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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2011-06-09
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區管委,市政府各副處級以上單位:

《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賀州市第二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桂政發〔2009〕22號)有關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城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城區、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因地制宜發展經濟適用住房。

第五條 賀州市房產管理局作為我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發改(價格)、住建、財政、國土、監察、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房產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政府審批后納入本市經濟發展計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數量不少于當地商品房建設用地數量的20%。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貸款資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第十條 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住房公積金具體規定的前提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房產局準予購房的《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形式約定。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項目資本金、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房產局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既滿足住戶的居住需求,又考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良好誠信、社會責任感強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采取一戶一驗方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銷售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局依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由市房產局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價格出售住房,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公布的價格之外收取任何未公布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市房產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劃撥土地價款,列入開發成本。

第二十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由市房產局按公布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我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城區常住非農業戶口或在本市市城區居住、工作連續滿三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已婚或年齡在25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

(三)無房或住房困難戶;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控制在市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左右。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以夫妻為一戶申請家庭,同一戶籍內其它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收養關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為申請家庭成員的以后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25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視作一戶申請家庭。

第二十八條 一戶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市場運作方式建設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并已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向市房產局領取《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調查審批表》,按要求如實填寫相關內容,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戶口(居。 所在地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屬外來務工和調入本市工作的人員,還須提供原戶口(居。┧诘鼐游瘯⒔值擂k事處、鄉鎮政府及當地房產(改)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現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產(改)部門可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核實。

第三十一條 市房產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在媒體和市房產局辦公場所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公示期內對申請家庭有異議的,市房產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無異議或經核實投訴不實的,發放《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市房產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通過參加公開隨機抽簽取得房源號資格和候補序號。取得房源號資格的發放《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未取得房源號資格的申購人編制輪候名冊,按序號依次替補選購住房。

第三十三條 申請家庭取得房源號資格后、交房前放棄購買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其《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作廢,需購房的,重新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

第三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持《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購買的住房面積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控制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發〔1995〕39號)文件規定執行。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第三十五條 按房改政策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未達到住房享受面積標準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將原購住房退回產權單位或者由政府收購,用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原產權單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購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與原購住房面積之和超過(桂政辦發〔1995〕39號)文件規定的住房享受面積標準部分,按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補交差價款。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差價款由市房產局負責收取,存入市財政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房委會批準,專項用于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集資建房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其建設、管理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事業單位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房產局批準,可以利用單位原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建房。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建房。

第三十九條 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方式建房的家庭,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建房在滿足本單位無房戶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產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單位集資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二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和房改辦的監督。

第七章 權屬登記及交易管理


第四十三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等有關資料辦理權屬登記。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服務中心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嚴格審核《準購證》上購房人是否與登記所有權人相符,不相符的不予登記;辦理權屬登記應分別在權屬證書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應到市房產局辦理《個人住房檔案》。

第四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四十五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其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產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折舊計算,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六條 申請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滿5年后,其經濟適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當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已交的超標面積價款)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申請家庭也可以向政府交納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并憑市房產局出具的證明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服務中心憑市房產局出具的證明相應在其房地權證上注銷原“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注記。申請家庭向政府交納的相關價款由市房產局負責收取,作為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基金,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裁定、判決等須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局審核后,可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但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物業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選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五十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資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房產局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的個人,取消其購房資格,其住房由市房產局按原購房價格從購房之日起每年扣減1%計算作價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不能回購的,由市房產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評估價的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5日起實施,原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賀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賀政發〔2005〕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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