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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的通知
2011-11-01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的通知
環發〔201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
為指導和推進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環境保護部“十二五”規劃總體安排中關于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體系,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等相關要求,我部組織編制了《“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
為指導和推進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環境保護部“十二五”規劃總體安排中關于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規政策體系,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等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劃。
一、“十一五”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基本情況
“十一五”期間,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實施《“十一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建設規劃》,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一)環境保護法規建設
1.主要進展
制(修)定環境保護法律。“十一五”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在《侵權責任法》、《物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中,特別規定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做出了關于懲治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已提請國務院審議。
完善環境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或者修訂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7項環保行政法規,發布了《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關于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規性文件。此外,國務院環保部門組織起草的《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環境監測管理條例(草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已提請國務院審議。
出臺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國務院環保部門制定或者修訂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26個部門規章。
2.存在問題
某些領域尚存立法空白。在土壤環境保護、核安全、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以及與人民群眾生活環境密切相關的電磁輻射、光污染、重金屬以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方面,還沒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區域限批等,缺少實施性法規。一些國際環境條約簽署后,缺乏國內配套立法。
環境監管制度內容交叉重疊。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中確立的環境管理制度達二十多項,但不少法律制度的內容重疊、交叉,甚至相互矛盾。這既浪費了有限的立法資源,又導致法律之間相互沖突,不僅增加了修訂工作的難度,也給執法工作造成困難。
對環保違法懲罰力度弱。整體而言,現行環保立法關于環境違法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行政處罰普遍偏輕,民事賠償范圍過窄,刑事制裁乏力。較低的環境違法成本,難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有效的懲罰和威懾作用。
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是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主體,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當地環境質量的優劣。現行環保法律對政府行為規范不夠,對于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決策和行政執行行為,法律監督和制約制度不夠完善。
環保社會監督的法律機制不健全。現行環保法律關于公民環境權益、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糾紛調解處理等規定尚不完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環境監督以及自身環境權益維護缺乏程序和渠道,公眾的環境監督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
1.主要進展
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圓滿完成。戰略研究歷時3年,經過深入研究,形成了戰略研究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等一系列重要成果,研究報告共600多萬字,數字、資料翔實。2010年12月28日,溫家寶總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視研究成果的利用。制定‘十二五’規劃,要認真參考這份報告。《報告》可發發改委和有關部門。”同年12月20日,李克強副總理主持召開研究成果應用座談會,指出:“研究的目的在于應用。要把研究提出的新理念、新戰略切實轉化為可操作的新舉措、新政策,將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層面。”
國家加快了環境經濟政策制定的步伐。環保部門主動協調和配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推動出臺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通知》、《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及脫硫設施運行管理辦法》、《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環境經濟政策文件。
地方積極開展環境經濟政策試點工作。河北、山西等20多個省市出臺了綠色信貸政策實施性文件,湖南、江蘇等10個省市開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湖北、廣東等地開展了排污收費改革,遼寧、浙江、海南等10多個省市開展重要生態功能區、流域和礦產開發生態補償試點,河南、山東等10多個省市出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性文件,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探索。
環境經濟政策成效初步顯現。4萬余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進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成為信貸重要依據。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數量不斷增加,利用市場手段防范環境風險、維護污染受害群眾利益的新機制正在形成。環保專用設備、環保項目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加大環境保護投資起到明顯的推進和引導作用。200多種“雙高”產品被取消出口退稅,并被禁止加工貿易。燃煤發電機組脫硫電價等價格政策,有力促進了重點行業節能減排。
2.存在問題
環境經濟政策作用空間有待拓展。從社會再生產過程看,環境經濟政策主要集中在生產環節,用以調節流通、分配、消費行為的環境經濟政策仍不完善。即使在生產環節,也仍然缺乏直接針對污染排放和生態破壞行為征收的獨立環境稅,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策體系。在對外貿易合作方面,還未建立起指導和規范“走出去”企業環境行為的政策體系。
一些重要環境經濟政策缺乏法律法規支撐。目前,我國一些重要環境經濟政策,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生態補償和環境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尚缺乏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依據。這些政策在試點后的全面推行將面臨著法律障礙。
