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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2012-06-06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2年4月20日通過的《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12年5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6月6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的決定

(2012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中新廣州知識城條例

  (2012年4月2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中新廣州知識城(以下簡稱知識城)的建設和發展,構建開放型區域創新體系,營造適宜人才集聚、創新創業的環境,發展知識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知識城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知識城的范圍按照法定程序確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城開發建設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知識城的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知識城的建設和發展情況。
  第四條 中新廣州知識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知識城管委會)負責知識城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推進知識城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在行政事務、社會事務、經濟事務的管理方面堅持科學發展,改革創新,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的體制、機制。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鼓勵和保護創新創業,促進國際創新合作。
  第六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適應知識城發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對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適用范圍進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規章不適應知識城發展的,知識城管委會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就其在知識城的適用作出決定。
  根據知識城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單獨適用于知識城的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知識城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生態優先,發展知識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區,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八條 知識城管委會在知識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知識城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知識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知識城的土地利用依法實施管理;
  (五)統一管理知識城的發展改革、經貿、科技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房管、環保、建設、審計、國有資產監管、規劃、統計、工商、知識產權等行政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知識城管委會根據國務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知識城管委會行使的行政管理權。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知識城管委會的具體行政管理職責、公共服務的范圍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知識城的職責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知識城管委會可以根據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按照精簡、協調、高效的原則,設置、調整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合署辦公等方式實施行政管理。
  鼓勵知識城管委會在行政管理體制、機構運行模式等方面進行創新。
  知識城管委會的管理機構依據知識城管委會的決定行使行政管理權。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管理機構及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責、公共服務的范圍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規范行政行為,依法行政,建立公開、透明、廉潔、高效、務實、便民的行政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知識城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知識城管委會及其管理機構為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審批、登記、備案、年檢和其他事項,應當簡化程序、縮短期限、優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知識城管委會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將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辦理程序、應提交的資料、受理機構和地點、辦結時限等相關信息在辦事窗口予以公示并通過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或者其他方便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支持和引導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知識城的社會事務管理,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推進社區自治,發展社會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
  知識城管委會可以在社會事業、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建立購買公共服務等制度。
  第十三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協調進駐知識城的海關、檢驗檢疫、邊防、外匯管理、港務、民航等單位創建高效便利的通關環境。
  鼓勵和支持前款規定的進駐單位實行業務信息共享,優化工作流程,為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便捷的通關服務。
  第十四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知識城重大事項決策咨詢機制,設立決策咨詢專家委員會。決策咨詢專家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等由知識城管委會另行規定。
  知識城的規劃、重點工程建設、大型項目引進等重大事項以及對知識城發展或者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決策前,應當組織決策咨詢專家委員會中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作出決策后應當將決策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政策指導、簡化辦事程序、建立審批快速通道、申請或者協助申請優惠政策等措施支持知識城的建設和發展。
  有關知識城建設和發展的事項,依照規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審批;對由知識城管委會直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審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知識城管委會工作的監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知識城管委會及其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八條 知識城的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節約集約用地、推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原則,體現區域特色,符合知識經濟發展和生態宜居城市建設的需要。
  經批準的知識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統籌協調知識城與其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與知識城管委會應當互相配合,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知識城及其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并使其相互銜接。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按照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在知識城投資建設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項目。
  第二十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按照生態城市和智慧城市的要求,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建設集中式的污水處理和中水利用設施;
  (二)投資建設新能源和智能電網等系統工程;
  (三)建立廢棄物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統,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四)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建立與區域自然地理環境相協調的、高水平的園林綠化體系;
  (五)采用綠色建筑技術,建設高于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節能標準的低能耗建筑;
  (六)推廣清潔能源和節能減排技術,鼓勵使用符合低碳發展要求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七)高標準建設交通基礎設施,推進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道路交通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實況監控和交通信息即時發布平臺;
  (八)高標準建設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全面應用;
