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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2010-12-06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政府令第117號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業經2010年7月21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代市長 王正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市政府對2009年11月30日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廢止《遼陽市牲畜定點屠宰管理暫行辦法》等58件規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遼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24件規范性文件。同時,依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決定保留的《遼陽市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75件規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doc
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及修改說明.doc
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目錄.doc
http://www.liaoyang.gov.cn/Editor/uploadfile/20101222110000691.doc
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1 服務業委 遼陽市牲畜定點屠宰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辦發〔2000〕75號 2000年11月8日 省人大新制定的《遼寧省畜禽定點屠宰管理條例》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2 經濟和信息化委 遼陽市加快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暫行規定 遼市政發〔2002〕11號 2002年3月4日 主要內容不適應現有經濟發展狀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3 扶貧辦 遼陽市加快山區開發建設有關政策規定 遼市政發〔1999〕14號 1999年3月24日 調整期已過。
4 水務局 遼陽市河道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發布,遼市政發〔2005〕19號修訂 2004年4月10日發布,2005年5月14日修訂 調整期已過。
5 遼陽市地熱水和礦泉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2〕2號 2002年1月26日 調整期已過。
6 轉發省政府關于調整水利工程水費標準的通知 遼市政發〔1990〕100號 1990年11月12日 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
7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 遼陽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1996年12月27日 主要內容與《物權法》相抵觸。
8 遼陽市設置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1997年6月30日 已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9 國土資源局 遼陽市國有土地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2001年7月25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號)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10 關于加強國有土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遼市政發〔2002〕14號 2002年3月22日 《關于印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和<協議出讓國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14號)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11 財政局 關于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 遼市政辦發〔1993〕4號 1993年3月3日 已為《遼陽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所替代。
12 遼陽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遼市政規字〔1991〕2號 1991年7月30日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5號)已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13 遼陽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辦發〔1996〕17號 1996年4月3日 《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219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14 遼陽市抵押物登記評估收費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 1998年5月6日 調整期已過。
15 遼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動車輛定點加油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辦發〔1999〕68號 1999年12月28日 調整期已過。
16 遼陽市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12號 2001年4月18日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財預發〔2006〕513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17 遼陽市市本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30號 2001年7月25日 調整期已過。
18 外經貿局 關于加強外派勞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市政辦發〔1997〕43號 1997年10月7日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年3號)已作出更詳細規定。
19 遼陽市引資項目統計確認辦法 遼市政辦發〔1999〕28號 1999年5月17日 《遼寧省內聯引進項目統計考核實施辦法》(遼經合發〔2009〕29號)已作出更詳細規定。
20 遼陽市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若干政策暫行規定 遼市政發〔2002〕22號 2002年5月14日 已為《關于印發遼陽市鼓勵投資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遼市政發〔2007〕36號)所替代。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21 外經貿局 遼陽市利用外資若干政策規定 遼市政發〔2004〕5號 2004年2月5日 已為《關于印發遼陽市鼓勵投資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遼市政發〔2007〕36號)所替代。
22 遼陽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遼市政發〔2005〕46號 2005年10月8日 已為《關于印發遼陽市鼓勵投資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遼市政發〔2007〕36號)所替代。
23 地稅局 遼陽市契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3號 2001年1月10日 我市已開始實行房地產征收一體化,單獨的契稅征收辦法已無存在意義。
24 關于在鐵精粉計量中增加所得稅征繳的批復 遼市政〔2009〕50號 2009年10月15日 已為《關于提高鐵礦石精粉稅收保證金的批復》(遼市政〔2010〕12號)所替代。
25 關于遼陽市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見 遼市政辦發〔2006〕29號 2006年5月13日 我市已開始實行房地產征收一體化,原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不符合經濟發展要求。
26 民政局 遼陽市農村鄉鎮敬老院管理辦法 遼市政發〔1996〕42號 1996年11月12日 《遼寧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遼民發〔2008〕25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27 關于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的通知 遼市政發〔1997〕17號 1997年4月25日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作出詳細規定。
28 關于建立城鎮居民臨時救濟制度的通知 遼市政發〔2000〕21號 2000年6月7日 已為《遼陽市城鄉生活困難居民應急救助辦法》(市政府令110號)所替代。
29 遼陽市收容遣送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2〕17號 2002年4月23日 《關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令381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30 遼陽市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遼市政發〔2004〕41號 2004年11月30日 《遼寧省關于做好駐遼部隊家屬安置和就業工作意見》(遼擁辦發〔2009〕8號)對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措施及保障內容已作出詳細規定。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31 殘聯 遼陽市對殘疾人實行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1997年9月1日 已為《中共遼陽市委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市委發〔2009〕17號)所替代。
