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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7-09
關于印發《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修訂稿)》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繼續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按照發展更科學、社會更和諧、文化更繁榮、生態更文明、人民更幸福的新要求,大力實施科教與人才強市、創新驅動、城鄉一體化、經濟國際化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創業城、現代產業城、生態宜居城、和諧幸福城。
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于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努力把市政府建設成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和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四條 市政府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建立規范、協調、透明、高效的運行機制。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市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在外學習、出差、出訪、休假期間,常務副市長受市長委托,代理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問題,要先行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供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策。
第九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日常事務,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副秘書長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聯系協調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在市長、副市長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切實改進經濟引導和調控的方式方法,尊重經濟發展客觀規律,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統籌城鄉發展,深入推進改革開放,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嚴格市場監管,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完善監管體系,推進公平準入,規范市場執法,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切實加強社會管理機制和能力建設,增強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健全信息網絡建設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和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和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大力發展社會事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的制度和程序,推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同時,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十七條 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安排、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由分管副市長牽頭,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的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轄市、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示、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同時,一般應提供兩個以上方案供選擇決定。
第十九條 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全面分析可能影響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并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 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于法有據,程序正當,權責一致,誠實守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緊密結合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按照法定程序,適時制定、頒布、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列入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擔。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審批類文件,必須有明確的程序和標準,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權。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經本地區、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其中涉及群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市政府,并在文件頒布后15日內報送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部門應做好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如在審查中發現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與上位法抵觸或者超越權限、違反程序的,應當及時報請市政府責令其修改或者予以撤銷。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壓縮行政審批項目。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并按電子政務的要求實現網上辦理。涉及幾個部門的審批事項,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或實行并聯審批、集中辦理。
第二十五條 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合理配置行政執法機關職責,規范執法主體,界定執法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積極全面推進政務公開,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推廣電子政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政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統計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規范性文件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法制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強化工作效能與行政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工作,相關副市長相互配合。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市政府交辦或市領導批示的事項,各轄市、區政府和各政府部門都要認真負責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嚴格行政問責制。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防范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的發生。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進一步推行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對重大決策和管理目標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確保政令暢通和目標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市人大報告、向市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征詢意見,接受監督;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調查處理,及時整改。
第三十三條 轄市、區政府及基層單位有權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轄市、區政府和基層單位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核實,改進工作,設法解決。
第三十四條 對新聞媒體報道、群眾反映和網民熱議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自覺接受媒體和群眾監督。對重大問題要調查核實,及時發布準確情況信息;對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積極主動查處、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加強輿情分析研判,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和聯系群眾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各級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努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通過多種形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
第八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三十七條 加強政府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安排,下發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分析形勢,通報情況,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外出期間,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和市委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各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決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事項,應事先由分管副市長組織調研、協調和討論,并在常務會議上提出意見,供討論決策。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市審計、法制部門負責人常態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和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副市長召集并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研究、協調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其會議紀要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要求安排,其會議紀要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干部獎懲、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必須報市長簽發。分管副秘書長召開專題會議所形成的協調意見,須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按照精簡、效率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注重實效。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大會,需報市長批準,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做好各項會務工作。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不得召開要求其他部門和各轄市、區領導參加的全市性大會;市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屬本系統范圍的會議,不得以市政府的名義召開,一般也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倡導開短會、講短話,努力提高會議效率。部署性大會,會議時間一般不超過2小時;交流性大會的發言材料,主辦部門要事先審核把關,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經驗,會議主持詞及交流發言應盡量簡短;專題性協調會議,要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匯報,原則上應由主要負責人匯報,一般不超過15分鐘。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列席會議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會議通知要求準時到會,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獲準后方可安排其他負責同志參加會議,不得擅自缺席或增加其他陪會人員,參會人員所發表意見應代表本部門、單位的意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和部門在行文中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大力精簡文件內容,壓縮文件數量。對不需要發文和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退回報文單位。
第五十條 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的請示,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事一報,并不得多頭主報、越級請示;需市政府批復的事項,除領導人特別交辦和必須直報外,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應事先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會簽;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一條 屬于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與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部門或地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要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不能通過市政府層層周轉。
第五十二條 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其中,屬于規范性文件或需要從法律角度審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第五十三條 向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的請示、報告和省有關部門的重要發函,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頒發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全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以及人事任免等重要公文,應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屬于副市長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具體實施或推進過程中的事項,以及尚屬前期調研、協調的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或批示。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商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研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急、緊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
對交辦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黨派提案,各部門要認真負責做好辦理工作,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并答復。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六條 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努力學習理論知識、科技知識、法律知識、管理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和趨勢,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七條 堅持調查研究制度,通過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通過專題調研,以點帶面,有效指導各項工作的開展。領導下基層調研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
第五十八條 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倡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文件、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一般的事務和活動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搞沽名釣譽、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費旅游;嚴禁借各種理由向企事業單位搞攤派;嚴禁為個人搞超標準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同心同德,步調一致,在思想上和行動上保持一致,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六十一條 堅持從嚴治政,以制度建設為主線,以規范權力運行為重點,扎實推進懲防體系建設,從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環節入手,加大對腐敗的查處力度。市政府各級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實施辦法,嚴于律己,廉潔奉公,正確行使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格要求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的行為發生。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領導外出按規定請假,副市長、秘書長,各轄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假。以上所有請示報告和請假都應向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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