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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4-18
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蚌埠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順利實施,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蚌埠市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蚌政〔2012〕3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相結合的要求,建立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本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由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區經辦機構)、鄉鎮(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委會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市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參保信息與公安等部門信息的核對、個人賬戶建立管理、參保人員繳費計劃的核定及與代扣代繳金融機構之間繳費信息的傳遞、待遇核定與支付、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和保險關系轉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歸集至基金收入戶和審核報批、綜合統計、信息化管理,對區、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各區經辦機構(含開發區,以下統稱區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建立個人參保信息臺賬、審核辦理村集體等對個人補助、符合條件人員的補繳、參保人員終止注銷關系、待遇復核和待遇資格認證、檔案管理、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基金需求匯總和上報,并對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的初審,錄入有關信息,辦理基本信息變更和繳費檔次的變更,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八條工作站具體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基本信息變更、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九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駐區征繳監察辦事處,負責協調各區開展政策宣傳,負責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情況的監察考核,協助開展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并對虛報冒領養老金行為立案監察,協助對領取待遇糾紛開展調解仲裁。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十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工作站提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同時與指定的金融機構簽訂代扣代繳協議。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工作站代填,但須本人簽字(蓋章、留存指紋)確認。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屬于特殊群體的,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資料。

  (一)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或區(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級以上);

  2.鄉鎮(街道)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目前婚育情況證明。

  (二)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區(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結論通知書》或鑒定結論。

  (三)城鄉獨生子女領證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農村雙女絕育戶:

  1.鄉鎮(街道)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絕育手術證明;

  2.鄉鎮(街道)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目前婚育情況證明;

  3.鄉鎮(街道)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無政策外生育證明。

  (五)重度殘疾人:區(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級以上)。

  第十二條工作站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并在表格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將《參保表》、戶口簿及特殊群體提供的資料,在每月10日前上報事務所。

  第十三條事務所負責審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審查通過后,在每月18日前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在表格上簽字蓋章,將參保資料歸檔管理。

  第十四條區經辦機構在每月23日前,對事務所錄入的參保登記信息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予以系統確認。

  第十五條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中心(以下簡稱市征繳中心)在每月23日前將各區系統確認的信息與公安等部門信息進行比對,經比對后,在每月25日前為信息準確的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對存在錯誤信息的參保人員,要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給區、鄉鎮(街道)經辦機構予以核查更正。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由市經辦機構進行修改。變更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參加其他養老保險情況、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到工作站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表》)。由工作站將《變更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上報事務所,由事務所初審通過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區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匯總報市經辦機構,由市經辦機構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變更基本信息的時間是每月1日至23日。

  需要變更繳費檔次的參保人員,必須在當年代扣保險費到賬前完成檔次變更手續;當年已選定繳費檔次的,一個年度內不再辦理檔次變更手續。原則上變更繳費檔次的時間是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第三章保險費收繳

  第十七條市征繳中心在每月底前將新參保人員和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傳遞到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負責為新參保人員和信息變更人員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存折。并在次月10日前將銀行存折下發到參保人員所在轄區經辦機構,通過工作站發給參保人員。銀行存折的發放實行實名登記確認制,要建立發放登記臺賬并存檔。

  第十八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由金融機構代扣代繳。

  參保人員應在規定的年度繳費截止日期前(當年繳費的截止時間是12月20日)將當年選定檔次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銀行存折。新參保人員要在收到繳費存折的當月25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存折;每年的1-3月份為養老保險費續繳期,相關部門在此期間集中辦理養老保險費續繳工作。

  《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達領取年齡的前一個月繳納當年保險費。

  第十九條政府對當年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人員予以補貼,補貼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繳費檔次及相應補貼標準如下:

  繳費檔次(元)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

  財政補貼(元)303235

  第二十條特殊群體的補貼。

  (一)對城鄉獨生子女和農村雙女父母(獨生子女父母已領取光榮證,雙女父母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市、區級財政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的補貼。

  (二)對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和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由市、區級財政按照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三)對城鄉居民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市、區級財政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市征繳中心按月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在每月底前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市征繳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在次月25日前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劃扣),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市征繳中心。

  市征繳中心要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信息導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根據扣款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并按月生成《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兩聯,報市財政局一聯)。

  市征繳中心要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各區經辦機構,由工作站負責提醒相關人員及時繳費。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2012年7月1日,下同),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子女應當參保繳費。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必須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參保繳費期間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對一次性補繳和中斷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期間不享受政府補貼。

  符合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向工作站提出申請,填報《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由工作站上報事務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在當月18日前報區經辦機構核準,區經辦機構在當月23日前匯總報市征繳中心,并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市征繳中心在每月底前將補繳扣款信息傳遞至金融機構;扣款成功后市征繳中心將補繳到賬費用計入個人賬戶,出具《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資助人等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及時向事務所提出申請,填報《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由事務所審核后當月20日前報區經辦機構核準,并在當月23日前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市征繳中心指定基金收入戶。市征繳中心收到金融機構到賬憑證后,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按明細記入個人賬戶,打印《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四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政府補貼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填寫《蚌埠市老農保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表》,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市征繳中心應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補貼額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并打印《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匯總表》(三聯),傳市、區財政局各一聯。

