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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2012-04-25
印發《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陽府辦〔2012〕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規劃建設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實施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在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同時,逐步擴大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根據《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粵府辦〔2012〕1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用地、建設、房源及資金籌集、申請、準入、輪候、退出、租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過其他途徑籌集到的限定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稅務、工商、統計、審計、物價、監察、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租房相關工作。

  設立了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的,公租房的需求調查、登記、建設、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事務由其具體承辦。

  第五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臺應當與城鎮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 房源及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購建的公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委托住房規劃建設部門管理;通過政府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提供土地并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其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中約定,但其運營過程、產權轉讓等環節須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新建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供應。

  第八條 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資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房或“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的住房;

  (三)各類產業園區集中配套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

  (四)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為公租房的住房;

  (七)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現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的住房;

  (八)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除用工企業自行建設或配建的公租房外,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規劃選址位置需滿足租戶的工作、生活及出行方便的要求。

  第十條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信息除正常的建設手續審批的公示外,須在本地報紙媒體、住房保障網頁上公示。

  第十一條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積極發展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公租房。

  第十二條 在建設用地規模1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和“三舊”改造商品房項目中,可以按5%和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在上述兩類建設項目用地出讓時,應在土地出讓條件中列明并在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建設標準(滿足工程建設標準和基本入住要求)、房屋權屬等事項。配建的公租房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公租房建設落實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優惠政策,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通過創新投融資方式和公積金貸款籌集的資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資金;

  (八)經政府批準可以納入公租房籌集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以及公租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第三章 供應對象和條件

  第十七條 按本市實際情況,公租房的供應對象具體分四類:⒈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下同)。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3.新就業無房人員。4.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八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五年以上。

  (二)市區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確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確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線標準統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確定。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執行標準。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和申請人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符合本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條件且達到35周歲的單身人士(含離婚)可以單獨申請公租房。

  第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一)具有就業地所在縣(市、區)城鎮戶籍,持有高中以上畢業證書;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業地所在城鎮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的。

  申請人已婚的,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

  第二十條 非就業地所在縣(市、區)的城鎮戶籍,但在工作所在城鎮實際居住五年以上,與本城鎮勞動關系穩定,有經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本城鎮無私有房產、符合住房保障收入標準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

  申請人已婚的,必須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或者已入住敬(養)老院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及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申請公租房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現在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員轉讓或被拆遷未滿5年的自有住房或共有住房;

  (五)待入住的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章 申請和準入

  第二十三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的申請,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

  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本條中的申請家庭,即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下以一個戶口薄為單位。但當一個戶口薄出現兩個或多個家庭組合時,則需根據婚姻及血緣關系劃定(包括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二十四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租房的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陽江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家庭人員收入證明;

  (四)住房及財產狀況證明;

  (五)《誠信承諾書》;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的,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申報材料。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后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當地民政部門。

  (三)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轉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

  (四)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自收到民政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有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財產收入等情況在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批準進入公租房的配租輪候環節;不符合條件的,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公租房申請由所在單位統一向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出,不受理個人申請。

  申請單位向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時,需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收到申請單位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或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示程序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輪候環節。

  

 第五章 輪候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公租房主要用于解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求,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其他渠道籌集房源解決居住需求。

  公租房配租實行輪候制度,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將審核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予公示。

  輪候順序以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的時間為依據,經審核符合準入條件后以申請時間的先后確定其先后順序。

  經審核符合本市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無房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烈士遺屬、殘疾軍人、孤老、殘疾人等急需政府救助對象以及執行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困難家庭可優先安置。

  第二十九條 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根據當年的房源狀況和輪候順序制訂當年的配租方案,并通過抽簽和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和配租房號。配租房號確定后,由產權人(出租人)與配租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列入配租方案的申請對象輪候至下一年度安排。

  根據輪候順序及配租方案確定配租名單后,在公布的公開選房日期前5天,由產權人(出租人)告知申請人參加抽簽和搖號選房。

  第三十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對批準的申請單位按申請順序安排房源,當年房源安排完畢后,轉入下一年計劃安置。具體租戶與房號的配對,由申請單位在批準安排的房源中統籌確定后抄報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配租房號確定后,由產權人(出租人)與申請單位及配租對象(即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三方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租房的年度配租方案及配租結果需在陽江日報和陽江住房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時間20天。

  第三十二條 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

  第三十三條 因放棄入圍資格而空出的名額,按照輪候順序的先后由下年度的輪候申請人依次填補。放棄本次入圍資格的申請人若再次申請,須按重新申請的時間輪候。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的確定應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并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租金標準可以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市區范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取標準執行市發展和改革局《陽江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基準租金標準方案》。

  市區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根據建設年限、結構形式和所處地段共分四個級別:

  (一)一級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標準為4.0元/平方米.每月。

  (二)二級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標準為5.8元/平方米.每月。

  (三)三級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標準為8.3元/平方米.每月。

  (四)四級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標準為11.0元/平方米.每月。

  第三十六條 市區公租房租金的收取以各級基準租金為基礎,根據承租人(家庭)經濟收入條件和困難程度,分檔收取:

  (一)第一檔 最低收入家庭租戶(低保家庭)。該檔次租戶不受公租房的級別限制,并享受政府對廉租房住戶的補貼政策,其租金統一按2.05元/平方米.每月收取。

  (二)第二檔 低收入家庭租戶(除低保家庭)。該檔次租戶以基準租金為基礎,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的60%收取。

  (三)第三檔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戶。該檔次租戶以基準租金為基礎,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的80%收取。

  (四)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租戶。該檔次租戶不享受政府補貼減免,按其所租住不同級別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收取。

  

第七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內使用公租房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其所租住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禁止二次裝修、轉租、轉借、轉讓,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禁止加層、改建、擴建;禁止改建住房結構和損害設施設備。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后,應一次性交付履約保證金,以保證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及在租賃期間使用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和享受物業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

  第四十條 租賃合同期滿確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資格核查后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按其對應的租金收取檔次,在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后可以續租。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承租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權單位按合同約定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連續半年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二)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三)其他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

  (四)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五)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的(含租賃其他住房的)。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租賃實行不定期的資格核查制度。

  (一)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已經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不定期資格核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資格核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賃條件,但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核查后的下一個月起,根據承租人的家庭變動情況所對應的租金檔次,重新確定其租金收取標準。

  (三)住房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承租公租房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經濟收入和住房變化情況進行資格年度核查,其所在單位應當主動向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度資格核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因家庭經濟收入、住房條件情況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由產權人(出租人)收回公租房。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內搬遷,并辦理相關手續。

  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承租人可以向產權人(出租人)申請最長不超過半年的延長租住期。延長租住期內的租金,按其原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收取。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搬遷的,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責令其搬遷,并載入其個人誠信記錄。在超期居住期間,產權人(出租人)可依據合同約定按超期時間的長短向原承租人收取租金:半年以內未退出的,按其原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基準租金收取;超過半年仍然未退出的,按基準租金的150%收取;超出一年仍然未退出的,按基準租金的180%收取;超出兩年及以上仍然未退出的,按基準租金的200%收取。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內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承租人拒不退出公租房的,當地住房規劃建設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對象檔案,并通過組織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對承租公租房的家庭或個人情況進行不定期的隨機抽查,設立投訴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等方式,及時掌握保障對象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以動態監測申請人是否符合保障條件。

  第四十五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申請材料、證明等騙取公租房租賃的,經調查核實后,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騙取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由住房規劃建設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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