現有政策之間協調不夠、配套措施不足、技術保障不力。排污權有償使用與環境稅費之間需要進一步協調,環境污染風險評估和污染損害評估技術規范尚不完善,污染源實時監測監控網絡和執法監管體系不夠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環境經濟政策的全面和有效推行。
環境損害成本的合理負擔機制尚未形成。環境損害成本的合理負擔機制主要有環境資源產品定價機制、收費機制和稅收機制等。建立這些機制有利于環境損害成本內化為市場主體的生產成本,從根本上解決“資源低價、環境無價”導致的資源配置不合理問題。目前該機制尚未有效形成,市場主體加大環保投資、防控環境風險的內在動力不足,綠色信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綠色證券等環境經濟政策有效實施缺乏根本推動力。
二、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線和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加強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為推動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到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環境問題的歷史性轉變,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中國環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二)規劃原則
健全法規,完善政策。加快環境保護法規建設進程,切實提高環境保護法規質量,形成覆蓋各個領域、門類齊全、功能完備、措施有力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繼續拓展、深化環境經濟政策體系,進一步充分發揮環境經濟政策在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統籌規劃,系統協調。環境保護法規和各項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放在環境保護工作的整體框架內綜合考慮,避免沖突和矛盾,充分發揮法律、政策之間的協同效應。
聯系實際,注重創新。各項環境法律規章的制定、修訂以及環境經濟政策體系的建設,都要緊密結合我國環境問題的具體情況和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法規及環境經濟政策的創新,確保制定的法規和政策具有針對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結合“十二五”時期環境保護的重點任務和需要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以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環境保護、環境應急管理、核安全、化學品環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重點,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深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生態補償、環境稅等環境經濟政策的試點工作,爭取盡快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推動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工作的全面提升。
(三)主要目標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的現狀以及我國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借鑒國外和國內其他領域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經驗,加快修訂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定新法,積極推進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工作,到2015年形成比較完善的、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框架體系。
三、重點領域和主要任務
(一)環境保護法規建設
1.做好《環境保護法》修訂
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法工委,針對《環境保護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圍繞加強政府環境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推動公眾參與和強化法律責任等重點內容,吸收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全力做好《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工作。同時,積極開展環境法典編纂的前期研究。
2.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通過修訂現有法律和制定新法,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從法律上、制度上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解決環保事業發展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問題。一是緊緊圍繞推動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抓緊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二是著力解決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環境應急管理、機動車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立法。三是保障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盡快研究制定《核安全法》,積極推動《原子能法》,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3.推動環保行政法規進程
一是及時總結探索環保新道路的實踐經驗,將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解決環境保護面臨的實際問題的環境管理制度,上升為環保行政法規。抓緊制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土壤環境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化學品環境管理、機動車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規,抓緊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研究論證環境責任、電磁輻射環境管理、環境應急管理等法規。二是依法及時制定現行環保法律需要配套的行政法規,保障環保法律的有效實施。三是對環保法律明確授權制定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等方面的法規,抓緊完成授權立法,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四是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法規,切實履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
4.加快環保部門規章步伐
著力構建邏輯清晰、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體系。一是推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手段與方式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通過及時制定部門規章,完善長效環境管理制度,為解決環境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提供依據。二是在通盤研究的基礎上,通過適時開展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不同時期制定的環境監督管理內容相近的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適度整合修改,消除法律規范之間存在的不協調現象。三是對環保法律法規中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規定,以及法律法規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通過及時做出解釋,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5.積極參與其他領域立法
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立法項目,如自然遺產保護法、生態補償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積極提出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推動相關立法順利開展。
