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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6-07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張政發〔201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8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而依法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永定區、武陵源區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慈利縣、桑植縣由縣人民政府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對縣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審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財政、地稅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3%。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經批準采取特殊價格政策產生的收入,按50%-70%計征。
(三)對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按50%計征。
(四)向社會征收。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的1%計征。繳納義務人月實際繳納“三稅”不足3000元的,免征價格調節基金。其征收范圍是:旅店業、飲食業、休閑娛樂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和通信業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五)對資源性產品等征收。地方電網按隸屬關系按銷售電量0.002元/千瓦時計征;鐵礦石按2元/噸計征;鎳鉬礦按銷售收入的1%計征;大理石按2元/噸計征;方解石按1元/噸計征;建筑用砂、石按1元/m3計征;木材按5元/立方米計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按出讓土地成交總額的0.5%計征,協議出讓的按成交額的1%計征;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按每年國有土地收益金的2%計征;旅游門票、石油、自來水、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按相關規定計征。
(六)對房屋建安工程按5元/平方米計征。
(七)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1〕37號)征收。
第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方式: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計提,市本級和永定區、武陵源區計提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通過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劃解市國庫。慈利縣、桑植縣計提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同級國庫。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服務項目和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以及資源性產品、房屋建安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征收時,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寫明預算級次。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由財政部門開具繳款書繳入市國庫;慈利縣、桑植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繳入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由財政部門開具繳款書繳入同級國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征收。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地方稅務機關只代征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征收范圍,不再代征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增加的價格調節基金項目。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定價權限征收。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檢查確認后征收。對地方電網供電企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時,每月征收一次,對發電企業免征價格調節基金。礦產品的價格調節基金向礦產采掘業主征收。木材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木材經營單位或個人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和協議出讓的價格調節基金向土地受讓方征收;出租(租賃)的國有土地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承租方征收。房屋建安工程的價格調節基金向房屋建安工程施工單位征收,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價格調節基金。
(四)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其中煙草和通信行業繳納的繳入省國庫,其他行業繳納的繳入同級國庫(永定區、武陵源區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直接繳入市國庫)。
(五)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所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申報受理、征收入庫、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六)繳納義務人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其繳納“三稅”的機構所在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繳納義務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七)地方稅務機關使用稅收票證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其收入列“1030199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并納入稅收會計統計核算體系。
(八)繳納義務人超過應納數額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地方稅務機關比照稅款退還方式辦理退還,或者抵繳下期應繳價格調節基金。
(九)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11年12月1日(含)起計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項目,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但本辦法已明確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的,必須遵照執行,不得變更。
第九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并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有關財稅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屬于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項目,繳納義務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或者未足額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建立征收臺賬。
第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每季度核查一次,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資料的檔案管理,并隨同地方稅收征管資料一并保存。
第十二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征、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并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繳納義務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受理,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審批。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張家界市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表》,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質證明;
(四)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報送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建立滾存使用機制,在確保基金當年征收額有積累的前提下,有重點、有計劃地投放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情形:
(一)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二)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并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范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支配權屬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方案,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批準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嚴格按批準用途專款專用,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市本級價格調節基金原則用于永定區和武陵源區。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截留、挪用、侵占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價格調節基金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國庫,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委托永定區、武陵源區相關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市、區人民政府按四、六比例分成。
第二十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管費用按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予以安排,用于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宣傳、獎勵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征集、解繳、入庫、撥付、使用情況等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二十二條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效果評估機制,對重點扶持項目及分期投入項目建立項目庫,實行跟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價格、財政、地稅、國稅、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中的相關事宜,切實加強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的召集和組織,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對縣的價格調節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第二十七條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罰的,從其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張家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張政辦發〔2004〕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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