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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2-11-20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酒政辦發〔2012〕356號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駐酒各單位:
  《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酒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0〕1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業、其他機構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一定時期內無力購買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在國家、省政府政策指導下,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多方建設、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各類企業和專門機構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社會化運營。市政府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肅州區市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確定專門機構負責。各縣(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統計、工商、稅務、街道社區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政府主導,同時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共同參與建設。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市和縣(市、區)政府直接投資或委托所屬實施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三)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用以保障本單位職工為主的住房和宿舍;
  (四)市和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采取政策優惠、專項投入、土地出讓金入股等方式,鼓勵并參股非政府投資主體成立的合法的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合理讓渡和不參與分配租賃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證實施機構持續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以保本微利為營運目標,著重體現公共服務的功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企業投資集中建設的住房;
  (二)政府和企業從市場上回購或租賃符合條件的住房;
  (三)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用以保障本單位職工為主的住房和宿舍;
  (五)政府和企業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應設計為40-90平方米,套型為一居室、一室一廳、兩室一廳,以6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根據家庭人數不同配置相應面積的住房。
  (一)各級政府直接投資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套型原則上以一室一廳、兩室一廳小戶型為主。
  (二)勞動密集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以內,套型以一居室公寓為主。
  (三)為有利于引進人才,可適當建設部分90平方米以內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總量的30%。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以集體宿舍形勢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住房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優先保障。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設的有關土地供應及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自有土地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變更為住宅用地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應配建不低于總建筑面積5%的公共租賃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配建面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中所涉及的稅收等相關政策,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要達到基本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具備基本居住條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資渠道:
  (一)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省政府確定的試點城市公積金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實施機構自有資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實施機構發行的中長期債券,各種保險資金、信托資金、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第二十條 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非政府投資主體收取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再開發。
  第二十一條 基本家庭年均總收入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的無住房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部分企業因改制后遺留的部分人員,現住原單位房屋,但房屋被損嚴重,經相關部門認定確實不能繼續居住的特殊情況,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基本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是指兩個以上成員基于婚姻、血緣、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內可以包含幾個基本家庭。本辦法所稱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
  離異1年以上或父母不在當地且年滿18周歲以上未婚人員,可按照1個基本家庭對待。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年均總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員近三年年收入總和的平均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其他經營性收入。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二十五條 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年均總收入限定,應當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物價指數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調整,由統計部門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住地社區或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按房源籌集渠道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當地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當地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資料,社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對公示有異議、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和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資料轉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核,并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審批。審批通過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肅州區市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批工作由肅州區政府具體負責實施,審批結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申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的個人申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相關程序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予以登記;對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申請人適時配租公共租賃住房。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承租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二)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認定標準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安排符合核定標準的供應對象辦理入住手續,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肅州區市區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具體負責實施,審批結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和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車輛登記情況證明;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名下房產登記情況證明和是否享受過房改政策情況證明;
  (五)外地來我市工作和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時需提供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正式勞動合同;
  (六)公積金、工商和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公積金余額、公司注冊及經營情況證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公開搖號分配和適時配租等多種制度。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已登記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及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申請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按輪候、公開搖號分配方式公開進行,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為3-5年。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房源籌集渠道、實施機構保本微利、保障對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應控制在租賃市場價標準的70%左右。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兩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
  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
  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租金價格,執行的租金標準需每年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辦理配租入住手續時,應當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簽訂租賃格式合同,明確出租方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對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就業學生、外地來我市工作和進城務工3年以上無住房人員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手續時,由申請人與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進行擔保。租賃合同中需明確出租方與承租人、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棄權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安置申請人租住,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已安置情況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審制度。承租人租住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和部門復審,承租人租住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復審,復審結果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經復審不再符合租賃資格的家庭,必須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監管。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變用途、轉租和轉借。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清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政府直接投資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工作由政府指定的管理機構進行維護。非政府投資主體實施機構籌集和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日常維護工作由實施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自行維護。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籌集實施機構或企業選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費應當由承租人負擔。
  第四十三條 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申請續租,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經審批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十四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可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六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確有特殊困難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可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個月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內的租金標準按照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兩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縣(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各類實施主體建立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檔案,檔案應詳細記載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及建設資料、住房使用情況以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監察機關對公共租賃住房實施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有關單位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接受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依法行政,規范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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