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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0-11-19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規名稱修改為:“《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保護和管理條例》”。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中山陵園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三、第二條修改后作為第二條第一款:“中山陵園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鐘山風景名勝區的主體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的陵寢及世界文化遺產明孝陵所在地,擁有獨特的歷史文化、自然景觀和生態資源。其范圍包括:中山門、寧杭公路、孝陵衛至馬群以北;環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灣、蔣王廟、太平門沿城墻至中山門以東圍合的區域。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風景區分核心景區和核心景區外圍地帶,其范圍按照依法批準的鐘山風景名勝區中山陵園風景區詳細規劃確定的界線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四、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監督。

“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風景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參與制定并組織實施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各景區設計;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風景名勝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建檔以及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

“(五)協調風景區內有關單位保護和利用風景區資源的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風景區內基礎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

“(七)負責風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項。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文物、公安、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園林、農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在規劃實施、資源保護和利用以及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六、第六條修改為:“風景區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必須制定規劃。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根據風景區詳細規劃制定各景區設計。

“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各景區設計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七、第七條修改為:“編制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制定各景區設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規劃和統一管理,符合有關保護、利用和管理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鐘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三)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維護風景區的生態平衡,各項建設項目應當與風景區環境相協調。”

八、第九條并入第十條合并修改后作為第九條:“風景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及設施。進行保護性維修、完善基礎設施或者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確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各景區設計,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后,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維修、翻建房屋和設施的,應控制在原用地范圍,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等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九、第十一條修改后作為第十條:“核心景區內不得新建、新設餐飲娛樂場所。風景區內已有的餐飲娛樂場所等建筑和設施,由風景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凡是不符合風景區詳細規劃和各景區設計或者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責令其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風景區保護要求的,應當遷出風景區。”

十、第十二條修改后作為第十一條:“風景區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并維護景觀和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十一、第三章名稱修改為:“保護、利用和管理”。

十二、第十三條修改后作為第十二條:“風景區內的紀念性建筑、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巖石、泉湖水體等自然景物,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珍稀、瀕危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經批準可以在風景區內劃定保護區域。”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免費開放孫中山先生陵寢,具體開放時間和方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風景區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告。”

十四、第十五條修改后并入第四條第二款。

十五、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修改為:“(二)擅自擺攤設點和兜售物品”;“(三)攀折、刻劃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藥”;“(七)動用明火以及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八)在禁火區內吸煙”。

十六、第二十條修改后作為第十九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風景區車輛通行管理辦法。

“進入風景區的車輛,應當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機動貨車、重型車輛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進入風景區。”

十七、第二十二條修改后作為第二十一條:“在風景區內因規劃建設等確需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十八、第二十三條修改后作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風景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其生產、生活或者服務性設備以及進入風景區的交通工具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和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必須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風景區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跟蹤監測結果,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規劃、設置紫金山登山線路,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圖,方便登山活動。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在登山道沿途設置線路標志和禁行區域標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廢棄物收集等便民設施。

“在紫金山進行登山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護生態景觀,維護環境衛生,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紫金山登山道示意圖標明的登山線路,安全、文明登山。”

二十、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合并修改后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景區的治安、安全工作,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危險地帶設置警示標志,制定旅游高峰期間安全疏導游客等應急預案,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風景區管理機構接到有關投訴、舉報后應當在十五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需要調查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二十一、第二十七條修改后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一)攀折、刻劃林木,采摘花卉,或者挖掘草藥,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在禁火區內吸煙的,處以一百元罰款;動用明火以及燃燒樹葉、荒草、垃圾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未按照登山道示意圖標明的線路登山,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四)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損害林木的,按照規定標準賠償,并處以損害林木價值一至五倍罰款;

“(五)擅自擺攤設點和兜售物品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捕獵野生動物的,沒收捕獵工具;沒有獵獲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在風景區內進行毀林開墾、建墳立碑、擅自采砂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批準要求在風景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標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導致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發生改變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同時承擔治理責任,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車輛營運證的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區內從事營運活動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予以制止,受市客運管理部門委托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機動貨車、重型車輛擅自進入風景區的,風景區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制止,并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無導游證人員在風景區內從事攬客導游活動的,經風景區管理機構教育、勸阻仍不改正的,交由旅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二十三、刪除第二十八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不再處罰。”

二十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風景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執法機關依法查處,并可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審核同意在風景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二)不依法行使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權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后果的;

“(四)不依法履行保護、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其他行為。”

二十六、刪除第三十一條。

二十七、刪除附件。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中山陵園風景區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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