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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2012-02-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法發〔2012〕3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金融格局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風險隱患也在積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突出強調要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規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能動司法,把握好“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違法犯罪,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突發性強、波及面廣、危害性大,積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當前國際金融局勢的復雜性以及國內金融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通過審判工作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改革發展任務的順利進行。

1.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審理貸款、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合同方面的金融詐騙案件,加大對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內幕交易、虛假披露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切實維護金融秩序。要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判,依法懲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傳銷等經濟犯罪行為,以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要依法審判洗錢、偽造貨幣、販運偽造的貨幣,逃匯套匯、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等刑事案件,努力挽回經濟損失。

2.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借貸拆借、非法外匯買賣、非法典當、非法發行證券等金融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及時移送有關偵查機關。對于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金融糾紛案件,要及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范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3.支持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精神,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中蘊藏的金融風險,對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所提出的工作部署和政策界限,要予以充分尊重,積極支持政府部門推進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金融市場秩序的工作。要審慎受理和審理相關糾紛案件,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4.切實防范系統金融風險。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倒閉、證券市場操縱和虛假披露等引發的糾紛案件,發現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可能的,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要正確適用司法強制措施,與政府相關部門一道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防止金融風險擴散蔓延。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市場主體融資交易的調研和妥善審理相關糾紛案件,規范融資擔保和典當等融資行為,切實防范融資擔保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要依法審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活動中出現的違規擔保糾紛,依法規范借貸和擔保各方行為,避免財政金融風險傳遞波及。要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確有必要時,可建立相應的金融風險防范協同聯動機制。

二、依法規范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涉金融秩序和社會政治的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切實有效地開展好各類金融案件的審判工作,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全面協調發展。

5.保障信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精神,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解決。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要高度重視和妥善審理涉及地下錢莊糾紛案件,嚴厲制裁地下錢莊違法行為,遏制資金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維護安全穩定的信貸市場秩序。

6.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7.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因銷售誤導和理賠等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服務水平的提高。要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注意協調依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護市場各類主體、尊重保險的精算基礎和保護特定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險交易規則、防范道德風險和鼓勵保險產品創新等多種關系,要積極支持保險行業協會等調處各類保險糾紛,維護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功能,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8.促進金融中介機構規范發展。各級人民法院在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中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提高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會計機構對復雜金融產品信息的披露,強化中介機構對金融產品的合理估價。要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努力推動各類投資中介機構規范健康發展。

9.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金融企業的重整和破產案件,規范金融企業和投資者的行為,建立合理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穩健運行,夯實金融市場規范發展的基礎,為金融企業破產立法奠定扎實的實證基礎。要以優化證券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為導向,根據國家關于穩步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強對上市公司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的調研工作,不斷提高審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規范有序,促進證券市場法制環境的不斷優化。

三、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努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擔負起保護金融債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

10.妥善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事關國家利益和金融改革,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按照《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相關案件,保障國家金融債權順利清收,防止追償訴訟成為少數違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11.依法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要堅持標準,認真把關,堅決依法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要嚴格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針對一些企業改制、破產活動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產、真逃債”的現象,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各級政府部門,采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制裁,協同構筑“金融安全區”,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金融債權。

12.繼續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和部署下,繼續通過集中時間、集中力量、統一調度、強化力度等多種方式,有計劃地開展金融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在必要時,要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各級政府支持下,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加大金融案件的執行力度,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要妥善運用諸如以資產使用權抵債、資產抵債返租、企業整體承包經營、債權轉股權以及托管等執行方式,努力解決難以執行的金融糾紛案件。

四、依法保障金融改革,積極推進金融自主創新

隨著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和創新業務引發的糾紛案件顯著增多,呈現出案件類型多樣化、法律關系復雜化、利益主體多元化等特點。人民法院要妥善處理鼓勵金融改革創新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依法保護各類金融主體的合法權益。

13.妥善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推動金融產品創新。各級人民法院要關注和有效應對金融創新業務涉訴問題,加強對因股權出質、浮動抵押、保理、“銀證通”清算、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信托、黃金期貨交易委托理財、代客境外理財產品(QDII)、外匯貸款利率、貨幣掉期合約、外匯匯率鎖定合約、信用證議付、獨立保函等引發的新型案件的調研,上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審查金融創新產品合法性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應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點、理念和慣例,堅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充分聽取金融監管機構的意見,不宜以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簡單否定金融創新成果的合法性,為金融創新活動提供必要的成長空間。

14.妥善審理金融知識產權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創新。隨著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領域中投入的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有效提升銀行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自主開放的軟件和數據庫的保護力度。要加強對知識產權擔保、信托、保險、證券化等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在案件審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銜接與協調,要通過對金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切實保護金融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護金融創新,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秩序。

15.依法妥善運用各種司法措施,保護金融信息安全。各級人民法院要從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保障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認識依法保護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妥善運用各種司法措施,保障國家金融網絡安全和金融信息安全。要依法打擊攻擊金融網絡、盜取金融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審理金融電子化產品運用中引發的侵害金融債權糾紛案件,保護金融債權人合法的財產和信息安全,維護國家金融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深化能動司法理念,全面提升金融審判水平

化解金融糾紛的創新性和前沿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大力開展調查研究,發揮司法建議功能,延伸能動司法效果,構建專業審判機制,拓展金融解紛資源,不斷提高金融審判水平。

16.發揮司法建議功能,延伸能動司法效果。各級人民法院要關注金融糾紛的市場和法律風險,加強各種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預警作用。要通過對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有效幫助金融機構完善產品設計。要通過行政審判,探索符合金融領域規律的審查標準和方式,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充分發揮金融商事審判的延伸服務功能,對金融機構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時發現,及時反饋,為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查堵漏洞、防范風險提出司法建議。

17.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回應金融案件審判需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審判工作中密切關注因金融改革和創新而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深入開展前瞻性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審判經驗。要發揮指導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件的規范指引作用,通過多種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導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處理模式和思路,引導金融市場主體預防避免類似金融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將加緊制定物權法擔保物權、保險法、融資租賃、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質押式國債回購、票據貼現回購、國家資本金、銀行卡、以及利息裁判標準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以有效回應金融審判實踐的需求。

18.構建專業審判機制,拓展金融解紛資源。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培育和利用專業資源,探索構建高效的專業審判模式。要大力培養專家型法官,加強與專業研究機構、高校的合作與資源共享,努力打造金融專家法官隊伍。要針對金融案件專業性強的特點,積極借助外部智力資源,建立專家咨詢、專家研討機制,努力提高金融案件審判的專業化水平。要嘗試專家陪審機制,通過聘請金融法律專家作為專家陪審員,充分發揮金融專業人士在專業性強、案件類型新、社會影響大的金融案件審判中的作用。

19.探索集中審理制度,完善統一協調機制。對于眾多債權人向同一金融機構集中提起的系列訴訟案件、金融機構破產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特殊類型民商事金融案件,相關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探索集中受理、訴訟保全、集中協調、集中審理、集中判決、協調執行,以防范金融風險擴散,避免各地法院針對同一金融機構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金融機構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沖突的現象,依法平等保護各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0.加強司法宣傳工作,發揮審判導向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金融法制宣傳工作,及時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題或系列報道等多種形式,教育和引導各類金融主體增強依法經營和風險防范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金融市場風尚,努力營造公平規范有序的金融市場交易秩序。

我國金融發展已經處于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范圍之廣闊,任務之艱巨,將大大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切實貫徹到金融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實踐中,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風險意識,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共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保障金融改革創新,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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