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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預算單位請款和用款規程》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預算單位請款和用款規程》的通知
2012-12-20
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預算單位請款和用款規程》的通知
農辦財〔2012〕170號
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農業部預算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范請款和用款程序,保證資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農業部預算單位請款和用款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農業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20日
農業部預算單位請款和用款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部預算單位(包括部本級,以下簡稱單位)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范請款和用款程序,保證資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農業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納入單位預算的財政撥款資金適用本規程。資金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第三條 請款,指編報用款計劃(分月用款計劃,下同)。用款,指審核辦理支出。請款和用款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預算執行。應保證與預算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金額等一致。預算批復前,與“二上”預算一致;預算批復后,與部門預算一致。
(二)分年度管理。應區分當年預算、上年結轉和結余資金,分別進行明細核算和統計,并與會計賬表相關數字核對一致。
(三)按程序操作。應明確申請、審核、審批、辦理、報告等環節的工作要求和責任,彼此銜接、相互監督。
第四條 財務司負責監督指導和管理各單位請款和用款,審核部本級用款計劃等表格材料。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編報本單位用款計劃,審核辦理支出,進行賬務處理,填制有關表格材料并逐級報送。
第六條 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財會中心)受財務司委托,承辦部本級請款和用款業務,審核匯總各單位表格材料,報送電子信息,辦理有關手續,反饋有關情況。
第二章 用款計劃管理
第一節 用款計劃編報與核批
第七條 各單位依據預算控制數,編制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劃分表,在報送“二上”預算的同時,將范圍劃分表送財會中心審核匯總。
公共財政預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范圍包括:年度財政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購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設備采購、工程監理、設計服務、移民征地拆遷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等零星支出);單位所在地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市轄區的預算單位項目支出中,納入政府采購預算且單個采購項目金額120萬元(含)以上的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以單位報送的項目支出預算明細表為劃分依據),未列明單個采購項目的,部門預算中所列采購項目金額200萬元(含)以上的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工資、離退休費;能夠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的轉移性支出,包括撥付有關企業的補貼等。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范圍包括: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務等采購支出;特別緊急支出;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全部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各單位依據預算控制數和上述范圍劃分表,編制全年用款計劃,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用款計劃。基本支出用款計劃按照年度均衡原則編制,項目支出用款計劃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政府采購計劃編制。
第九條 上年12月5日前,財務司(預算處)提供“二上”預算匯總電子信息和年度預算科目變動情況。12月9日前,財會中心將匯總后的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劃分表通知各單位核對,包括單位名稱、科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金額等。12月10日前,財務司以司函將范圍劃分總表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和農業司,財會中心報送范圍劃分總表和明細表電子信息。
第十條 上年12月10日前,各單位依據“二上”預算數及核對后的范圍劃分表,編報1—5月用款計劃。財會中心審核匯總,于12月15日前將電子信息報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預算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財會中心依據部門預算,調整范圍劃分表,并通知有關單位核對。部門預算與“二上”預算一致的,不再調整范圍劃分表(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財務司以司函將范圍劃分總表重新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和農業司,財會中心報送范圍劃分總表和明細表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當年5月5日前,各單位依據批復預算數及核對后的范圍劃分表,結合支出測算情況,編報6—12月用款計劃。財會中心審核匯總,于5月15日前將電子信息報送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核批的用款計劃,財會中心應及時核對并通知各單位。財政部未核批、退回的用款計劃,財會中心應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調整,按照原用款計劃行號重新報送。
第二節 用款計劃賬務處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核批用款計劃后,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逐月下達財政部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直接支付資金)。有關單位提出支付申請,獲得批準并辦理支付后,依據代理銀行蓋章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收到和支付額度的賬務處理。
