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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區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

2011-10-26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



  《廊坊市區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愛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廊坊市區建設施工現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科學化、標準化、精細化管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管理,保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建設部《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設、建筑工程、建(構)筑物拆除、線路管道施工、道路施工、設備安裝工程及建筑外墻裝飾裝修等施工工程。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市建設部門負責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監管和渣土清運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周邊及渣土運輸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圍場作業管理

  第五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場地封閉施工。

  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沿工地四周設置連續性封閉圍墻或者剛性圍擋。

  建設實體圍墻的,應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手續。

  建設剛性廣告圍擋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設置廣告圍擋設施批準手續。

  建筑圍墻、圍擋的外觀應當與城市環境景觀協調,其設施的高度、形式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做到牢固、安全、美觀、整潔。

  第六條 城市主干道路兩側建設施工現場圍墻、圍擋設施高度不低于2.5米、不高于4.5米。

  市政、園林、供熱、供水、燃氣等臨時施工現場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圍墻、圍擋設施應當選用堅固、穩定的砌筑材料或者金屬鋼板等硬質定型材料。采用砌筑材料的,應當按照建筑施工標準要求的方法組砌;采用金屬鋼板材質的,圍擋內側應當采用金屬構造架固定,防止設施變形傾覆。嚴禁采用彩條布、安全網、石棉瓦等容易變形、傾覆的材料。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保持建設施工現場圍墻、圍擋設施外側場地整潔,不得堆放建筑垃圾、建筑物料、器材機具等雜物;設施內側靠近圍墻、圍擋的臨時工棚及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圍墻、圍擋高度。嚴禁在圍墻、圍擋內側倚墻堆放鋼材、砂石料、泥土等建筑材料。

  第九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圍墻、圍擋設施的日常維護,及時整理修繕、清洗粉刷、清除亂貼亂畫,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施工現場圍墻、圍擋設施外側臨路部位,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實施場地綠化,嚴禁地面裸露、堆放雜物垃圾。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建設施工場地圍墻圍擋設施或者臨時堆放建筑物料,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性占用城市道路批準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費。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應當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清掃設施(包括沖洗平臺、沖洗設備、排水溝、沉淀池、清掃工具等)。沖洗臺、沖洗池長度不得小于20米,與出入口連接部位應當鋪設碎石、毛氈、草墊等,防止車輛帶泥帶水上路。

  第十三條 建設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的沖洗臺、沖洗池應當具備沖水流動、污水沉淀、清淤功能,有專人負責,定時更換沖洗水,保持沖洗水潔凈、污染地面及時清洗。

  第十四條 建設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配備專職保潔人員,保證渣土運輸車輛車輪、車廂清潔,不帶泥出門,并及時清掃出入口周邊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

  第十五條 拆除建(構)筑物施工現場,以及一般性施工現場在從事垃圾清運、散裝材料裝卸、轉運土方過程中,應當采取覆蓋、灑水、降塵措施,杜絕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當安裝覆蓋整個施工區域的視頻實時監控系統,并實現與城市數字化管理中心的系統連接。

  第四章 渣土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從事渣土清運的車輛應當安裝GPS衛星定位、軌跡跟蹤裝置。

  第十八條 建設施工現場清運渣土的運輸車輛,除滿足交通安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車廂頂部加裝密封式自動卸載啟閉機械裝置,保證密閉運輸;

  (二)保持車輛外觀整潔,車身不得有嚴重污跡或者污垢,車底、車輪不得附著泥土、雜物等;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在車身后部噴涂車牌放大號,并在車身兩側和后部貼反光標識。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交通安全警示標識,外側道路鋪設不少于一條減速帶。在大規模運輸期間,應當派專人在出入口有序引導,避免運輸車輛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二十條 在運輸渣土前,渣土處置單位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一)渣土處置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運輸時間、路線、運輸量等;符合審批要求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發放《渣土運輸許可證》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二)渣土處置單位應當與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廊坊市渣土運輸環境管理責任書》,明確渣土處置單位對渣土運輸的管理責任。

  (三)渣土處置單位應當攜帶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定的資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二十一條 渣土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嚴禁超限裝載、帶泥帶土,應當頂蓋關緊保證車廂密封,嚴禁發生拋、撒、滴、漏現象。

  渣土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渣土運輸許可證》、《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等有關證件,按通行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二條 渣土清運發包單位(一般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或者個人運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作業監督,督促施工現場渣土運輸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第五章 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建設周期以及所采取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施工料具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確定的位置碼放。可能產生粉塵污染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密遮蓋。

  第二十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當采取覆蓋、固化、綠化、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止泥濘、揚塵污染。施工現場主要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材料存放區、模板存放區等場地平整夯實。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有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設備,及時灑水清掃,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十九條 遇有四級風以上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清運回填、材料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熱水鍋爐、炊事爐灶以及冬季取暖鍋爐等,禁止使用煙煤和木料,應當使用型煤或者清潔燃料。施工機械、車輛尾氣排放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拆除舊有建筑時,應當遵守拆除工程的有關規定。作業時應當隨時灑水,減少揚塵污染。渣土應當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10日內清運完畢。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落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三十四條 市政道路施工銑刨作業時,應當采用沖洗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灰土和無機料拌合,應當采用預拌進場,碾壓過程中灑水降塵。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處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前款所稱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施工現場的電鋸、電刨、攪拌機、固定式混凝土輸送泵、大型空氣壓縮機等強噪聲設備,應當搭設封閉式機棚,并盡可能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以減少噪聲污染。

  對人為產生的施工噪聲應當按照管理制度要求采取降噪措施。承擔夜間材料運輸的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當做到輕拿輕放,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污染。

  第三十六條 在城市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工程作業,但搶險救災工程和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一)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作業或者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2日到市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夜間施工批準手續,環境保護部門現場進行實地核實。對于情況屬實且確需夜間施工的,按照規定辦理夜間施工手續。

  (二)經批準進行夜間施工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提前1天在施工場界周圍顯著位置張貼《建筑工地夜間施工備案表》和《夜間施工公告》,并做好周邊居民工作。

  (三)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采用隔音布、低噪聲震搗棒等方法,最大限度減少施工噪聲。

  第三十七條 除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和搶險救災工程以外,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產生的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繳納噪聲超標排污費。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范圍,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補償范圍與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與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協商確定。建設施工單位應當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三十八條 在高考、中考等各類考試時期,每天20:00至次日8:00嚴禁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各考點周圍24小時實行噪聲管制,停止一切可能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三十九條 攪拌機前臺、混凝土輸送泵及運輸車輛清洗處應當設置沉淀池,廢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經二次沉淀后循環使用或者用于灑水降塵。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存放油料,應當對庫房進行防滲漏處理,儲存和使用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體。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食堂,用餐人數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簡易有效的泔水池、隔油池,安排專人負責定期掏油,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 建筑物內的施工垃圾清運應當采用封閉式垃圾道或者封閉式容器吊運,嚴禁凌空拋撒。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類存放。施工垃圾清運時應當提前灑水,并按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第四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

  (一)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繳納排污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

  (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踏勘,對工地圍擋、車輛沖洗、環境保護、交通安全等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發放《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前,應當對渣土運輸車輛進行查驗。對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發放。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巡查機制,重點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建設部門發現施工現場違法違規情況時,應當對違法違規單位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將負有管理責任的建設施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十九條 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渣土運輸單位及車輛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已發放的《渣土運輸車輛通行證》,同時向社會公布運輸單位及車輛信息。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建設、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固定證據,按照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影響,由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施工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市政、管線、綠化等施工現場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開展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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