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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1-11-24
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1年11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一屆第4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4日通過,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景觀保護

  第六章 開發利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附件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規范漓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旅游觀光、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四至為:北至漓江源頭貓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北端,南至平樂三江口,東至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西至青獅潭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具體保護范圍見附件。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確定的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和界線,設置保護區域標志。

  第三條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管理體制。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漓江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漓江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協調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游等有關部門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決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在開展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七條 自治區從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并爭取國家在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區設立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并落實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

  第八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漓江流域新農村的規劃和建設、村鎮道路建設、生態農業園建設,加大漓江源頭、沿岸和庫區貧困村脫貧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方式發展有益于生態環境的各類產業,不斷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當幫助解決就業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九條 根據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鄉村風貌改造,可以對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核心景區、重點景區居民實行搬遷安置。

  第十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資或者參與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

  第十一條 漓江流域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增強全民保護意識。每年十月為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月。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宣傳和監督。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二條 桂林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漓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依據該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制定分類保護的措施。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自治區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桂林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態環境保護,應當作為桂林市城市總體規劃、有關鄉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五條 自治區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有關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科學性,提高規劃實施以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十六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種草以及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優化林種結構,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經濟效益與生態保護,美化綠化漓江兩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建立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劃定特定生態功能區等措施,維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系統。下列區域的植被應當重點保護:

  (一)漓江源頭的貓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海洋山、青獅潭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

  (二)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區;

  (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

  (四)水土流失易發區或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五)濕地;

  (六)其他應當重點保護的區域。

  第十八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先保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保護工作,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圍和林種。

  第十九條 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協商,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外圍劃定天然林保護范圍,實行林種結構調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漓江干流兩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層山脊以內或者兩岸平地五百米以內及其一級支流兩岸二百米以內的森林資源以公益林為主,嚴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額。

  第二十一條 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漓江源頭自然保護區砍伐、捕撈、狩獵、放牧、采藥、剝樹皮、燒炭、違反規定用火;

  (二)在漓江源頭自然保護區開礦、采石、挖砂、取土、燒山開墾、山體開采;

  (三)非法采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岸林、風景林和珍貴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四)在重點保護區域違反規定移植樹木;

  (五)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區砍柴、放牧。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二條 漓江流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漓江流域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對耗水量大和影響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的工業建設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

  (二)在城市供水管網到達的范圍,限期關閉自備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飲用水和工業用水供水管網,制定并逐步實施工業用水、生態環境建設用水和河道生態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第二十四條 漓江流域水資源實行水量的統一配置與調度制度。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流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流域供水專業規劃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第二十六條 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圍開墾種植農作物:

  (一)山頂或者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庫最高蓄水線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庫最高蓄水線以外五百米的地帶;

  (四)干渠兩側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內地帶。

  第二十七條 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水資源管理、水環境保護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動植物種質資源保護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應當在保證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顧上、下游水質以及生態保護需要,制定防污調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條 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應當采取水土保持綜合防治措施,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易發區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補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圍內開墾、打井、取土、開礦、采砂和采石。

  第三十條 漓江流域實行跨界交接斷面水質責任制,漓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出界斷面水質負責。  

  第三十一條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流域的水質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水質監測檔案,并負責組織編制水環境質量報告,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三十二條 漓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城鎮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加強城鎮污水接收管網建設,實現城鎮污水的達標排放。鄉鎮、村莊、農(林)場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其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三條 漓江流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固體廢棄物處置設施,加強固體廢棄物排放管理,建設標準化垃圾處理廠(場),對城鎮垃圾進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庫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水上運載工具運載油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條 禁止向漓江源頭、干流、支流和水庫等水體傾倒礦渣、有毒有害物質、垃圾、農業投入品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禁止向水體丟棄死亡禽畜動物尸體和排放油類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及殘液。

  第三十六條 合理規劃漓江沿岸餐飲項目布局,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禁止經營餐飲、自助燒烤和野炊。

  第三十七條 保護漓江水生物多樣性。禁止使用地籠、電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將未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生物種投放漓江。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投放魚種,豐富魚類種群。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漓江流域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五章 景觀保護

  第三十九條 嚴格保護漓江風景名勝區的峰林平原和孤峰平原以及漓江沿岸的農田、林木、池塘、水網、濕地等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觀的活動。 

  第四十條 漓江護岸應當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態,禁止截彎取直;護岸應當進行邊坡綠化,兼顧景觀和生態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觀的真實和完整。

