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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2011-08-24
  第153號
  
  《宜昌市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城區土地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土地儲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國土資源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城區土地儲備,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整理、統一供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儲備委員會,負責城區土地儲備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決定土地儲備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各區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主管城區土地儲備工作,其所屬的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財政、規劃、發展改革、住建、房屋征收、房管、城管執法、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區土地儲備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土地儲備政策措施和管理規范;
  
  (二)審議、決定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三)審議、決定土地儲備、開發和供應方案;
  
  (四)審議、決定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和貸款規模;
  
  (五)協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六)對土地儲備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規劃,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
  
  (二)審核土地儲備、開發和供應方案;
  
  (三)儲備土地調查和權屬登記;
  
  (四)組織土地儲備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報批;
  
  (五)組織實施儲備土地供應;
  
  (六)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
  
  (二)審核土地儲備貸款規模;
  
  (三)安排土地儲備資金;
  
  (四)審核并列支土地儲備成本;
  
  (五)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市規劃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規劃成果;
  
  (二)下達儲備土地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三)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市房屋征收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二)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市住建部門對土地儲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土地儲備控制區范圍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二)組織實施儲備土地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
  
  (三)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并實施土地儲備、開發、供應方案;
  
  (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對土地收購及開發成本進行核算;
  
  (三)籌集、使用土地儲備資金;
  
  (四)負責土地儲備日常工作;
  
  (五)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市監察部門依法對土地儲備工作實施效能監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章規劃與計劃
  
  第十五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規劃應當包括一定時期(5~10年)內城區土地儲備的總量、規模、結構類型、區域分布、分期儲備方案等。對近期擬進行儲備的特定區域,應當劃定為土地儲備控制區。
  
  對土地儲備控制區范圍內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和地上建(構)筑物的權屬、性質、用途及利用現狀。
  
  第十七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規劃、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市場供需狀況,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三)依照城市規劃或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五)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
  
  (六)其他依法應當納入儲備的土地。
  
  第十九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后納入土地儲備。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房屋征收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實施征收與補償。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人轉讓原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并納入土地儲備。
  
  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及相關付款條件,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收到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逾期不申請的,由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收購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收購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二)市規劃部門下達收購土地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房屋進行評估;
  
  (四)市土地儲備中心擬定土地儲備方案,經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
  
  (五)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批準的儲備方案,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及地上房屋收購價款;
  
  (六)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
  
  土地使用權人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征收后納入土地儲備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儲備規劃,向市規劃部門申請下達儲備土地用途等基本規劃條件;
  
  (二)市國土資源部門對擬儲備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核實;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提請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報批手續;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征地補償與安置;
  
  (五)征地補償與安置完成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納入土地儲備;涉及地上房屋已登記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章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城市規劃用途或儲備用途,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根據土地儲備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儲備土地開發方案,經市國土資源、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或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儲備土地開發方案,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對土地儲備項目建立檔案和臺帳,進行動態管理,并完善土地儲備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在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擬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并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從儲備的土地中選用。儲備土地應當優先保證保障房建設用地。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后,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和開發時限要求使用土地。對不按規定用途和開發時限要求使用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并重新納入土地儲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資金;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純收益中安排的資金;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舉借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條市財政部門按照國有土地純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項用于國有土地儲備。
  
  第三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預算相銜接,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土地儲備貸款實行專款專用。
  
  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規劃用途的評估價值確定。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工作的需要及概算情況,安排適當的土地儲備周轉金,并及時核撥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對市土地儲備中心墊付的儲備成本,財政部門在收到土地價款后,按宗地優先撥付給市土地儲備中心。屬于成片開發的儲備土地,先按成本概算核定撥付,待片區成本核定后,再按片區進行決算。
  
  第三十三條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委員會根據各區人民政府實施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與安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任務,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視完成情況給予獎勵。具體方案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房屋征收等部門擬定,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儲備控制區范圍內土地利用現狀的,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公安等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及戶口遷入等相關的許可和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或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夷陵區土地儲備工作應當在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應當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0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宜昌市城區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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