32 遼陽市殘疾人就業保障辦法 遼市政發〔2003〕16號 2003年4月24日 已為《中共遼陽市委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市委發〔2009〕17號)所替代。
33 統計局 遼陽市個體私營經濟統計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1998〕5號 1998年1月21日 上位法《統計法》調整。
34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遼陽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社會保險規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 1997年10月7日 《工傷保險條例》已作出詳細規定。
35 遼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1997〕40號 1997年10月7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36 遼陽市國家公務員公務行為守則(試行) 遼市政發〔1998〕56號 1998年12月30日 上位法依據廢止。
37 遼陽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 2000年12月27日 上位法依據《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調整,人才服務機構設立條件、人才流動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與調整后的上位法相抵觸。
38 遼陽市鼓勵留學人員來遼工作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11號 2001年4月16日 已為《關于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家重點大學和海外留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工作暫行辦法》(遼市委辦發〔2008〕8號)所替代。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39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遼陽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人才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14號 2001年4月19日 已為《關于黨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家重點大學和海外留學本科以上畢業生工作暫行辦法》(遼市委辦發〔2008〕8號)所替代。
40 遼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遼市政發〔2001〕32號 2001年8月8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41 遼陽市市直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2〕50號 2002年9月27日 已為市人大發布的《遼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遼市人發〔2006〕1號)所替代。
42 遼陽市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2002年10月28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勞動爭議調解法》已作出詳細規定。
43 遼陽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 遼市政發〔2007〕30號 2007年6月20日 不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已為《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市政辦發〔2010〕42號)所替代。
44 人防辦 遼陽市民事防護應急救援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2002年5月30日 主要內容不適應我市經濟發展要求。
45 司法局 遼陽市法律援助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 2000年9月20日 《遼寧省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省政府令176號)已作出詳細規定。
46 教育局 遼陽市貫徹《教師法》暫行規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1994年6月14日 主要內容不適應我市經濟發展要求,調整期已過。
47 遼陽市扶困助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遼市政辦發〔2004〕18號 2004年5月29日 不適應我市社會發展需要,調整期已過。
48 衛生局 遼陽市婦女兒童保健保償服務管理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1997年9月23日 《遼寧省母嬰保健實施條例》已作出詳細規定。
49 遼陽市公民獻血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1999年5月17日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已作出詳細規定。
序號 實施單位 規范性文件名稱 文 號 發布時間 廢止的理由和依據
50 科技局 遼陽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 遼市政發〔1998〕35號 1998年7月1日 不適合我市經濟發展要求,調整期已過。
51 遼陽市招聘培訓獎勵科技人員的若干規定 遼市政發〔1999〕33號 1999年5月17日 不適合我市經濟發展要求,調整期已過。
52 法制辦 遼陽市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辦法 遼市政發〔2001〕38號 2001年8月31日 《遼寧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148號) 已作出詳細規定。
53 遼陽市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2001年8月31日 2005年8月26日《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省政府令186號) 已作出詳細規定。
54 遼陽市行政違法舉報暫行辦法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2000年5月22日 調整期已過。
55 信訪局 遼陽市信訪暫行規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 1999年6月14日 國務院《信訪條例》已作出詳細規定。
56 外事辦 關于授予外籍人員榮譽市民稱號的暫行辦法 遼市政辦發〔1991〕42號 1991年9月17日 已為市人大發布的《遼陽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遼市人發〔2003〕12號)所替代。
57 遼陽市外國記者管理辦法 遼市政辦發〔2002〕91號 2002年12月23日 200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已作出詳細規定。
58 遼陽市外賓接待管理暫行辦法 遼市政辦發〔2002〕20號 2002年4月11日 已為《關于規范外賓接待工作的意見》(遼市政發〔2005〕81號)所替代。
附件2:
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及修改說明
一、《遼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3號)
第十三條“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的……依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修改理由:“門前三包”包括環境衛生、市容秩序和綠化等三個方面,原辦法的罰則轉致中遺漏了關于綠化管理方面的內容。
二、《遼陽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
刪除第三十九條(關于對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損害道路設施或者影響道路設施使用功能侵害行為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及相關處罰內容)和第四十條(關于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及相關處罰內容)。
刪除理由:該《辦法》的上位法《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6年1月進行了修訂,刪除了違反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處罰依據。
三、《遼陽市西大街商業步行街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3號)
第五條第一款“西大街商業步行街管理辦公室負責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第二款:“公安、工商、建委、房產、城建、規劃、環保、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步行街區域內的有關工作,或將相關執法權委托授權給步行街管理公辦室。”修改為:“公安、工商、建設、環保、衛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步行街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修改理由:根據法律規定授權是立法行為,只能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委托必須有規章以上的依據,上述部門的職權無依據不能委托,我市作出此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
四、《遼陽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遼市政辦發〔2004〕49號)
