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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豫政辦〔2011〕25號關于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1-05-23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豫政辦〔2011〕25號關于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1〕2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1〕25號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按照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安排,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基本藥物實行以省為單位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發揮集中批量采購優勢,招標和采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采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產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第三條 省政府對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負總責。省衛生廳是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采購平臺,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采購資格的采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并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過程中采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采購中出現的問題。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是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采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采購、配送、結算服務。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采購機構)作為基本藥物采購的責任主體,利用采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采購工作,負責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采購機構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基本藥物采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采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采購,并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采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采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協議定期向采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并按協議約定及時付款。

  第四條 采購范圍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使用部分)》和《河南省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所列藥品。

  第五條 實施范圍為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六條 參加我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活動的各方當事人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

  第七條 通過科學限價、合理競價、公開議價的方式,規范開展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保障基本藥物的質量和供應,合理有效降低采購價格,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基本藥物采購周期暫定為12個月。

  第八條 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意見,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工作者在基本藥物采購中的積極作用。在采購計劃制定、評標、談判等重要環節,參與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者和醫務人員代表不少于50%。

  第九條 根據臨床必需和基層實際,合理確定基本藥物采購的具體劑型、規格和包裝,每種基本藥物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并兼顧成人和兒童用藥需要。

  第十條 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省衛生廳和發展改革委要全面調查近三年基本藥物實際購銷價格,包括社會零售藥店零售價格以及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進貨價格。原則上集中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國基本藥物基層平均采購價格。

  采購機構通過集中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包括配送費用)即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銷售價格。

  第十一條 區分情況分類采購對獨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采取與生產或批發企業進行單獨議價的方式進行采購。

  對基層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藥、急救用藥,以及臨床常用且價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費用3元以下)或者經多次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基本藥物,采取邀請招標或者詢價采購的方式采購。

  對基本藥物中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免費治療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用藥、免疫規劃用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仍按國家現有規定采購。

  其他基本藥物均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招標中如出現企業投標價格均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采購機構應與投標企業依次進行單獨議價,均不能達成一致的,即宣布廢標。

  對通過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購到的基本藥物,經省衛生廳同意,采購機構可以尋找替代劑型、規格重新采購,或者委托有資質的企業定點生產,并及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不得采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第十二條 在省級集中采購初期,采取單一貨源承諾方式進行采購,即對每種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確定一家企業中標,使該企業獲得供貨區域內該藥品全部市場份額,我省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具體到劑型和規格)只由這一家企業供應。對于一家企業無法滿足供應的藥品,經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同意,將全省劃分為不同的供貨區域采購。

  根據試行情況,完善采購辦法,逐步實現基本藥物以省為單位量價掛鉤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采用“雙信封”的招標方式,即投標企業在編制標書時,分別編制經濟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并同時投兩份標書。經濟技術標書主要對企業生產規模、配送能力、銷售額、行業排名、市場信譽,以及㈣(GSP)資質認證、藥品質量抽驗抽查歷史情況、電子監管能力等指標進行評審,保證基本藥物質量。經濟技術標采用百分制評審,客觀分值80分,主觀分值20分,依據評標要素得分情況,由計算機評標系統自動生成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確定入圍品種和規格,得分相同的藥品可并列,但其入圍品種和規格數量不得突破相關規定。

  經濟技術標書評審入圍品種和規格才能進入商務標書評審,商務標書評審由價格最低者中標;或者根據基本藥物質量和價格等要素設計評分指標體系,對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分。

  第十四條 建立基本藥物采購信息公開制度,在采購結束3個工作日內,省衛生廳應主動向社會公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價格、采購數量和中標企業,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報衛生部備案并抄國務院醫改辦公室。鼓勵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基本藥物采購過程,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環境。

  第十五條 采購機構確定供貨企業后,供貨企業要將擬供貨的藥品樣品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付款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

  采購機構代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合同的執行。如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不能滿足臨床用藥需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提出申請,由采購機構與供貨企業簽訂追加合同,各供貨企業原則上不得拒絕。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采購機構簽訂授權或者委托協議。

  中標生產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鼓勵生產企業優先選擇2010年我省公開遴選的100家配送企業進行配送。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配送,中標生產企業均應對中標藥品的質量、價格、供應和配送負總責。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臨床需求,遴選中標藥品,科學合理制定采購計劃并通過河南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平臺進行采購。

  第十七條 付款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縣(市、區)為單位,由縣級財政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統一支付貨款,原則上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各地可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足額支付,具體付款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領導,提高認識,堅定信心,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監督管理。

  二、省衛生廳要加強對采購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管和指導,確保基本藥物采購工作順利實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配送企業執行情況的監管,并建立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三、省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基本藥物成本調查和市場購銷價格監測,指導采購機構合理確定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價格;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的質量監管,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必要時將抽驗樣品與備案樣品進行比對,對質量出現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懲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省財政廳負責安排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政府預算。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財務運行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六、各級監察機關、糾風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參與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對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或選聘的其他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社會保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和檢察機關也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強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全過程的監督。

  八、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過程中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中標后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未按合同規定及時配送供貨,向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個人進行賄賂或變相賄賂的,一律記錄在案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次違規嚴歷警告,并限期糾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違規的,由省衛生廳將違法違規企業和法人代表名單及違法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及其法人代表參與我省任何藥品的招標采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懲處。

  有關部門要對參與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采購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懲,并公開其不良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參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不按時結算貨款,不執行集中采購價格,同企業訂立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藥品采購、銷售、使用等過程中收受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十、省醫改辦公室要會同相關部門把基本藥物采購執行情況作為醫改工作評估的核心指標之一,對各地基本藥物采購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并與資金補助掛鉤。要加強基本藥物采購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十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培訓,爭取藥品生產流通行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蹤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因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產生的矛盾,不斷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建立和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的契機,引導和規范基層醫務人員用藥行為。加強基層醫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盡快推進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在基層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統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進行監管。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轉變用藥習慣,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河南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制定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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