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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鄂爾多斯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1-07-22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鄂爾多斯市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鄂爾多斯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鄂爾多斯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我市業主自治和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鄂爾多斯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規劃、環保、工商、發改、公安、民政、廣播電視、質量技術監督、水務、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通訊、電力、消防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確定分管領導,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物業監督指導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也要明確具體人員做好物業監督指導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及時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調處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糾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不適當的決定及做法。

  物業管理應當納入社區管理的基礎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管理辦公室或受其委托調解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

  第五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參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類別、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評定,指導、監督新建小區環境建設和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新建住宅項目綜合驗收的成員單位,參與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社區組織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等物業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及竣工驗收,對發現的問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整改。

  第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突發事件實行快速處理機制。對危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安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秩序等突發緊急情況,需要立即維修的,有關部門應從速從快先行搶修、立即處理。

  第七條各旗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物業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及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參加。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條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兩年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確定業主身份;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擬定業主管理規約草案;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產生辦法草案;

  (五)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業主代表的產生及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要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組成(經協商同意,也可適當選聘蘇木鄉鎮、街道和社區干部),委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且需書面向業主大會作出承諾并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為進一步調動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對業主委員可以按照所在地工資水平給予一定數量的津貼。津貼來源可由旗區人民政府財政撥款、本物業管理區域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及物業服務企業按比例承擔,津貼標準由業主大會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共同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單數,最低人數不得少于5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決定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可以要求查閱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20%以上的業主提議或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逾期不召開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被終止委員資格后,業主大會應當在3個月內召開會議,增補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上一年度工作情況,并通報物業主管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對業主委員會主任的工作,70%以上業主不認可時,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指導、組織業主大會對業主委員會主任進行改選。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或集體換屆(辭職)期間,在過渡期內由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

  第二十條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10名以上業主提議,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中止其委員資格,并提請下次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不正當利益;

  (三)向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

  (四)謀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它利益;

  (五)其它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中止委員資格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并記錄歸檔。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協商選聘的委員除外);

  (二)因疾病或者其它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須完成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工作,并提供物業環境設施設備施工圖審查報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招投標。

  新建兩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為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中的招標單位。對于投標人少于3個的項目,經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若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為外地資質,應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辦理外進備案手續。否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出現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造成業主損失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主管部門交納物業接管保證金。住宅小區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含)的,保證金為兩萬元;5萬平方米到10萬平方米(含)的,保證金為3萬元;10萬平方米以上的,保證金為5萬元。前期物業合同期滿,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履行期間無違規行為,對業主投訴處理業主滿意的,保證金退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60日內按照物業建設總投資2‰的比例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該費用計入工程成本),用于物業交付前的前期物業管理,并交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監管,其中30%應在招投標開始前交納,其余應在工程驗收之前交齊。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將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交予買受人,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5日內,在市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網上備案。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它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供建設和服務單位選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檢查,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不適宜今后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

  (二)掌握小區內各管網線路的布置,以單體樓房為單位建立工程資料和日常管理檔案,規范財務制度;

  (三)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四)對物業用房、社區組織用房的建設情況,向物業主管部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協助各專業管理部門督促開發建設單位整改開發建設中的遺留問題;

  (六)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公共秩序;

  (七)根據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求,配合做好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等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派遣專業人員進入崗位,實施物業前期介入。

  第二十六條供水、供電、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供應設施設備驗收合格后,由各專業單位接管。交接時,應向各專業單位提供小區管線平面圖、地下管網圖紙等資料。

  供氣供應設施設備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負責未通氣運行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維護和管理。通氣運行后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按產權分界點分別負責。

