貼,其中公共建筑補貼標準為50元/㎡,居住建筑補貼標準為40元/㎡。

(二)采用水源及土壤源熱泵系統供應生活熱水的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為15元/㎡。

(三)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項目按照400元/㎡(集熱面積)進行補貼。

(四)其他類型示范項目及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單獨核定。

(五)在本方案實施前,已在建筑上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工程項目,在滿足示范項目要求的基礎上,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審批,審批通過后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示范項目在系統主要設備采購后,申報單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專項補助資金申請。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采購的設備、憑據等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項目出具同意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意見,將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的60%下達給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支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十四條 示范項目驗收評估通過后,市財政局根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意見,將剩余的40%專項補助資金下達給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支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對未通過的項目,責成項目整改后另行組織驗收評估,合格后再予以撥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示范項目實施、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對在我市從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業務的建設、工程咨詢、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對于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單位,市城市局、市建設局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列入示范項目實施計劃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資格,已撥付專項補助資金的要追回已撥付資金:

(一)《可研報告》通過審查后,無正當理由,一年內未完成施工圖專項設計;

(二)施工圖專項設計通過審查后,無正當理由,半年內未開工;

(三)未按《可研報告》及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實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

(四)拒不按要求安裝監測系統的;

(五)未通過驗收評估便投入使用的或拒不接受能效檢測和驗收評估的;

(六)示范項目經審查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七)拒不配合科技推廣、宣傳交流的;

(八)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示范項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在規定建設周期內未完成的,將減少或停撥后續專項補助資金。

對超過規定驗收時間1年內完成相關驗收評估并達到相關要求的示范項目扣減25%的專項補助資金;對超過規定驗收時間1年以上2年以內完成相關驗收評估并達到相關要求的示范項目,不再撥付后續補助資金;對超過規定驗收時間2年以上的示范項目取消示范資格并追回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申報單位必須對專項補助資金進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停止撥付資金,已撥付資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

(三)不符合國家和我省、市其他相關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示范項目建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我省、市有關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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