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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8-01
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永政發〔2012〕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市直和中央、省駐永各單位:
《永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永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征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繳納義務人月實際繳納“三稅”不足3000元的,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征收。
1、對電網企業,按實際銷售量每千瓦時0.002元征收,省電網由省物價局征收,地方電網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征收。對發電企業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2、對批發、零售企業銷售的汽油、柴油,按實際銷售量每升0.02元征收,具體按照《湖南省石油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湘財綜〔2008〕62號)規定執行。
3、對銷售的天然氣,按實際售氣量每立方米0.03元向天然氣經營企業征收。
4、對自來水(不分用水類別)按每立方米(噸)0.02元向自來水公司價內征收。
5、對出讓(轉讓)、劃撥的國有土地,按出讓(轉讓)、劃撥總額的0.5%向受讓方征收;對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應繳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工業和農業科技園用地暫不征收,具體征收時間報市政府另行研究同意后實施。
6、對城市建筑安裝工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向建設單位征收,其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企業生產性廠房免征。
7、城市房屋交易,按成交額的0.2%向出讓方征收。
8、對錳礦、鐵礦等礦產品按實際銷售量每噸5元向礦產開采企業征收。
9、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湖南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收。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計提,繳入同級國庫。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電力、汽油、柴油、自來水、天然氣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征收(冷水灘區、零陵區、鳳凰園經濟開發區由市直單位負責征收),直接解繳到同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其中煙草和通信行業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省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城市房產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房產主管部門征收。土地交易和礦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征收。城市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在建設項目報建時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征收。
第八條 除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部分必須按省、市規定執行外,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征收項目,并全部留存當地人民政府。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并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帳。屬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代征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代征部門開具非稅收入票據,屬于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一律使用稅收票證隨稅計征。
第十一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二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和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人民銀行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價格調節基金當年征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基本生活必需品(蔬菜、肉食、水產)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的生產建設給予補貼扶持;
(三)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和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范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批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虛報項目套取、挪用、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按征收額的10%(其中部門代征費5%)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監督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合規,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一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對縣區的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制定。價格、財政、地稅、國土資源、房產、審計、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切實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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