實行財政授權支付的,逐月下達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授權支付資金)。各單位每月依據代理銀行蓋章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作收到額度的賬務處理;向代理銀行簽發支付指令后,作支付額度的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年終,財政部、代理銀行分別將剩余的財政部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注銷。注銷的額度于下年年初自動恢復。各單位作相關注銷及恢復額度的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因特殊情形,當年未能及時按照預算數全額編報用款計劃的,財會中心應會同有關單位于下年1月10日前補報當年12月份用款計劃。有關單位作相關恢復額度的賬務處理。
第三節 用款計劃調整
第十七條 緊急、突發、重大事項導致用款額度不足以保證支付時,有關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包括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預算數、已核批用款計劃的月份及金額、申請調整用款計劃的月份及金額、調整原因等。財務司以司函報送財政部國庫司。財政部國庫司同意后,有關單位編報調整用款計劃。
第十八條 發生調增、調減預算情況的,財務司(有關預算管理處室)應將單位名稱、科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金額等通知有關單位和財會中心。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編報調整用款計劃。財會中心審核匯總,依據財務司確認的調整情況表,將用款計劃電子信息報送財政部。
調增預算,基本支出500萬元(含)以下、項目支出2000萬元(含)以下的,可一次性編報用款計劃;基本支出500萬元以上的,按照以后各月均衡原則編報用款計劃;項目支出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和政府采購計劃編報用款計劃。調增預算文件明確支付方式的,按照文件要求執行;未明確支付方式的,由財會中心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范圍劃分并通知有關單位核對。
調減預算后,預算數小于已核批用款計劃數的,有關單位應編報負用款計劃辦理調出,并提供相關說明,包括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預算數、已核批用款計劃數、實際支付數、剩余用款計劃數、需調出用款計劃數等。剩余用款計劃數不足以調出的,應退回資金補足剩余用款計劃數;確實無法執行的,應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公式:需調出用款計劃數=已核批用款計劃數-預算數。剩余用款計劃數=已核批用款計劃數-實際支付數。
第十九條 批復預算數大于“二上”預算數的,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編報用款計劃。批復預算數小于“二上”預算數的,按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四節 結轉和結余資金用款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 上年結轉和結余資金,于當年1、2、3月按照50%、25%、25%的比例恢復額度(不足10萬元的,全部于1月恢復),除計劃調整時需編報調整用款計劃外,其余情形不需再編報用款計劃。
第二十一條 根據項目實施進度,需要調增結轉資金1、2月額度恢復比例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包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調增恢復比例的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月份、金額、支出事項等。財務司以司函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形成的結余資金,應全部統籌用于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收到財政部對結余資金的審核確認數,有關單位應核對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年初申報數、實際支付數、剩余額度等。發現與審核確認情況不符的,應上報核實;剩余額度不足的,應退回資金補足剩余額度。
第二十三條 財務司(預算處)將結余資金統籌編制下年部門預算時,應在預算編制階段通知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報送相關正式文件,核對由部統籌結余資金的科目編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審核確認數、實際支付數、剩余額度等。發現與統籌情況不符的,應上報核實;發生實際支付數的,應提供批復動用的文件依據;剩余額度不足以統籌調出的,應退回資金補足剩余額度。
第二十四條 下年統籌使用結余資金時,按照第十八條規定編報調整用款計劃。對于實有資金,需調整給其他單位的,上交部本級基本存款賬戶,由部本級轉撥;需本單位調整使用的,直接調整賬務。
第三章 支出審核辦理
第一節 支出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應嚴格按照預算及項目批復等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項目資金專款專用。結轉資金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因特殊情形需調整用途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財務司(有關預算管理處室)審核,按照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本單位形成的結余資金,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因特殊情形需在預算執行中動用結余資金安排必需支出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財務司(預算處)報財政部審批。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按照規定將應上交中央國庫的結余資金上交,留用的結余資金需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動用。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支出定額標準、資產配置標準、主管部門管理辦法、預算及項目批復等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上述方面沒有規定的,由單位規定,上報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和出差、會議、出國(境)等審批制度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辦人員應按照上述要求辦理有關事項,并取得有關文件、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中標公告、協議供貨合同、簽報等資料,作為審核辦理支出的依據,提供給單位財務部門。
第二節 結算報銷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的公務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經辦人員應及時辦理結算,取得發票、財政票據等憑證;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的,應取得集中采購電子驗收單等憑證;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取得有關銀行卡消費憑證。有關管理辦法及合同約定對結算另有要求的,應嚴格執行。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應拒收;不按照規定使用的財政票據,應拒付款項,財務部門均不得報銷。發票、銀行卡消費憑證、合同、采購清單等憑證資料的金額和內容應相互一致;發生不一致的,經辦人員應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凡《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規定的公務支出,經辦人員應使用公務卡結算,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下列情形可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