  專業單位接收后,應當及時做好供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區域內供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供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并承擔監督其維修養護工作的責任。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物業管理區域供應設施設備后所發生的維修、更新、養護等費用,在相關專業單位企業成本中列支。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的,在保修期內的維修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劃審批的標準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開發建設單位將物業圖紙資料、相關保修文件,特別是小區竣工總平面圖、小區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要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做好登記備案,簽訂承接驗收協議后對其承擔責任。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接收資料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在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實行自治管理。業主委員會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時,應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若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為外地資質,應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物業服務企業是否已辦理外進備案手續。否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出現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造成業主損失的,損失由業主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八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時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尚未召開和成立期間,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自動延續,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前,應按建筑安裝造價總額1%的比例,將開發單位預留施工單位的質量保修金一次性交給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監管,時限5年。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與業主大會通過公開招投標中標或符合要求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不得因業主欠繳物業服務費而擅自降低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不符合標準的,業主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投訴3次以上且限期內未整改到位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轄區物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給予降級處分;降級后物業服務仍然不符合標準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根據轄區物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提供什么服務、收取什么費用的原則,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適合多層次消費需求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在同一服務等級標準中,要把物業費分解到服務項目,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約定收費標準時參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參考政府指導價并結合服務內容及公共能耗費的測算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要將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向業主進行公示,由業主監督執行。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確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繳納足額物業服務費。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的,由業主委員會牽頭,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發函到欠繳業主所在單位請求協助繳納,業主所在單位有責任協助催繳。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還可以發揮公眾約束力量,建立信譽公告牌,對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采取定時公布、上牌公示的方法,讓業主共同監督,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最高額不超過應交物業服務費的總額。

  實行物業費收取快速處理機制。由旗區人民政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物業主管部門組成快速處理組,對業主違反合同約定,長期不繳納物業費的,召集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當場查明原因并進行調解,對無正當理由拒交的,依法提起訴訟,按法律程序解決。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接受委托代收的,相關單位要在委托協議中標明代收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有責任對本小區的管道設施進行監護,并指定專人負責。發現設施損壞和泄露情況,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凡本小區進行開挖、打樁和頂進作業或新建建筑物的,物業服務企業須在施工前通知相關部門,在雙方達成保護協議后,方可施工。

  物業服務企業與各專業供應單位的職責劃分如下:

  (一)供電設施:樓宇進戶線以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產權單位負責;以外由電業部門負責。

  (二)燃氣管道:燃氣部門負責供氣安全工作,燃氣管道以戶內智能燃氣計量表前閥為供氣設施產權分界點。以產權分界點(含該點)為界,逆燃氣流向的設施由燃氣部門負責,順燃氣流向的設施由最終用戶負責。

  (三)自來水管線:以進樓口總閘為界,閥門以內(包括閥門)由產權單位負責;以外由自來水公司負責。

  (四)下水管道:小區紅線內化糞池及管線(不含市政管線)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以外由排水部門負責。

  (五)電信(網通)管線:樓內電話預埋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其它管線由電信(網通)部門負責。

  (六)供熱管線:樓宇外供熱管線全部由供熱部門負責。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滿前3個月,業主委員會應提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組織物業服務招投標工作,沒有及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相應延長服務,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長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物業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和收取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并報物業主管部門(網報)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及其它公共經費按實結算,結余部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場地和其它財物。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停止服務,無故棄管服務、突然中斷服務,給業主造成不良影響的,降低其企業資質,記入企業信用檔案,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從項目接管保證金內扣除;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撤銷企業資質,項目接管保證金全部扣留,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責任人3年內不得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對不良行為記錄超過3次的企業,不再批準招標承接新的物業項目,暫停資質年檢1年。

  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60%以上的業主不認可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規定的程序、步驟退出物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各旗區物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物業企業管理服務評比長效機制和項目經理管理系列制度,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并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社會定期公布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實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完善社會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檔案,并依據與業主約定的服務內容建立快捷的服務制度,制定服務時限,責任落實到人。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老舊住宅小區(或單體樓)供排水、供熱、環境等作為綜合整治工作來抓,納入工作日程和財政預算,逐年增加投入進行改造。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成立社區物業服務中心或組織業主自治管理,主要提供清掃保潔、排污管線疏通、化糞池清掏等為主要內容的基礎性服務。有條件的小區要將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列入自治管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

  業主在使用物業時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

  (二)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

  (三)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物業屋面、外墻、門窗及戶外設施保潔和裝修規范;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六)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七)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二)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

  (三)擅自占用、損壞物業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和附屬設施;

  (四)損壞房屋結構或從事其他影響物業使用安全的行為;

