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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3-10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12〕32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有關金融機構: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經營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08〕137號)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發展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成立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簡稱“省聯席會議”),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為聯席會議召集人,省政府辦公廳、省經貿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省法制辦、省金融辦等為成員單位,省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掛靠省經貿委,承擔省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落實省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辦公室主任由省經貿委分管領導兼任。省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一是統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關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四是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風險處置工作;五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檢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參照省聯席會議形式,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職責分工,聯席會議辦公室掛靠同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省經貿委: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范圍的審查批準;牽頭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并指導、督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統計信息系統;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考核評價制度。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辦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卡等相關工作;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負責小額貸款相關統計報表和資料收集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指導,協助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現場及非現場檢查。

  福建銀監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涉嫌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并配合、協調有關地方政府進行查處;配合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

  省工商局:負責指導各級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預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等相關工作。

  省財政廳: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監管;參與研究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省公安廳:指導各級公安機關配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嚴厲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服務工作,落實相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強調查研究,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爭取有利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稅收政策。

  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省經貿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員單位通報工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和協調指導工作,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實施工作,統籌安排小額貸款公司的布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七條 各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設立對象,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并組織公安、人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暴力收貸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8~50名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8~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出資人在中國境內有自有固定住所;企業法人股權比例不低于70%;

  (三)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嚴禁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初次設立時,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上限為5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董事中應有20%及以上的人員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具有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范的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設立縣(市、區)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開業前營業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地驗收并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于50%、出資額不高于凈資產的50%(按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計算)。當地企業是指注冊地址在所在縣(市、區)的企業。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不含本數),且不得再參股本縣域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10%,且出資額不得低于50萬元。單一股東入股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過2家。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他人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采取公開公平的方式擇優選擇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他發起人(或股東);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實體經濟類企業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省屬企業在省內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所在的設區市欠發達縣域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經營層和業務骨干入股小額貸款公司。

  對現有小額貸款公司運行良好、經營規范、風險可控的,當地政府重視并已落實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轄內民間融資活躍、“三農”和中小微企業需求較大的縣(市、區),允許在已有1家的基礎上,再增設1至2家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二條 開展外資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在福州市探索設立一家外商獨資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銀行業機構委托貸款;

  (三)其他經省經貿委批準的業務。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跨縣(市、區)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組成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向所在地縣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出資人承諾書;

  (三)公司設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出資人協議書;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情況;

  (七)股東基本情況,主要內容是: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含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等)、經營情況、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工商企業登記情況表、人行信用報告、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關聯企業名單、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住所、身份證復印件、無犯罪記錄證明、人行信用報告、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出資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八)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七條 所在地縣(市、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的申請材料進行預審,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對上報的材料和方案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并形成工作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后報省經貿委。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工作承諾書。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承諾書。內容包括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相關規定,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承諾承擔風險處置責任,負責對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負責處置違法、違規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制定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二)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職責分工、處置程序,妥善處置設立和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及因公司經營風險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等風險事件,維護經濟社會安定穩定。

  (三)工作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意見,尤其是對發起人(或股東)的審核意見;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材料。

  第十八條 省經貿委自收到申報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經準入審核專家組論證,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符合籌建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經貿委出具的籌建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核。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期為省經貿委批準籌建之日起90個工作日,期滿未完成籌建的即取消籌建資格。

  第十九條 籌建期間若發生出資人、注冊資本金等重大事項變更,需重新審核后上報省經貿委審批。

  第二十條 達到開業條件的,由小額貸款公司籌備組提出開業申請。由所在地縣(市、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并進行初審;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復審,并審核注冊資本金來源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省經貿委審批。開業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業申請書;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籌建工作報告;

  (四)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及擬任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從業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驗收報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省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自主選擇若干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對運行情況良好、合規經營、考評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資本凈額的100%。經省經貿委審核并依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等業務,但回購式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應開設公司內部財務賬戶與信貸業務專用賬戶,并將開、銷戶情況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發放及回收貸款與利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委托貸款都必須通過信貸業務專用賬戶運行,該賬戶不得辦理其他業務,并根據資金來源及使用設置相關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要給予大力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房屋、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知識產權等他項權利抵(質)押登記時,積極予以受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合理的利率定價機制,嚴禁“坐地起價、哄抬利率”,或以收取手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提高利率。對發放高利貸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省經貿委撤銷批復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嚴禁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以借款名義進行內外部融資、賬外經營、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隱瞞重要事實、高管或股東利用個人名義違規發放貸款等。違反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責令其停業整頓。嚴重影響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由省經貿委撤銷批復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將自律承諾內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不非法集資、不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發放高利貸、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債、不跨縣域經營等。小額貸款公司應將省經貿委批復開業的文件與營業執照一起在經營場所明示,并公布縣級監管部門的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財會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以及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并按規定及時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和財務分析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統計制度,按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按時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利率報表。

  小額貸款公司應申請加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按時合規向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的70%應用于單戶貸款余額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5%。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第三十四條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股權)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股權),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嚴禁股東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股份轉讓比例超過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省經貿委審批。

  第三十六條 對于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要補充資本的小額貸款公司,一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增資擴股。支持和推薦運行情況良好、合規經營、考評符合條件且有意愿的小額貸款公司轉制成為村鎮銀行。

  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員、組織形式等變更事項,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經貿委備案;公司名稱、股東、注冊資本金、股權結構、公司章程重大修訂等變更事項以及機構終止報省經貿委批準。因以上事項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請變更事項時一并提出。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以上事項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經貿行政管理部門逐級審核上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相關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營業場所僅限于同一縣(市、區)行政區域范圍的遷址,不得進行異地遷址。

  第三十九條 獲準變更的事項,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準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并向省經貿委、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小額貸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

  第四十二條 各級經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要定期開展現場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有關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并存檔,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并向上一級報告。根據監管需要,省經貿委可委托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獨立專項審計或稽核,審計結果可作為是否取消小額貸款資格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與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明確監管工作部門,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加大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督查和指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報送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同時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營情況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未經核準擅自更換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經核準變更;

  (四)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五)違反利率政策的;

  (六)拒絕或阻礙有關部門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七)不按照規定提供資料的,提供虛假的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九)經認定需整改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公司法》和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閩政辦〔201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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