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辦〔2012〕10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程序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谑袃r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海口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使用原則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顚S、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應編制年度使用計劃,并納入部門專項預算資金管理,其中:用于扶持“菜籃子”建設(含平價商店建設)不低于30%。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價調辦”)商財政等相關部門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應符合《?谑袃r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ㄒ唬┮驁绦姓婪ú扇〉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
。ǘ┮驁绦姓▋r導致成本與銷售價格倒掛造成嚴重虧損的;
(三)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政府應給予價差補貼、貸款貼息的;
(四)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而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需要補貼的;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而給予臨時補貼的;
(六)對“菜籃子”建設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儲備,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使用事項;
。ò耍┦姓疄檎{控價格、穩定市場批準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基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為無償和有償兩類。
。ㄒ唬o償使用。指用于政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實施的各項資金扶持措施。
支出方式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補助主要用于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主要用于商品價格調控的限價差額補貼、商品儲備補貼及“菜籃子”項目建設補貼等。
對同一項目在一年內已享受政府補貼或貸款貼息的不得重復安排補貼。
。ǘ┯袃斒褂谩V敢云髽I投資為主、政府扶持為輔,在一定時期內圍繞政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實施的項目,其資金使用采取協議使用方式,使用單位應與市價調辦簽訂使用協議書。
第五條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暾垥;
。ǘ┙M織法人資質及生產經營證照(復印件);
(三)使用基金項目預算書;
。ㄋ模┰u估機構出具的申請項目單位的資質和信譽評估材料;
(五)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屬政府投資的應提交項目立項批文,屬社會投資的應提交發改部門的備案資料。
第六條 基金使用申請受理
市價調辦應在收到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算在受理時限之內。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基金使用初審
市價調辦應當對申報條件、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申報項目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應當組織論證;市價調辦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初審意見應包括是否符合使用范圍、是否列入年度使用計劃及是否具備使用條件等。
第八條 基金使用會審
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對市價調辦提交的申報項目的初審意見進行審議,并征求申請使用基金單位主管部門的分管副市長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基金使用審批
(一)列入年度預算計劃的專項基金審批程序,由項目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基金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由分管副市長審批,50萬元以上由主管部門及分管副市長分別提出意見后轉市價調辦初審,市價調辦初審后提交市價調委員會審議并報市長審批。如有必要則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ǘ┝腥肽甓阮A算計劃的預備基金使用審批程序,即為應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或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3個工作日內提出方案,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必要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
(三)未列入年度預算計劃項目的基金使用審批程序,由市價調辦提出使用方案,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必要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從年初預留基金中安排。
第十條 基金撥付
(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市價調辦開具使用提款計劃通知單,由市財政部門撥款。
。ǘ┯袃斒褂脙r格調節基金的,應由市價調辦與使用單位簽訂償還協議后,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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