  (九)其他與生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設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合理規劃居住用地,科學配套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休閑、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適宜居住的新型城區。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多元化、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適應不同群體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知識城的土地利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動態評估、監測機制,實行與現代產業相適應的差別化供地模式,創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知識城管委會應當確保土地利用以產業用地為主導,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知識城重點發展的產業;
  (三)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四)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使用權的,應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限制轉讓的條件,以及依法轉讓時知識城管委會的優先購買權。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城城鄉規劃、產業發展需要,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產業用地評估制度,對產業生命周期、投入產出效益等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對不同的產業確定相應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企業土地使用的退出機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退出條件,當合同約定的情形發生時,知識城管委會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土地。
  第二十五條 知識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收益全額留存知識城管委會,按照國家規定扣除、計提有關費用和政策性資金后,主要用于知識城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跨區域、過境工程需要占用知識城用地或者從其地下穿過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項目的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前征求知識城管委會的意見。
  知識城相鄰五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可能對知識城發展造成環境污染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的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之前,應當征求知識城管委會的意見。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征求意見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對因知識城建設而被征地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協助其自主創業和再就業。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提高公共財政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補助水平。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二十八條 知識城重點發展科技服務、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與節能環保、金融服務、先進制造等知識密集型產業,重點引進創新能力強、市場潛力大、附加值高、綠色環保的知識經濟項目。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建立產業調查以及評估分析制度,根據調查和評估分析的情況,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產業促進和調整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以及環境影響、資源節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等要素,建立項目評價和準入、退出制度,編制產業發展目錄,明確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并向社會公布。對目錄中禁止發展的產業,不得引進;對限制發展的產業,限制引進。
  第二十九條 知識城應當在服務業對外開放方面先行先試,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在知識城從事現代服務業并開展創新業務,但國家明確禁止的除外。
  第三十條 在知識城設立企業,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企業設立條件,但經營范圍中有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辦理籌建登記,先行確認企業法人主體資格,期限為一年,可以續期一次,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在此期間,企業可以開展與籌建有關的活動,但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經營項目經批準并取得經營資格后,企業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處于初創期的企業在孵化器等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可以用統一地址申請工商登記的住所;
  (三)知識城企業申請跨類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定,但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除外;
  (四)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權、債權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依法協商約定。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五)以貨幣作為首次出資或者增資的,可以以銀行出具的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或者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以非貨幣作價出資的,可以以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知識城設立的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 申請在知識城設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知識城管委會民政管理機構申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知識城實行下列財政扶持措施:
  (一)知識城管委會可以設立專項資金,采用補助、貸款貼息、獎勵或者創業投資等方式,對符合知識城產業發展方向的重要領域、重大項目和關鍵技術提供財政扶持,重點建設科技基礎設施、科技創新平臺,設立科技支撐服務機構;
  (二)采取財政資助、示范性使用等方式,建立對知識城新興產業或者初創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的消費引導機制;
  (三)對知識城企業生產的創新裝備產品,建立使用首臺(套)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
  (四)對知識城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其他符合知識城產業發展方向的財政扶持措施。
  第三十三條 知識城實行行政審批零收費制度,但資源補償、環境保護和國際對等類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個人繳交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外。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鼓勵創新創業和扶持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優化稅收征管機制,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創建有利于知識城建設和發展的良好稅收環境。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推動產業發展的需要,提請有關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產業、行業制定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采取政策引導、資金資助、場租優惠、快速通道服務等措施,支持建立為知識城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服務的金融體系,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下列服務:
  (一)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知識城設立營業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
  (二)支持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擔保機構等為知識城企業提供貸款、保險等各類金融及相關服務;
  (三)支持金融機構和其他企業在知識城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科技支行、小額貸款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
  (四)通過設立基金等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為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針對知識城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貿易融資、產業鏈融資等提供風險補償;
  (五)通過企業化運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采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在知識城開展投資業務;
  (六)支持境內外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等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在知識城設立機構或者開展投資業務;
  (七)支持知識城企業上市,支持非上市企業股權轉讓;
  (八)開展科技保險服務,對在知識城投保科技保險的高科技企業給予財政扶持,組織建立創新風險轉移機制;
  (九)其他金融服務活動。
  市人民政府財政、金融、科技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各項活動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三十六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財政扶持事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加強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管理,保障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公平和效益。對財政資金予以扶持的產業、技術、項目等,知識城管委會應當組織專家對其經濟效益、發展潛力等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作為是否扶持的依據。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扶持產業、技術、項目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等進行評估。
  第三十七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制定促進政策,支持信用評估、知識產權、人才服務、質量管理、資產評估、法律、會計、檢測、培訓、咨詢等各類專業服務組織在知識城設立服務機構。