(一)按照規定支付給個人的支出。
(二)簽證費、快遞費、過橋過路費、出租車費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現金的支出。
(三)在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地區發生的公務支出。
(四)在縣級及縣級以上地區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場所發生的單筆消費在200元以下的公務支出,但經辦人員應提供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證明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經辦人員應提出申請,由本人或有關人員填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審批表》,按照單位報銷管理規定辦理審批,必要時應提供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經辦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報銷單據,附發票、銀行卡消費憑證、合同、采購清單等憑證資料,到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報銷。使用公務卡網上銀行結算的,還要提供姓名、卡號、結算日期和金額等信息。
確因工作需要,公務卡持卡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單位辦理報銷的,應提供姓名、卡號、結算日期和金額等信息,由本人或有關人員辦理借款,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規定先將資金轉入公務卡,持卡人返回單位后補辦報銷。
第三十二條 單位財務部門審核支出事項是否符合規定,憑證資料是否合法規范、準確完整等;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還要登錄公務卡支持系統,查詢核對公務支出的真實性。
使用公務卡結算,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費用,由經辦人員承擔;因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相關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單位承擔;但不符合支出管理規定的,應責成經辦人員按照規定補充或調整辦理有關手續,報銷時限責任由經辦人員承擔。
第三十三條 公務卡持卡人在執行公務中原則上不允許利用公務卡信用額度提取現金(透支提現)。確有特殊需要的,應提出申請,由本人或有關人員填寫書面材料,按照單位報銷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經批準后,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單位承擔,但對個人資信影響由持卡人承擔;未經批準的,提現手續費等費用由持卡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批準報銷的公務支出,使用公務卡結算,應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支的,單位財務部門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編制《還款明細表》;應由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開支的,于免期還款期到期之前直接將資金轉入公務卡,不再通過公務卡支持系統辦理,具體由單位財務部門與開戶銀行協商確定。
使用轉賬方式結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外不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單位財務部門依據《不使用公務卡結算審批表》登記備查。
第三節 資金劃撥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可以向本單位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和提租補貼,以及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以及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劃撥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有關單位向地方及其他單位、未開設零余額賬戶的所屬下級單位劃撥資金,應依據預算及項目批復等文件;用于本單位工程、物品、服務等采購支出的,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通過訂立合同等方式保證資金安全,嚴格結算管理,依法取得有關憑證。劃撥資金后,有關單位應按照規定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及時考核驗收。
第三十七條 部本級向地方及其他單位劃撥資金,有關司局應向財務司(有關預算管理處室)提供相關說明、資金分配表及相應的項目申報書、收款單位賬戶等;用于部本級工程、物品、服務等采購支出的,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嚴格結算管理,依法取得有關憑證。
相關說明包括科目編碼、項目名稱、支付方式、金額、預算及項目批復情況等。收款單位應為資金分配表上的單位(實行統一核算的除外)。劃撥資金后,有關司局應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及時考核驗收,并將有關情況報送財務司。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通過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支付資金,不得違反規定通過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墊付資金。在用款計劃核批之前,發生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報請財政部國庫司備案后,可以墊付資金:
(一)經國務院批準并限時開工的基建投資項目支出。
(二)基建投資項目前期費用支出。
(三)重大緊急突發事項支出。
(四)其他按照規定允許墊付的支出。
有關單位應在墊付前提出書面申請,包括擬墊付事項、具體內容、金額、原因、資金來源等,并提供相關文件復印件。財務司以司函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并及時將財政部國庫司備案情況通知有關單位。
第三十九條 在用款計劃核批之后,有關單位應提出資金歸墊的書面申請,包括墊付備案情況、實際墊付金額和內容、墊付賬戶、用款計劃核批情況等,并提供墊付資金的賬簿記錄、記賬憑證、銀行結算證明、發票等憑證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進行資金歸墊的,按照財政直接支付程序辦理。以財政授權支付方式進行資金歸墊的,由財務司以廳文報送財政部國庫司。財政部國庫司批復后,財務司將批復文件轉發給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持批復文件,到代理銀行辦理歸墊。
第四節 支付辦理
第四十條 各單位以財政直接支付方式辦理轉賬等結算業務,但不得提取現金;以財政授權支付方式辦理轉賬、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按照規定提取現金。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依據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及恢復額度)和支出審核審批結果,填寫支付申請書(含支付編碼),提供發票等憑證資料,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專員辦)審核并簽署同意后,送財會中心。財會中心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財政部國庫司審核,代理銀行在預算科目(項目)用款額度內辦理支付。