  第二十六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社會保險關系發生變化,在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之前,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先封存,待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后按規定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可到區經辦機構打印《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可以到區經辦機構進行核查。經審核確需調整的,由參保人提出申請,其所在區經辦機構審核后上報市征繳中心,市征繳中心審核通過后會同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及時處理。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在到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足額繳納保險費;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記載一致的出生年月為準;如果不一致的,以區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認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繳費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第三十二條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水平要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予以調整,中央基礎養老金調整標準由國家確定;市級加發的基礎養老金調整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待遇申報程序。

  事務所每月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參保人員的《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交工作站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一)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需攜帶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工作站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填寫《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申請表》,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工作站負責核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準確,于每月10日前,將下個月領取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一并上報事務所。

  (二)事務所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農村戶口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初審,并在當月15日前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上報區經辦機構。

  (三)區經辦機構復核后每月18日前匯總報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養老中心),市養老中心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定,按有關規定認定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未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后,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四)市養老中心每月末根據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等情況,編制《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保險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后,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市養老中心。

  (五)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市養老中心應在每月25日前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卡),同時向市養老中心傳送支付回執,金融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向市養老中心反饋資金支付明細情況。每月末,市養老中心核對無誤后,將支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進行支付確認處理,并相應扣減待遇領取人員的個人賬戶記錄額。

  (六)參保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在當年內及時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對達到享受養老金年齡而延誤申辦享受手續的,屬于個人原因延誤的,不予補發;屬于經辦機構原因延誤的,由造成錯誤的經辦機構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補發;補發的標準按其達到享受待遇年齡時的有關政策計發。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對于其子女外出務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需出具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年度參保證明,可視同其子女已參保繳費。

  第三十五條對于出國(境)定居的、跨市、縣統籌地區轉出的、參保人員死亡的,應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工作站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注銷表》)。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三)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四)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工作站在7個工作日內將《注銷表》及有關資料上報事務所;事務所初審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料一并上報區經辦機構,區經辦機構復審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區經辦機構匯總后報市養老中心核定確認。

  市養老中心核定確認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對需要跨區域轉出的,按第八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工作站和事務所應及時提請區經辦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三十七條區經辦機構定期向享受待遇領取人員發放資格認證通知,規定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市養老中心暫停為其發放養老金,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停發之日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區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目前參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6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執行。

  第三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條每年初,市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并填寫本年度《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度計劃表》,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初審后,逐級上報至省級經辦機構匯總。財政補貼資金在“財政補貼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市、區進行明細核算。市經辦機構應與市財政局按月對賬。

  第四十一條每年末,進行基金決算。市經辦機構應編制財務報告,逐級上報匯總,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七章制度銜接

  第四十二條凡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原有待遇不變的基礎上,可直接辦理參加并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原已參加老農保現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將原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我市最低繳費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原個人繳費部分財政不予補貼),同時應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參保繳費,在符合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四十四條符合《關于印發〈蚌埠市關于建立村干部“三位一體”激勵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蚌組字〔2008〕2號)規定的在職村兩委干部,鼓勵以鄉鎮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在職村兩委干部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滿15年的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選擇最高檔次繳費標準為村兩委干部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四十五條《實施意見》實施時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也可以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但參保繳費政府補貼部分不得重復享受;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后可以同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六條符合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如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11〕94號)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享受個人賬戶補貼。

  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停止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但保留其個人賬戶,也可以自愿選擇繼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出臺具體辦法后貫徹執行。

  第八章關系轉移接續

  第四十八條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社保關系的,需同時轉移關系和資金;統籌區域內轉移的,僅需轉移關系,不轉移資金。

  第四十九條關系轉移流程。

  (一)轉入流程。

  1.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工作站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

  2.轉入地工作站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準確,在7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事務所;

  3.事務所審核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參保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當月《轉入表》上報市征繳中心,市征繳中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經辦機構寄送《蚌埠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

  4.市征繳中心收到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二)轉出流程。

  市征繳中心收到異地經辦機構寄來的《接收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按規定辦理轉移注銷手續,打印《注銷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傳送市養老中心。

  市養老中心收到《注銷表》起10個工作日內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條參保人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得轉移。

  第九章統計、稽核與內控管理

  第五十一條市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經辦機構、事務所以及工作站要建立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應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賬信息,并建立統計臺賬,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五十二條市、區經辦機構和各駐區征繳監察辦事處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應重點稽核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金額是否真實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三條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本著急用優先、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的原則,實現省、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網絡全覆蓋,使用統一信息系統進行全程業務實時聯網經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參保人員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切實提高經辦信息化水平,確保養老金發放及時準確。

  第五十四條區經辦機構每年應組織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區經辦機構、事務所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市經辦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按照《社會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09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執行。

  第五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待有關政策出臺后再做具體規定。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細則從2012年7月1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表格,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制定印發。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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