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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業特色街區管理暫行辦法

2012-05-18
杭州市商業特色街區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商業特色街區的管理,維護商業特色街區良好的社會秩序,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有序的購物、休閑和旅游環境,促進商業特色街區的繁榮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商業特色街區的管理。
凡在商業特色街區內居住、辦公,以及從事經營、購物、旅游、文化、娛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色街區,是指根據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具有餐飲、購物、休閑、旅游、文化、娛樂等特色功能的商業街區。
商業特色街區(以下簡稱街區)的具體四至范圍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范圍予以公布。
第四條 街區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街區的專業規劃、特色定位、商業網點布局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建街區管理機構并具體負責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街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街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區管理機構對街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與綠化、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公共設施、商業經營等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街區管理經費的投入,街區管理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對街區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并將行政許可結果定期抄告所在地的街區管理機構。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規定,在街區內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街區管理機構對街區內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將適用一

般程序的行政處罰結果定期通報所在地的街區管理機構。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與綠化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街區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
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建(構)筑物外墻、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和樹木及其他設施上非法張貼、涂寫、刻畫;
(二)在臨街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窗外和櫥窗內吊掛、晾曬和擺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丟、亂倒各種廢棄物;
(四)施工場地不按規定采取防止揚塵污染措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五)在噴水設施中洗澡或者洗滌物品;
(六)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街區內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街區內的單位應當按照《杭州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工作。
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檢查街區內責任單位的“門前三包”責任制具體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街區內的建筑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及公共設施的設置,應當與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街區內建筑物原設計風格、色調,不得擅自在臨街建(構)筑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第十六條 街區內臨街建(構)筑物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建(構)筑物外立面進行清洗、粉飾,保持建筑物的整潔和美觀;出現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貌


街區內的業主、商戶裝修臨街建筑物的門面,應當與街區的特色定位、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 街區內的下列活動依法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征詢所在地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由街區管理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一)進行建(構)筑物臨街立面裝修;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筑物;
(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
(五)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公益性宣傳牌(欄)、宣傳標語;
(六)其他影響街區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保護街區內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
街區內禁止下列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一)違反規定標準安裝空調、冷卻、廢氣處理設施;
(二)在施工、商業或者娛樂活動中違反規定,產生噪聲、廢氣、廢水等環境污染;
(三)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者惡臭氣體的物品;
(四)其他影響周圍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街區內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在草坪、花壇等公共綠地內設攤、搭棚、堆放物料、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曬衣物;
(二)在樹木上釘釘、纏繞鐵絲,或者吊掛、晾曬衣被等物品;
(三)踐踏綠地、攀折樹枝、偷取花草,或者擅自采花摘果、剪取枝條;
(四)擅自砍伐、遷移、截鋸樹木;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章 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在街區內從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并報街區管理機構備案:
(一)舉辦展覽、咨詢、文藝表演、影視拍攝、體育等活動;
(二)在公共廣場舉辦公益活動、商業促銷活動;
(三)舉辦其他文化、商業、旅游等群眾性聚集活動。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舉辦前款規定的活動的,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責令舉辦者立即改正、清理現場,造成損失的,舉辦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街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街區內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違法乞討錢財,或者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二)進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
(三)違反規定攜帶犬只出戶;
(四)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街區內的治安秩序,設置和完善治安監控、防盜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街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設置和完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街區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責任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四條 公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區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實施街區交通管理方案。進出街區的所有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街區交通管理方案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屬于規定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的步行街區的范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在步行街區內,除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以外,其他車輛在規定時間內禁止通行;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并在規定的

停車場地停放。
對車輛擅自進入步行街區或者在步行街區內任意停放車輛的行為,街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勸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安、規劃和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要求和規劃功能,對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街區內的室內外停車場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劃功能使用,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限期恢復使用功能。
第四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街區內的公共設施。禁止有損或者有礙于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街區內的道路、地下管線、環境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由相應的職能部門和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公共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發現公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修復。
街區管理機構可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委托,對街區內的公共設施實行一體化、專業化維護。
第二十九條 街區內公共場所的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閑設施由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條 街區內設置各類導向標志或者解說標牌的,應當采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和多國語言標識。
第三十一條 街區內的夜景燈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與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夜景燈光的設置按照《杭州市夜景燈光設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街區內的公共設施不得隨意遷移、改動。確需遷移、改動的,應當依法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征詢所在地街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章 商業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對外宣傳、推介街區,組織、支持商戶開展主題商業文化活動,提高街區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第三十四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貿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街區的發展規劃、市場調研、業態布局和業種引導、經營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和指導街區內的商戶制定街區商業經營管理公約,引導商戶參加或者組建相關的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維護業主、商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投訴渠道,及時調解商戶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街區良好的經營秩序。
第三十七條 在街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文明經商、誠信服務,保持街區的業態定位,創建經營特色和服務品牌。
街區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無照經營;
(二)擅自超出商場、商店的門窗、外墻擺賣物品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三)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四)低價傾銷、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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