納入財政統發范圍的工資、離退休費,由財政部國庫司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有關單位應每月及時報送有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依據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及恢復額度)和支出審核審批結果,簽發支付指令(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匯兌憑證等,含支付編碼),代理銀行在預算科目(項目)用款額度內辦理支付。
各單位應在公務卡免息還款期到期3個工作日之前(跨行辦卡的為5個工作日之前)向發卡銀行簽發支付指令,附由《還款明細表》匯總生成打印、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的《還款匯總表》,辦理公務卡還款。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網上銀行支付業務,應加強電子安全管理,將電子密鑰視同實物印章管理使用,并至少設置支付信息錄入和審核2個崗位操作權限。具有錄入權限的人員只能在線錄入支付指令,不能提交代理銀行;具有審核權限的人員只能對錄入的支付指令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后的支付指令提交代理銀行,不能錄入或修改。
第四十四條 在支付之前,因用款額度不足以支付,或者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財政專員辦、財政部國庫司、代理銀行等退回支付申請書或者支付指令的,有關單位應核實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支付之后,因收款單位賬戶填寫錯誤,代理銀行通知退回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有關單位應核實辦理有關手續。需要退回財政直接支付資金補足剩余用款計劃數或剩余額度的,有關單位應向代理銀行說明原支付業務情況,辦理有關手續。
代理銀行通知退回財政授權支付資金,以及需要退回財政授權支付資金補足剩余用款計劃數或剩余額度的,有關單位應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作為銀行票證的附件一起送交代理銀行,辦理有關手續。
跨年度退回資金小于或等于當年對應預算科目實際支付數的,按照上述要求辦理。跨年度退回資金大于當年對應預算科目實際支付數或者當年沒有對應預算科目的,有關單位應提供相關說明。財務司以司函報請財政部國庫司指定退回資金的預算科目。
第四十六條 在支付之后,因其他差錯,需要更正財政直接支付資金支付編碼、金額等的,有關單位應單獨填寫更正申請書,按照原支付程序辦理;需要更正財政授權支付資金支付編碼、金額等的,應單獨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送代理銀行辦理。
第四章 對賬和報告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定期核對賬簿記錄、銀行對賬單、庫存現金、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保證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
第四十八條 每月終了后2個工作日內,各單位應查收代理銀行發出的財政授權支付對賬單,于每月終了后4個工作日內對賬完畢、反饋代理銀行,并于每月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與代理銀行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報送財會中心。
每月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財會中心應將代理銀行總行月報表與各單位國庫集中支付情況進行核對,反饋代理銀行總行。
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財會中心應將財政部國庫司對賬回執以及各單位與代理銀行之間的季度對賬結果、異常及更正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庫司。
上述對賬過程中,對賬不符時,應及時溝通,共同核查,分清責任,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在發現差錯的當期及時更正。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國庫司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發現財政授權支付疑點的,有關單位應核實并報告,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賬簿記錄、記賬憑證、銀行結算證明、發票等憑證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第五十條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報告預算數、已核批用款計劃數、實際支付數、剩余用款計劃數等當年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確認數、實際支付和統籌調出數、剩余額度等結轉結余資金執行和消化情況,以及差旅費、會議費、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等支出情況。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向業務部門反饋上述情況。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報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并在項目完成后,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各單位應按照年終剩余額度(年終剩余用款計劃數),于下年1月10日前編報國庫年終結余申報核批表。因年度預算科目變動等情況,調整有關科目(項目)剩余額度的,有關單位應提供相關說明,包括調增的來源,調減的去向,調整依據等。財會中心審核匯總。1月20日前,財務司以部文報送財政部國庫司和農業司,財會中心報送電子信息。
各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編報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表,并分析說明形成結轉資金或結余資金的原因。財會中心審核匯總。2月底前,財務司以廳文報送財政部預算司和農業司,財會中心報送電子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實施細則、有關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
第五十四條 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應根據本規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表格材料的編報審核程序和時限,報財務司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規程由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部本級請款和用款規程>的通知》(農辦財〔201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農辦財[2012]170號.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301/P02013010856391869247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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