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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延邊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0-08-08
關于印發延邊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延州政發〔2010〕13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已經2010年7月16日州政府13屆30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延邊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規范社會救助工作,根據國家民政部等11部委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以及實際生活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家庭。

  第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

  (二)低收入標準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動態管理;

  (五)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住房保障、就業援助、教育援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二章 認定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延邊州行政區域內持有城鎮常住戶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家庭認定,適用本細則。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鎮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證明的農民家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能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并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兩倍左右確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縣(市)民政局、統計局、財政局、房地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定期測算,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報省、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標準的調整與城市低保標準同時進行。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

  按照不同的社會救助項目和家庭實際支付能力,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也可以分別確定。

第三章 認定機關和部門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管理工作。

  州民政局負責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政策和指導意見。

  各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確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的認定以及管理和服務工作;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審批和建立檔案;向設立和提供救助項目的部門、團體和社會組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關資料。

  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部門根據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需要,向民政部門據實提供所需的收入和財產信息。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審核、入戶調查、管理和服務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縣(市)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可以滿足實際需要且勝任工作的人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辦公自動化、入戶調查、數據采集、證表印制和建立檔案等。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在上一年度所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經縣(市)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 對工薪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對在職職工收入的核定,由職工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并經其所在單位領導簽署、加蓋公章認定。

  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后,可以按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其他勞動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認定機構根據申請人所從事的社會勞動情況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對經營性凈收入,由個人誠信申報,經認定機構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保險收益和其他投資收益,由申請人提供相關憑證并經認定機構調查后認定。

  (二)知識產權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由認定機構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折或銀行卡予以認定。

  (二)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和認定機構調查后認定。

  (三)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和當事人收條等綜合認定。

  (五)經濟補償金(安置費):憑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發放證明材料等予以認定。

  (六)被贍養人、被撫養人及被扶養人與贍養義務人、撫養義務人及扶養義務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贍養費、撫養費及扶養費的計算方法參照各縣(市)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提取住房公積金:憑銀行或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予以認定。

  (八)接受饋贈收入:由受饋人誠信申報,認定機構進行調查評估認定。

  (九)繼承收入:繼承人在擁有居住房屋的情況下繼承房產,繼承房產列入繼承人財產性收入范圍;繼承人在沒有個人居住房屋的情況下繼承的房產,確定為家庭財產,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繼承收入由申請人誠信申報,認定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頒發的對特殊貢獻人員的獎勵金,見義勇為獎勵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立功榮譽金及護理費。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貧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和在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寄宿生生活補助、助學貸款等。

  (四)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濟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費以外的部分。

  (六)按規定由單位及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七)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財產。

  主要包括存款、公積金、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第十八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中雖無從業人員,但生活來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顯高于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購置或佩戴貴重飾品或擁有自己出資購買的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

  (三)家中有用高價收藏、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四)在就業年齡段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失業、無業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就業服務登記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薦就業的,或不接受職業指導的,或不接受職業培訓的,或經推薦就業崗位拒絕就業的;

  (五)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性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擁有私家轎車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七)兩年內購置住房(因拆遷或者棚戶區改造購置經濟適用房的除外)或者豪華裝修住房,以及家庭擁有多套住房,且未采取自救措施的。

  (八)家庭成員在高收費非公辦幼兒園入托,在義務教育期間自費擇校就讀,屬非國家統招生自費在高額收費的高校或者系、專業就學的。

  (九)家庭成員中有自費出國留學、勞務的。

  (十)因賭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為且不悔改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一)法定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或轉移、放棄個人資產或不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

  (十二)有為獲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故意拆分戶口、合并戶口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十三)經縣(市)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具有本地城市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在需要申請住房保障及其他專項救助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書面申請,并填寫《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申請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收入證明;

  4.民政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年齡(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需提供就業(求職)狀況證明,同時還要提供目前是否就業證明及就業后的收入證明。

  (2)殘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殘疾證;患病的需提供定點鑒定醫院的診斷證明。

  (3)夫妻結婚證;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的戶口證明。

  (4)夫妻離婚的需要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書。

  (5)家庭住房證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質、房屋證件、長期共居人口、房屋類型、房屋結構、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居住面積等。有房產證的提供房產證。

  (6)個人勞動關系檔案存檔證明。由相關部門出具的存檔證明。

  (7)職業介紹證明。由相關部門出具的職業介紹證明。

  (8)協議保險證明。與企業簽訂的“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

  (9)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參見社會保險繳費憑證。

  (10)在校全日制學生證明。

  (11)原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簡退職老職工、優撫對象等需提供能夠確認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12)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和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是申請人同意授予縣(市)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權力的書面憑證。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稅務、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憑申請人的授權書積極配合對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的調查核定。

  (二)街道(鄉鎮)初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授權書,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財產及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定,符合條件的,填寫《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公示15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報縣(市)民政部門;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三)縣(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縣(市)民政部門接到街道(鄉鎮)的同意意見后,要在申請人所在社區進行公示7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予以審批,并出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取得《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家庭,其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應當登記在縣級民政部門網站上進行長期公示。

  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審核、審批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證明材料不齊全的除外)。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州及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社會保險、統計、物價、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州及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及時向廣大市民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和審核、審批程序,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期限為一年,期滿后,申請人需要申請重新認定。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復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復核一次。對家庭收入情況好轉的,要及時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并終止其相關待遇。

  縣(市)民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隨時受理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完成對申請家庭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市)民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檔案,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以及享受到的所有社會救助項目情況,及時登記歸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縣級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不予認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對于已經取得的社會救助款物,由縣(市)民政部門予以追回。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員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市)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和《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財產查詢授權書》按照省民政廳統一制定的式樣,由州民政局統一制作。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州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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