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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

2011-12-27
關于進一步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民政局、衛生局:

2010年2月,國家宗教事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政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國宗發〔2010〕8號)后,經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取得了重要進展,受到了宗教界的廣泛歡迎。與此同時,落實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政策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繼續推動解決,使宗教教職人員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現就落實《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問題
(一)宗教教職人員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應通過臨時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戶籍不在其任職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及時受理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及時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動態管理規定,每年復核一次。宗教教職人員申請低保,應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經場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門、民政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
(二)宗教教職人員符合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應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戶籍不在其任職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宗教教職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及時受理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及時納入當地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宗教教職人員申請農村五保供養,應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經當地宗教工作部門、民政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
宗教活動場所應每年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報送本場所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宗教教職人員變動情況,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備案。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民政部門應及時將非本地戶籍宗教教職人員享受農村五保供養變動情況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
(三)各地應充分考慮宗教教職人員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特點,做好核定救助對象等各項救助工作。在核定救助對象時,對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可按獨立家庭核算。
(四)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申請的提出可采取郵寄材料或家人代為申請的方式,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代理直接發放到人。
二、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應在不重復參保的前提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在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由宗教活動場所統一辦理。宗教活動場所指定專人負責,提出本場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名單,經宗教工作部門確認后,提交相關部門。
三、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按規定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歲且未按月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宗教教職人員,可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
(三)宗教教職人員申請辦理養老保險可采取郵寄材料或家人代為申請的方式,基本養老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代理直接發放到人。
四、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問題
相關部門在為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要充分尊重各宗教習俗,不得捆綁、強制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五、宗教教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問題
(一)對在非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宗教教職人員,由非戶籍地按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團體、宗教院校不具備宗教教職人員身份的專職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特別困難的,地方政府要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按規定給予生活補助。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宗教事務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民政部
衛生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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