  (五)損壞綠地、花草樹木、園林小品;

  (六)任意棄置垃圾、亂堆亂放雜物、亂設攤點;

  (七)禁養家禽家畜、大型寵物,小型寵物隨行時應確保居民安全和環境衛生;

  (八)擅自張貼或懸掛標語、廣告和啟事,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上亂寫、亂畫;

  (九)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為規范業主的裝修行為,控制違章裝修,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收取裝修保證金,一般不超過3000元。業主裝修行為結束后,經物業服務企業檢查未造成損壞且裝修行為規范的,應當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不得強行抵入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勸阻業主,要求其及時改正,對不聽勸阻或不予改正的,應當報告社區共同解決或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私搭亂建,擅自更改立面建筑造型、使用功能的,由規劃部門負責禁止和監督清除、恢復原貌;

  違章裝修、擅自破壞建筑主體結構的,由房產部門負責禁止和監督恢復原貌。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或周邊對小區業主造成煙塵、噪聲等污染的,由環保部門查處。

  對破壞環境秩序、公共治安秩序的,由社區居委會協調公安機關查處。

  第四十一條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房屋的注意事項、是否需要備案及備案部門等告知業主或使用人,并對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當通知行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并按照行為的違規程度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裝修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修繕公用設備時,有關相鄰住戶應予配合。因修繕造成相鄰住戶房屋或設備損壞及其它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予以修復或賠償。凡相鄰住戶阻撓修繕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協調;因相鄰住戶阻撓修繕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阻撓人承擔賠償責任。

  凡房屋室內及其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其公共安全的,業主應予及時修繕。對拒不修繕的,業主委員會可授權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修繕,費用由該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大型車輛及載有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品的車輛不得進入住宅小區;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應當在劃定的停車位內按序停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通行,遇到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合理避讓;

  (二)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消防通道口或阻礙物業管理區域通行的主要交通道路;

  (三)車輛停放不得損壞綠地或影響其他業主使用物業或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進入小區內車輛的管理,發現車輛有前款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勸阻車主;不聽勸阻的,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應當及時告知公安部門予以處理;對車輛停放損壞綠地的,應當及時告知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予以處理;公安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 物業管理用房、設施和經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組織用房。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及社區組織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標明。對物業管理用房和社區組織用房的具體位置和面積,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方案中確定、在規劃審批時明確、在施工圖審查中專審(包括環境施工圖)、在開工許可中硬性標明,并不得任意調整。

  物業管理用房至少配置50平方米以上。

  第四十五條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交給物業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證明等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其中廉租房小區和拆遷安置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屬于國家。

  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在小區內公告。

  第四十六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其所有權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第四十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納,收取情況明細由收取單位向業主委員會告知。專項維修資金原則上統一由物業主管部門專戶存儲。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批準執行。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專業服務單位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或應從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以及屬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可按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計算。

  第四十八條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30日內,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物業區域內的保修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收支情況、用途等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民生活小區(含居住小區、住宅組團)。

  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環境、秩序的日常維護及管理,并對其承擔相應職責。

  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提供和諧親切的居住氛圍、便捷周到的各項服務、及時有效的溝通配合,并對服務內容(項目)質量承擔相應職責。

  公共能耗費是指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公共設施及在公共性服務中所發生的水、電、煤等能源消耗所產生的費用。

  小區的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走廊墻、房屋承重結構(房屋的基礎、樓板、屋頂、梁、柱、承重墻體等)、室外墻面屋面等部位。

  小區的共用設備是指一幢住宅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水箱、水泵、電梯、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排氣閥、單元門、小區大門、小區智能化設備和控制設備等設備。

  公共設施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車場庫、照明路燈、給排水、燃氣等各種管線、消防設施、窨井、化糞池、綠化、景觀、垃圾廢物儲存設施、專用房屋、等設施。

  第五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住宅小區內的其它住宅實行物業管理和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各旗區房地產管理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積極探索建立社區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管理的機制,可以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與管理職能下放到社區的管理中去,在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物業管理機構,促進物業管理服務與社區管理之間緊密聯系、相互協調,共同處理解決問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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