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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11-17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銅府辦發〔2011〕230號
各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透明度,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或者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依本辦法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行政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和提供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 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鄉(鎮、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設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市政府辦、市政府法制辦、市監察局、市保密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為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保管、維護、更新或督促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受理和處理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涉及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及時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各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而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劃;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六)政府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采購結果;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二)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三)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四)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八)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十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二十)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二十一)重大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二十二)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三)政府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
(二十四)領導成員的履歷、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二十五)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二十六)政府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七)市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辦事處)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辦事處)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五條 除以上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鄉(鎮、辦事處)及市政府各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個人隱私;
(二)商業秘密;
(三)國家秘密;
(四)正在討論、研究尚未作出決定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堅持“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按照職能職責的要求把好審核和審簽關,確保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政府綜合門戶網站;
(二)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
(三)在有關行政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亭、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四)在各級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查詢設施、軟硬件設備等;
(五)《銅仁市人民政府公報》;
(六)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網站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適于通過網站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在政府網站公開。設立有網站的鄉(鎮、辦事處)和政府部門必須在其網站上將本辦法規定的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并與市政府網站相連接。
各級政府網站應當開設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市政府建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會發布重要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凡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按規定納入公開目錄。重點對本屆政府以來的政府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進行全面清理。按照全市統一的格式要求,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分類和公示。通過采取網上調查、召開聽證會或座談等多種方式,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做好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調整、充實、完善工作,及時完成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任務,并按時在政府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所有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在本單位政府網站公布,并隨時維護。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本部門所發布的每條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發布日期。
由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將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匯總,在市政府網站或《銅仁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若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時間。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出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收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紀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各鄉(鎮、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責任,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
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有關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序和責任追究辦法,切實發揮保密機構作用,確保不發生泄密問題。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有效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
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政府信息處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政策咨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發、利用依法獲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他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行政轄區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于本機關的信息公開實施方案。
第四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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