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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2012-11-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2年1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1日



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國家戰略,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貿易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尊重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將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市場體系完備、貿易主體集聚、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加強對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商務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部市合作機制。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工商、質量技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本市推動與港澳臺地區、國內其他地區在貿易領域的合作交流,完善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

本市加強與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貿易企業、貿易促進機構、投資促進機構、貿易研究機構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設立貿易營銷、促進、研究等機構。

第六條本市優化完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財政資金投入機制,重點支持貿易平臺建設、貿易環境營造和改善、貿易機構引進、貿易促進活動等,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

第二章市場體系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企業優化貨物進出口貿易結構,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增強上海口岸的集散作用,推動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發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支持進出口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建立國別進口商品中心,促進進口商品的展示、洽談和交易,支持發展各類外貿轉型基地。

第八條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務、質量技監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法規范和扶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交易規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實現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信息、定價、交易、結算功能,并完善物流、金融、信息、技術等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有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企業等編制發布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大宗商品領域的價格指數、景氣指數和風險指數。

第九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發布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列入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予以支持。

市統計、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服務貿易統計指標和體系,完善統計調查辦法。市商務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服務貿易綜合評估、分析,向社會發布評估分析報告。

第十條市商務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利用現有國際國內資源,推動建立服務全國面向全球的技術進出口交易平臺,實現信息集聚、資源協調整合、技術貿易促進等功能。

市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措施,推動技術進出口集中交易。

第十一條市商務、規劃國土、經濟信息化、工商、旅游等部門應當按照商業與旅游、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發展中心城區商業、新城和郊區商業、社區商業,重點建設地標性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促進大眾消費和高端消費、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共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選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

第十二條本市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發展,鼓勵電子商務技術創新、經營模式創新和服務創新,推進電子商務與信息、金融、物流等融合發展,推廣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和支撐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企業發展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培育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引導各類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規范經營,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跨境結算、退稅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第三章貿易主體建設

第十三條本市鼓勵境內外企業在上海設立采購中心、分撥中心、營銷中心、結算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貿易營運和管理功能的貿易型總部。經市商務部門認定的貿易型總部,在通關流程、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資便利、人員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貿易型總部認定標準、優惠措施,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合作交流等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市商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本市具有先進技術、品牌優勢、規模實力或者市場基礎的企業開展跨國經營,支持其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和研發中心、拓展境外業務、發展國際營銷網絡。

市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手續,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

第十五條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商業流通、貿易服務等產業發展,支持其開展批發零售、連鎖經營、物流、會展服務、廣告代理、品牌創意、營銷策劃等業務并拓展境內外市場。

第十六條本市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服務,引導企業開拓市場,依法參與貿易摩擦應對、行業評估、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

本市支持咨詢、會展、經紀、會計、法律、稅務等與貿易有關的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規范經營,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增強行業自律。

本市鼓勵境內外貿易促進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在上海設立總部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支持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促進貿易發展。

第四章區域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依托黃浦江兩岸重點發展區域、虹橋商務區和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的發展優勢,規劃建設各類貿易集聚區。

市規劃國土部門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規劃的要求,保障貿易集聚區的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功能創新和轉型升級,鼓勵貿易與金融、航運、物流、制造、會展等產業融合發展,探索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自由貿易園區;在外高橋保稅區推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建設,拓展離岸貿易等新型貿易服務。

本市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支持開展國際大宗商品、國外高新技術產品和進口消費品的保稅展示等業務。

第十九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區域發展和人口規模組織編制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本市商業網點建設以及既有商業網點改變用途和業態的,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布局規劃。

第二十條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貿易發展需要,合理規劃物流設施布局,保障倉儲、分撥、運輸、配送等設施的建設用地,推動重點物流園區和物流基地的建設,構建口岸物流、制造業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和電子商務物流相結合的現代物流服務體系。

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建立運輸、倉儲、貨運代理和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統,提升物流行業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五章貿易便利化和貿易促進

第二十一條本市完善貿易便利化聯席會議制度,推動建立貿易便利化的效率指標體系,規范貿易便利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區、縣人民政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貿易便利化集中服務場所,組織口岸查驗機構和相關單位進駐聯合辦公,并建立日常運行協調機制,方便企業辦理通關申報和相關的稅務、外匯、金融、貨代等業務。

第二十三條市口岸服務、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通關協調服務,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優化通關流程和服務、加快口岸監管模式創新,推動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化。

本市支持口岸查驗機構、口岸運營單位提高通關申報、查驗、放行、后續監管等環節的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服務等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鼓勵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開展金融創新,重點發展供應鏈融資和進出口貿易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推動建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融資業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本市鼓勵會展業發展,吸引國際會展資源,促進上海發展成為國際會展中心城市。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會展業相關標準,建立以會展企業誠信度為基礎的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會展場館的布局和建設,建設國家級國際會展場館,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對會展場館的運行狀況開展分析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會展場館布局和完善周邊配套設施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市質量技監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引導企業參與相關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采用國內外先進標準;鼓勵企業開展各級各類貿易服務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指導企業、行業協會開展境外認證、合格評定等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市按照有利于貿易主體集聚和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落實促進貿易發展的財稅政策,做好出口退稅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教育等部門制定貿易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實施國際貿易人才開發計劃,建立和完善以市場為導向、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貿易人才使用評價機制。

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引進的高層次、緊缺貿易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對引進的境外貿易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出入境手續。

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做出貢獻的各類貿易人才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市商務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國家和本市有關貿易發展的產業政策、產品標準、扶持措施、行業動態、辦事程序等信息,并集中在《中國(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網》上發布。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信息。

本市支持商業財經信息提供商建設與境外證券、期貨、外匯、黃金等市場對接的財經資訊信息平臺,為貿易主體提供國際貿易財經資訊服務,形成國際經貿信息港和全球貿易信息服務市場。

第六章貿易秩序維護和法治環境建設

第三十條市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配合,定期開展公平貿易情況通報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審查,加強進出口公平貿易公共服務,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開展貿易摩擦協調、貿易調整援助、產業損害預警等公平貿易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商務、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引導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應對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知識產權、技術性貿易措施等貿易摩擦案件,加強國外相關措施對進出口貿易影響的統計和分析;指導受進口產品沖擊的行業、企業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貿易救濟,跟蹤分析相關措施對產業的救濟效果。

第三十二條市商務部門對于因進口增加或者產業轉移等遭受嚴重損害的產業或者企業,應當積極協助其制定發展振興規劃、實施轉產研究、開展新產品研發、優化營銷、改進管理、開展人員培訓和進行重新安置等貿易調整項目。

第三十三條市商務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產業損害預警工作,定期收集產品進出口數量、價格以及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等相關數據,完善產業安全數據庫,通過分析評估及時反映本市產業、貿易、市場監測信息等情況。本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提供相關數據。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建立公共知識產權援助服務平臺,依法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開展海外知識產權注冊登記,建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指導和幫助。

本市建立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市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務信用信息征集制度,記錄貿易主體獲得行政許可、違法違規處理情況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查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開發信用產品,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的合法經營活動,促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市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商業征信、商業保理、中小企業融資等有關信用產品的開發和創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貿易企業在合同簽訂、合同履行等活動中使用信用產品防范經營風險,鼓勵貿易企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貿易糾紛審判機制,加大對貿易糾紛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貿易糾紛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持各類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依照國際慣例,采取多種形式解決貿易糾紛。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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