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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藍藻打撈與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7-27
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藍藻打撈與處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規〔2012〕3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藍藻打撈與處理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無錫市藍藻打撈與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保護水資源和水環境,確保飲用水源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無錫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藍藻打撈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藍藻打撈與處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沿太湖各級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資金投入,明確目標責任,確保完成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任務。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的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和考核全市的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處理藍藻暴發等突發事件。

有關市(縣)、區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考核本轄區內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

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藍藻打撈與處理的日常工作。

市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藍藻打撈與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應當制定全市藍藻打撈與處理預案。

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預案和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全市藍藻打撈與處理年度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七條 有關市(縣)、區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應當根據全市藍藻打撈與處理實施方案和應急預案,完善措施,落實責任,建立專業化隊伍、科學化監測、機械化打撈、工廠化處理、資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的長效工作機制,營造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確保藍藻打撈與處理及時有效、日生日清。

第八條 藍藻打撈應當保障重點,兼顧一般。重點保障貢湖、梅梁湖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周邊水域、風景旅游區水域、太湖西岸宜興段以及城區主要河段。

第九條 實行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制度。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劃分責任區域:

(一)宜興市負責太湖宜興段水域和轄區其他水域;

(二)濱湖區負責除市公園景區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直屬打撈隊責任段水域外的太湖濱湖段水域和轄區其他水域;

(三)南長區負責轄區水域;

(四)新區管委會負責太湖新區段水域和轄區其他水域;

(五)市公園景區管理中心負責黿頭渚公園水域、蠡湖水域、管社山莊水域、水上十八灣沿湖岸水域、市委黨校水域;

(六)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負責沿太湖各飲用水源地取水口保護區范圍水域;

(七)市直屬打撈隊負責犢山口、錦園、直湖港附近水域。

第十條 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藍藻巡查制度,加強日常巡查,重點做好每年4月至12月藍藻易于生長和暴發期內的預警工作。

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單位應當于每年4月10日前做好藍藻打撈各項準備工作,發現藍藻大面積生長和暴發,立即組織打撈作業。

第十一條 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單位應當確保責任區域內無藍藻集聚,無垃圾等漂浮物;確保藍藻日生日清、及時轉運處理。

第十二條 藍藻預警應當充分利用氣象衛星遙感、物聯網、水文水質監測等技術手段,提高監測質量。

第十三條 藍藻打撈應當科學配置機械化打撈船、移動式藻水處理設備、打撈平臺與高效吸藻泵以及配套導流圍隔等打撈設施設備,提高打撈效率。

第十四條 藍藻運輸應當配備專用車輛、船舶,避免二次污染。具備條件的地段應當鋪設固定輸送管道,提高藍藻輸送效率。

第十五條 市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藍藻工廠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藍藻無害化處理能力;充分利用現有藻水分離站和移動式藻水分離設施設備,確保藍藻暴發期間各藻水分離站滿負荷運行;積極支持藍藻資源化利用的探索和研究,扶持藍藻沼氣發電和生物有機肥等項目建設,提高藍藻資源化利用能力。

第十六條 市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組織對專業從事藍藻打撈、運輸和處理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市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藍藻打撈與處理專項資金,主要保障下列經費開支:

(一)藍藻打撈人員工資;

(二)藍藻打撈和運輸燃料、物料消耗;

(三)藍藻打撈與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設施設備維修維護及運行管理;

(四)藍藻打撈與處理以獎代補資金;

(五)市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主要藍藻打撈與處理經費。

藍藻打撈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確定建設及投資計劃,并按市場化機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實行藍藻打撈與處理財政補助制度。對濱湖區列入省、市治太總體方案的藍藻治理建設項目費及濱湖區、新區打撈人員工作服裝費和人員、設備保險費,市財政給予一定補助。

對藍藻資源化利用項目的補助,由水利、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九條 實行藍藻打撈與處理報告制度。每年4月至12月期間,藍藻打撈與處理責任單位應當每日上報藍藻打撈與處理情況;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應當定期通報轄區藍藻打撈與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實行藍藻打撈與處理考核獎懲制度。太湖藍藻打撈工作協調小組應當加強對轄區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的巡查、督查與考核,對在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力、弄虛作假,影響藍藻打撈與處理工作效率和質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藍藻打撈與處理考核獎懲辦法,由市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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