  第四十一條 保護漓江洲島景觀,對于適于游覽的洲島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禁止與自然景觀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第四十二條 維護各類巖溶石山的自然景觀。根據巖溶石山的景觀價值、生態環境和地理位置實施分級保護。

  石山景點的開發應當符合規劃,維護自然山體的完整性。未經批準,禁止進行景點開發和山體開采。

  第四十三條 嚴格控制洞穴的開發利用。對已經開發利用的各類巖溶洞穴景觀,應當根據巖溶洞穴的景觀價值、開發利用條件、位置分布情況進行分級保護。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刻畫風景名勝區的植被或者砍伐風景林木;因景區建設、林木更新、景觀安全需要砍伐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民居列入保護范圍,統一規劃、分類保護、妥善修繕。新建、改建民居應當體現桂北傳統民居特色,與古民居建筑特色和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四十六條 漓江流域主要旅游通道沿線景觀應當按照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劃定禁建區和景觀控制區進行保護。

  第四十七條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漓江流域環境的綜合治理和生態農村建設,使之與自然景觀相協調。

  第六章 開發利用

  第四十八條 開發利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嶺、洲島、濕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批準建設。

  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兩側一百米以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其中在漓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應當按照漓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執行,河道管理范圍兩側可視范圍以內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但農業灌溉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航道設施以及新建、擴建港口設施除外。

  第五十條 漓江干流和桃花江、小東江、遇龍河等主要支流兩岸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交有生態評價和對策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制定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三)依法做好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第五十一條 漓江兩岸及風景區內規劃的建設項目,其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調應當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二條 經批準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修路、水利和電力工程等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圍的林木、植物、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十三條 因開發建設造成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開發建設。

  第五十四條 漓江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狀況,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減少農業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五十五條 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頭、水庫保護范圍內的水體,禁止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規模養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體內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限制規模,保護水域生態環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在漓江流域禁止養殖未經批準的外來水生物種。

  第五十六條 漓江流域發展旅游業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旅游景點、線路、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漓江流域經營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漓江干流楊堤至興坪河段沿岸應當限制并規范開發徒步游線路和項目。 

  第五十七條 漓江風景名勝區內的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載人工具,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并實行總量控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監督和服務,維護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五十八條 進入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區域內的游客,應當愛護旅游環境和旅游設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五十九條 漓江游船等船舶應當采用環保燃料、節能環保型動力、環保餐具,并將廢棄物集中回收,進行無害化處理。

  游船碼頭應當建設回收船舶污染物并實施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對船舶污染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處理。

  第六十條 在漓江沿岸以及風景區進行攝影攝像、教學科研、參觀考察、攀巖登山等活動,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愛護生態環境,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二條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職責。

  漓江流域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保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遵守和執行。

  第六十三條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目標管理。漓江流域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納入績效考核。

  第六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并依法接受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失職對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不力的,或者越權審批造成生態環境被破壞的,實行行政問責。

  第六十五條 自治區和漓江流域市、縣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獎勵機制,對在保護和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漓江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從事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源頭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等相關禁止性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并處三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源頭自然保護區進行開礦、采石等禁止性活動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盜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保護林木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濫伐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保護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移植樹木的,由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賠償損失,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在幼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區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禁止范圍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庫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漓江源頭、干流、支流和水庫等水體傾倒農業投入品廢棄物、丟棄死亡禽畜動物尸體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單位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重點保護河段河堤、河灘、洲島經營餐飲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地籠、電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漓江風景名勝區內從事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觀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新建、擴建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作業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頭、水庫保護范圍內的水體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規模養殖的,或者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體內從事限制規模外養殖生產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漓江流域養殖未經批準的水生物種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的,由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

  一、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經緯度為:北緯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東經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涉及桂林市象山區、秀峰區、七星區、疊彩區、雁山區全境以及興安縣、靈川縣、臨桂縣、陽朔縣、平樂縣的部分區域。

  二、漓江流域生態環境重點保護區域包括:

  (一)漓江干流,自興安縣貓兒山六洞河至平樂縣三江口段;

  (二)漓江源頭貓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川江、黃柏江、小溶江;

  (三)青獅潭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及甘棠江;

  (四)海洋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漓江流域部分)及潮田河;

  (五)漓江風景名勝區;

  (六)會仙喀斯特國家濕地公園。

  三、漓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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