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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社會組織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08-31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社會組織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馬鞍山市社會組織評估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2012年8月31日



馬鞍山市社會組織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省民政廳《關于推進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本市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民政部門為依法實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職責,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評估,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方法
第六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滿2年;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不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 對社會組織評估,按照組織類型的不同,實行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基礎條件、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和誠信建設、社會評價。
第三章 評估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實施本級社會組織的評估工作,并對下一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評估。
民政部門在社會組織評估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體系建設的目標措施;
(二)組織領導評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四)審定評估指標、評分細則;
(五)聘任評估委員;
(六)指導、監督、檢查評估情況;
(七)審定評估等級;
(八)向社會發布評估結果公告;
(九)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共同推進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并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級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評估實施方案;
(二)組建評估專家組;
(三)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四)作出評估等級結論并公示結果;
(五)將審核意見和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審定。
復核委員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和對舉報的裁定工作。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可以下設辦公室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專業評估機構受托進行社會組織評估時,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具體評估工作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庫,聘請評估專家;
(三)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并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建評估專家組對符合參評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并向受評的社會組織理事或會員進行問卷調查;
(六)負責撰寫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復核申請和社會投訴;
(八)將初評意見報送評估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25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復核委員會由5至9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由有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聘任期5年。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突出業績和較高聲譽;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第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最終評估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最終評估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估結論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參加投票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簽名確認。
第十六條 等級評估作為政府部門推動職能轉移、授權委托事項、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以及落實社會組織社會公益性捐助稅前扣除政策,核準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主要評判依據。
第四章 回避與復核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中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關系的。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八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十九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提交復核申請的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復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守評估工作紀律。
第五章 評估內容和程序
第二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民政部門下發評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社會組織完成自評,將材料報送專業評估機構。
(三)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范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評估范圍的社會組織,如有異議,可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向專業評估機構提出陳述和申辯。
(四)組建由有關部門、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專業人員組成的評估專家組,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并向評估委員會報送初評意見。
(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評估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請復核委員會復核。
(六)復核委員會應當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步評估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七)評估委員會根據評估公示情況做出評估審核結果,并將評估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
(八)民政部門根據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向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2A及以下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并將獲得4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逐級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評估結果同時告知同級政府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和專業評估機構應當采用民政部門統一的評估標準,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評估期間,實地考察或需要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的,評估對象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相應的民政部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并給予通報。
第六章 等級設置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等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馬鞍山市)+等級+社會組織類別”。
第二十七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1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950分,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900分,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800分,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下,為1A級社會組織。
第七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二十八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協會的信譽證明。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評估對象,要將等級牌匾懸掛于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表彰和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三十條 社會組織評估有效期為5年,實行動態管理。在等級有效期內,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第八章 懲 處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法違紀行為的,民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布作廢。
 對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評估期間,評估人員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如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取消其評估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程序、實施方案、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馬鞍山市民政局參照民政部及安徽省民政廳標準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馬鞍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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