6.大力支持地方環保立法
一是積極支持、指導和推動地方制定環境法規或者規章,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適應地方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補充國家環境立法的不足,并為其他地方的環境立法提供有益借鑒。二是加強地方環保立法的調研,將立法條件比較成熟、應當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具有普遍適用意義、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地方立法經驗及時上升為適用全國的環保法律法規。三是加強地方環保立法工作的交流和培訓,構建環保立法工作者交流平臺,實現環保立法信息共享。
7.推進環境經濟政策法制化
及時評估和總結環境公共財政、綠色金融、環境稅費改革、綠色貿易政策、生態補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環境價格政策、環保綜合名錄等環境經濟政策的實施效果,有計劃、有重點地將實踐證明成熟的環境經濟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充分發揮環境經濟政策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規范和引導作用。
8.開展環境立法后評估
一是合理選擇評估對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積極開展對《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后評估工作。二是創新評估方式。通過文獻研究、抽樣調查、網絡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專家咨詢、案卷評查、相關立法比較分析等多種形式,開展環境立法后評估。三是明確評估重點。對環境法律制度的科學性、立法技術的規范性、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法規之間的協調性、法律執行的有效性等做出客觀評價,為修改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改進環境執法提供重要依據。
9.探索環境司法保障機制
一是研究建立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的相互配合機制,制定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辦法。二是加快制定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的辦法以及污染損害糾紛調處的程序規定,保障公眾的環境救濟權。三是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對于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和公眾環境利益的,積極支持環保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10.創新環境立法模式
一是注重保護公眾環境權益。在環境立法項目的選擇上,要以直接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為重點,以保護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為目標,注重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二是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擴大公民對環境立法的有序參與,通過公布法律法規草案和舉行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廣泛征求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切實做到集思廣益、凝聚共識,增強環保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群眾基礎。三是密切跟蹤國際環境立法趨勢,研究借鑒國外的環境立法經驗,從中吸取適合中國國情的有益經驗。
(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
1.推動現有稅制“綠色化”
一是配合財稅部門,將嚴重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商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修訂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對生產符合下一階段標準車用燃油的企業,在消費稅政策上予以優惠。二是適時修訂《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三是選擇防治任務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逐步擴大征收范圍。
2.完善環保收費制度
一是結合重金屬污染防治規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防治規劃,研究逐步提高收費標準,推動修訂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二是研究提出促進有機肥使用,秸稈和畜禽糞便等農村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稅扶持政策,推進征收方式改革。三是推動完善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收費政策,逐步提高收費標準。四是推動制定核設施退役費用、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管理辦法。
3.改革環境價格政策
一是研究制定燃煤電廠煙氣脫硝脫汞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余熱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實行優先上網等政策支持。二是推動制定廢舊熒光燈管回收和無害化處置補貼政策。三是推動制定限制類和淘汰類高耗水企業懲罰性水價,完善鼓勵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礦井水和雨水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四是推動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政策,對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非電力行業脫硫脫硝和垃圾處理設施等鼓勵類企業實行政策優惠。五是研究基于環境成本考慮的資源性產品定價政策,將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生態環境破壞成本,納入煤炭、石油、天然氣、稀缺資源等資源定價體系中。
4.深化環境金融服務
一是健全綠色信貸政策。以國家確定的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的重點行業、涉重金屬行業、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行業,以及環境風險高、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次數較多、損害較大的行業為重點,研究制定綠色信貸行業指南。構建綠色信貸環境信息的網絡途徑和數據平臺。研究制定綠色信貸環境信息管理辦法。研究建立綠色信貸政策效果評估制度。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二是深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以《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六大重點領域、重金屬排放行業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高環境風險行業為重點,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抓緊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配套技術規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紙、鉛鋅冶煉、鉛蓄電池、鉛汞采選冶煉等行業的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研究提出對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企業和承保公司給予保費補貼和政策優惠的措施建議。三是完善綠色證券政策。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動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行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機制,推進在部分地區開展上市公司環境績效評估試點。四是開展環境保護債券政策研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用于環境保護項目。