  第三十八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知識城產業發展需要,為企業跨國經營提供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詢、技能培訓等配套服務。
  第五章 人才引進
  第三十九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制定知識城的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
  第四十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拓展人才引進渠道,建立與國內外知名大學、我國駐外使(領)館、華人華僑組織、留學人員社團和知名人才中介機構的合作關系。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根據知識城產業規劃,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信息庫,編制高端緊缺人才開發目錄,重點引進生物醫藥、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生命健康、網絡技術、教育培訓等方面的高端人才。
  第四十一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城開展職務科技成果和分紅權激勵改革,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期權、技術入股、股權獎勵、分紅權等各種形式的激勵。科技人員獲得的期權、股權、分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 支持知識城的單位根據需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在創新創業、戶口遷移、居住證辦理、配偶就業、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購買或者租賃、辦公用房補貼、醫療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知識城設立人才教育培訓機構,培養高層次人才。支持知識城企業通過為在校學生提供科研、實習、見習條件等參與知識城人才培養計劃。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類人才培訓機構為知識城的企業培訓、輸送技術以及管理人才。
  第四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專家在知識城從事與創新創業有關的各類合作活動。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教師、科研人員在知識城企業和其他創新組織兼職,鼓勵和支持知識城企業的人才到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兼職,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兼職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協調海關等部門對回國或者來華在知識城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攜帶進境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學物品,按照國家規定提供通關便利并落實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組織建立人才信用記錄制度,推廣使用人才信用報告等信用產品。
  第六章 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四十七條 支持知識城的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國際合作,提升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能力。
  知識城管委會可以采取資金資助、場租優惠、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和支持下列活動:
  (一)在知識城建立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研發機構;
  (二)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自行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內外設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化中心。
  第四十八條 知識城管委會支持在知識城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創新成果提供咨詢和檢測、測試等服務。
  知識城管委會支持在知識城建立企業孵化器等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創新創業提供服務,促進知識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知識城企業聯合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開展協同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資源共享平臺,進行多方位交流、多樣化協作。
  鼓勵和支持知識城企業組建或者參與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聯盟,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對獲得法人資格的知識城的產業技術聯盟,知識城管委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知識城管委會在編制有關知識城的重大科技項目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和制定有關政策文件過程中,應當聽取知識城的企業、產業技術聯盟的意見。
  第五十條 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國家、省、市和知識城的科技重大專項,可以按照規定在科技重大專項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用于支付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監督費用,以及其他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五十一條 對利用知識城管委會地方財政性資金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識城管委會應當與科技成果權屬人約定實施轉化的期限,同時約定期限屆滿后科技成果權屬人不實施轉化的,知識城管委會可以許可他人實施轉化,科技成果權屬人享有約定的權益。
  對職務科技成果,其權屬人自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科技成果權屬人的協議自行實施轉化,享有約定的權益。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自行創辦企業轉化該項成果的,科技成果權屬人可以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的股權或者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術轉讓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第七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十二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采取資助、獎勵等措施,支持知識城的單位和個人獲得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登記。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成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做好企業在采購、生產、銷售等環節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侵權防范。
  第五十三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企業知識產權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知識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行業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鼓勵、引導知識城的企業建立知識產權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臺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第五十四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采取資金資助、政策引導等措施,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在知識城建立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機構、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為知識產權交易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指導和幫助知識城企業制定和實施商標戰略,加強商標管理,培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
  第五十六條 知識城管委會應當采取資助、獎勵等措施,支持知識城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體建立先進標準化體系,參加聯盟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研制,加入國內外標準化組織并參與其活動,推動專利技術標準化和標準產業化應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知識城管委會及其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將審批、登記、備案、年檢和其他事項的相關信息按規定公示或公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知識城重大事項決策前未組織專家論證,或者未將決策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人、舉報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有關部門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建立項目評價和準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編制產業發展目錄,或者未將產業發展目錄和限制、禁止發展的產業目錄向社會公開,或者違反限制、禁止條件引進產業項目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組織專家對財政扶持的產業、技術、項目進行評審,或者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扶持產業、技術、項目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等進行評估的;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由其上報的知識城建設和發展的事項未及時上報,或者對由管委會上報的有關事項,未提供便利和支持,影響或者延誤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在辦理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之前未征求知識城管委會意見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在取得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但未取得經營資格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知識城管委會可以根據知識城的發展和需要制定并實施與本條例有關的配套文件。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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