1.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遼寧省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修改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修改理由:本辦法所依據的上位法《遼寧省消防條例》已經廢止。
2.第十三條第(二)項“(二)進行消防安全行政審批或審核,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中刪除“按照法定時限對消防工程進行驗收”。
修改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消防驗收實行備案制度。除了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外,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工程抽查驗收。
五、《遼陽市消防水源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1號)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中,“……按《遼寧省消防條例》給予行政處罰,……”和 “……按《遼寧省消防條例》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
修改理由:本辦法的上位法依據《遼寧省消防條例》已廢止。
六、《轉發市發改委等部門關于促進遼陽市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遼市政辦發〔2005〕98號)
“二、促進現代物流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部分中“(三)物流企業稅收政策”和“(七)工商企業分離物流業務扶持政策”部分刪除。
修改理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七、《關于加快養老產業發展的意見》(遼市政發〔2005〕2號)
“三、促進養老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部分中“(一)認真落實國家對養老機構的優惠政策”涉及所得稅、車船稅的部分刪除。
修改理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八、《遼陽市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備案暫行辦法》(2000年12月6日修訂的市政府令1號)
1.規范性文件名稱中刪除“暫行”字樣。
2.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十二條、十三條、十五條中“……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局”,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3.第六條刪掉第(一)項內容,第(五)項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調整為“對個人在5000元以上,對單位在1萬元以上”。
原第六條 下列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均應備案:
(一) 行政拘留十天以上的;
(二) 勞動教養;
(三) 吊銷證照;
(四) 責令停產、停業;
(五) 罰款及沒收財物數額對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對個體經營業者在二千元以上,對單位在五千元以上的;
(六)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七) 認為屬于重大行政處理的其他行政決定。
修改為:第六條 下列重大行政處理決定,均應備案:
(一)勞動教養的;
(二)吊銷證照的;
(三)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罰款或者沒收財物數額對個人在5000元以上,對單位在1萬元以上的;
(五)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六)屬于重大行政處理的其他決定。
修改理由:1.法制機構名稱已更改;2.原規定中涉及財產罰的額度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現狀,需要調整。
九、《遼陽市加快第三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遼市政發〔2006〕40號)
1.廢止第七、八、九、十一、二十三條規定。
第七條 對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和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免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第二年獎勵當年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獎勵當年企業繳納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新辦第三產業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確定減免稅政策。
第八條 對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獎勵當年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條 對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2年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獎勵當年企業繳納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一條 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泵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技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等企事業單位或合作組織,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開展上述農業生產服務或勞務所得,免征所得稅。
第二十三條 新辦企業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的有關標準認定。
廢止理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2.修改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原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含大學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每年給予8000元的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減免;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每吸納1名下崗失業人員,3年內每年給予4800元的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修改為“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一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修改理由:《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86號)等上位法均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所得稅減免政策有新的規定。
十、以下15件規范性文件名稱中刪除“暫行”或者“試行”字樣
1.《遼陽市破產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遼市政辦發〔1995〕32號,1995年7月26日 );
2.《遼陽市檔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36號發布,2008年8月19日市政府令第104號修訂);
3.《遼陽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8號,1995年1月11日);
4.《遼陽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1995年6月27日);
5.《遼陽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9號,1995年2月7日);
6.《關于〈遼陽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遼市政辦發〔1997〕50號,1997年11月16日);
7.《遼陽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40號,1999年1月13日);
8.《遼陽市勞動保障代理管理暫行辦法》(遼市政發〔2000〕30號,2000年7月17日);
9.《遼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9號,2001年10月30日);
10.《遼陽市城鎮職工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遼市政發〔2001〕43號,2001年11月5日);
11.《遼陽市失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遼市政發〔2002〕28號,2002年5月27日);
12.《遼陽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遼市政發〔2002〕39號,2002年7月5日);
13.《遼陽市城鎮居民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遼市政辦發〔2008〕30號,2008年4月28日);
14.《遼陽市鼓勵投資若干規定(試行)》(遼市政發〔2007〕36號,2007年8月1日);
15.《遼陽市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遼市政發〔2001〕5號,2001年1月18日)。
修改理由:暫行或試行的有效期一般為2年,但以上規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規定和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適應我市經濟發展要求,可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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