5.健全綠色貿易政策
一是推動修訂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和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禁止、限制、允許、鼓勵等手段,減少由于貿易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二是研究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環境保護條款,積極應對國外起訴我國限制稀缺性礦產資源產品出口的貿易糾紛。研究制定既充分考慮我國自身的貿易利益,又盡可能地拓展出口市場的環境服務和產品清單,積極參與WTO相關標準的制定。三是積極參與WTO對華貿易政策的環境議題審議,以及中國對WTO其他成員方貿易政策的環境議題評議,并開展國內環境政策和措施的貿易影響分析。四是推動對外投資和對外援助的環境保護工作。研究制定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環境行為指南,強化境外中資企業和對外援助機構的社會責任。
6.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是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指導意見及有關技術指南。二是擴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范圍,研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適當擴展到排放份額比重大、監測條件好的行業,繼續拓展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交易試點區域。
7.構建生態補償機制
一是針對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資源枯竭型城市五大領域,開展生態系統有償服務與生物多樣性經濟價值評估研究,合理確定補償標準,擬定補償技術指南,逐步構建生態補償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建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二是選擇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典型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鼓勵、引導和探索實施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生態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三是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和資源型城市發展轉型基金試點,并實行補償績效考核。四是研究制定低、中放射性固體廢物區域處置補償機制問題。
8.完善公共財政支持環保政策
一是研究提出將環境質量狀況、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成效作為一般性轉移支付重要因素的政策建議,爭取將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作為環境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重點;完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環境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二是優化環保投資統計體系和績效評價體系,并研究環保專項資金的支出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配合財政部門,繼續加強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建設,強化產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環保要求,定期調整、優化政府綠色采購清單。研究將環境服務納入綠色采購清單,支持環境服務業的發展。四是深化農村環保“以獎促治”和“以獎代補”政策。
9.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綜合名錄
制定和完善“雙高”(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等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建立“雙高”產品名錄動態管理數據庫,提高“雙高”產品名錄等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為財政、稅收、貿易、信貸、保險、產業、科技等部門落實節能減排提供環保依據。
10.推進污染損害鑒定評估
一是組建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專業隊伍,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研究制定系列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二是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力求重點突破。2011年-2012年為探索試點階段,重點開展案例研究和試點工作,在國家和試點地區初步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能力。2013年-2015年為重點突破階段,以制定重點領域管理與技術規范以及隊伍建設為主,強化國家和試點地區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隊伍的能力建設。為推動相關立法進程,全面推進相關工作的深入開展打好基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
環境保護部要統籌規劃、統一協調、精心組織、抓好落實。政策法規司及有關(司)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環境保護法規和專項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環保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合作,強化部門間聯動,加大法規和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力度。
(二)加大經費保障
各級環保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制定的經費保障。應根據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的實際需要,有計劃地列專題、安排相關科研項目,組織研發法規和政策制定、實施過程中所需的相關技術和方法。重點加大法規和政策基礎研究、可行性論證、試點及執行情況跟蹤調查和后評估方面的經費支持力度。
(三)建設人才隊伍
各級環保部門應重視所屬環境政策法規研究單位的工作,穩定支持其從事環境政策法規研究。鼓勵國家、地方環境政策法規研究單位緊密協作、聯合攻關。制定環境政策法規人才管理和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激勵政策。針對學科帶頭人、骨干和基層工作者分別制定人才教育、培訓和培養計劃。加大對人才培養與政策法規研究團隊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選配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環境政策法規研究專家和創新團隊。
(四)強化培訓宣傳
切實加大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的培訓和宣傳力度。精心組織、適時開展對地方政府、地方環保部門和相關經濟部門、司法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和宣講,并通過新聞媒體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規劃的貫徹落實。
(五)擴大公眾參與
強化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信息公開,暢通公眾參與渠道,通過面向社會征集意見,召開專家咨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附圖:一、“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建設框架體系圖(略,詳情請登錄環境保
護部網站)
二、“十二五”全國環境經濟政策建設框架體系圖(略,詳情請登錄環境保
護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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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協議
規章制度
員工手冊
招聘
合同
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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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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