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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8-02
周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周口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周口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周口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項目建設的服務、協調和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關于改進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完善協調推進機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引領、帶動、突破、示范、支撐作用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國家、省布局的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重大產業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項目;重大生態工程和節能減排項目;重大招商引資和產業轉移項目;其他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項目。

政府出資或融資(含國家、省、市)的項目、政策性貸款項目、政府各種專項資金項目、國際金融組織及國外政府貸款項目,均按照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第三條 市重點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安全生產、節能政策,符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同時要符合全市產業聚集區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重點項目于上年11月底前,由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含省駐周單位),根據年度市重點項目選擇指導意見,向市重點項目辦推薦報送下年度重點項目。市重點項目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比選,提出初選名單后,經主管副市長初審,并征求市長和有關副市長意見,于當年元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經市委常委會研究通過。

市屬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增補或調整。市屬國家、省級重點項目的申報工作由市發改委負責。

第五條 重點項目按實施進度分為前期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和續建項目。前期項目是指正在開展規劃、論證和相關手續報批,需提前協調落實建設條件的項目;計劃新開工項目是指已經完成項目備案(核準)或通過城市規劃預審、土地預審、環評審批,建設資金落實,當年能夠實質性開工建設的項目;續建項目是指各種建設手續完備,當年繼續建設或竣工投產(用)的項目。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市重點項目的總體規劃和篩選確定,研究確定推進市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搞好對市重點項目的協調服務,組織對重點項目進行督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既市重點項目辦),辦公地點設在市發展改革委,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市重點項目辦的主要任務是:負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組織進行項目比選,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初選名單,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整方案;對市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招標投標、要素保障、建設進度、外部環境等情況進行全面督導;協調解決市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組織開展聯審聯批工作;準確、及時、全面地掌握市重點項目建設情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匯報;配合組織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重點項目工作;定期通過主流媒體發布項目建設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各縣(市、區)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項目稽察工作;負責對當年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各縣(市、區)成立相應機構,加強本轄區內市重點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項目謀劃和儲備

第七條 加強重點項目謀劃。各級各部門要圍繞全市長遠發展的需要,深入研究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著眼于今后發展的需要,精心謀劃關聯度高、帶動面廣、前瞻性強的重點項目。市政府副市長分別對分管領域的重點項目謀劃工作負責,組織做好相關規劃,研究擬上項目的建設機制、融資方式,督促指導相關部門深入開展前期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要建立項目謀劃機制,切實做到“在建一批、推進一批、謀劃一批、儲備一批”。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市重點項目謀劃的統籌協調和綜合平衡,每月對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謀劃項目情況進行匯總,每季度向市政府匯報項目謀劃及進展情況。

第八條 搞好重點項目儲備。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市重點項目儲備庫,及時吸納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推薦謀劃的項目和市招商引資辦、承接產業轉移辦新簽約的項目進入市重點項目庫。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儲備項目的前期工作,發展改革、工信、國土、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協調配合,及早落實各項建設條件,促使其達到實施要求。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條 市重點項目辦將重點項目的有關情況適時向國土資源、環保、規劃、建設、城管、房管、人防、文化、地震等部門和各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熱等企業通報。

承擔管理和服務項目建設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到市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上門服務,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對重點項目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主動服務,簡化程序,特事特辦,提高效率,要按規定時間及時辦結。對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的,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需報國家、省審批的,要全程跟蹤服務。市直主管部門應將辦理情況每月按時向市重點項目辦書面報告辦理情況,直至辦結。

第十一條 建立全市重大項目聯審聯批機制。

(一)聯審聯批的對象和范圍。聯審聯批的對象主要是省重點項目、市重點項目、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承接產業轉移項目等。審批范圍包括項目達到開工條件所必須具備的手續,主要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備案項目的審查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項目先行用地審批或用地審批;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等。

(二)建立聯審聯批機制。市、縣分別建立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重大項目聯審聯批聯席會議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市重大項目聯審聯批會議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或市重點項目辦召集,聽取項目開工情況和市發展改革、工信、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項目審批辦理情況匯報,安排部署下一步需要抓緊審批的項目,研究協調解決項目審批中的重大問題。

市重大項目聯審聯批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簡稱聯審聯批辦公室),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市重點項目辦公室牽頭,市發改委、工信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規劃局等單位參加,抽調專人定期集中辦公,負責具體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重點項目辦。

(三)聯審聯批程序。聯審聯批按照“辦公室集中匯總、分送有關部門限期辦理、聯審聯批會議督促推進”的模式運作。采取并聯審批方式進行,項目單位需審批的事項可同時向有關部門申報,有關部門受理后,確需要前置條件的按先發放“路條”再補辦手續的方式辦理。堅持實行聯審聯批市、縣兩級分工負責制,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和項目審批(審查)權限,確保上半年計劃開工項目審批任務5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計劃開工項目審批任務10月底前完成。有關部門要按照明確的時間節點要求,歸口組織細化每月應完成聯審聯批項目的工作計劃,建立工作臺賬,提高審批(審查)效率。

(四)實行督辦和考評制度。市聯審聯批辦公室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審批完成情況每月進行排序通報,定期組織開展督查督辦,年終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進行考評。市監察局效能室要把聯審聯批工作作為行政效能監察的重要內容,嚴重影響審批(審查)進度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行政問責。

第十二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目標責任制度管理。每年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周口市重點項目建設年度目標責任書》。市重點項目辦對市重點建設項目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并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責任制度。市政府各位副市長按照工作分工,負責分管領域內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項目的具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是所轄(屬)市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各縣(市、區)政府對重點項目的選址、規劃許可、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建設環境等方面負責。重點項目的法人單位選擇、手續辦理以及建設進度、資金落實等環節,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或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凡涉及重點項目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由相關行政許可部門負責。項目法人單位對資金落實、招標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全面負責。

第十四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按照項目管理和審批權限,及時辦理項目建設各種手續,不得隨意簡化和增加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須進行公開招標,可邀請招標或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務院招投標管理條例》辦理。


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

第十六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各縣(市、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資金、工期、質量、安全等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實際條件按合理工期編制項目進度計劃和年度計劃,及時報市重點項目辦、市行業主管單位和所在轄區重點項目建設管理部門。項目單位應嚴格落實既定進度計劃,確需調整的報市重點項目辦同意。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項目管理部門、重點項目建設單位,須執行重點項目建設進度月統計、月上報制度,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準確地向市重點項目辦報送重點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等項目建設信息。

第十九條 實行重點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市重點項目暨招商引資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定期召開一次,聽取全市重點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重大專題工作推進情況匯報,分析研究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各類突出問題,有針對性進行分類指導和安排部署。

第二十條 實行重點項目配合聯動機制。全面推行縣(市、區)領導和市直部門處級領導包干督導制,對所轄(屬)項目定期進行現場督導。市重點項目辦按月逐項目督導,對問題特別嚴重的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聯合督導,必要時駐地督導。

第二十一條 建立重大建設項目觀摩督導制度。以市重點項目為重點,每年組織1-2次全市性重點建設項目巡回觀摩活動,統一或分片進行,由市主要領導帶隊,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現場觀摩點評各縣(市、區)、各行業重大項目的謀劃儲備、建設進展、外部環境和招商引資等情況,交流經驗、全面促進。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實施進度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有關職能部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按規定程序和時限辦理,是否體現特事特辦、優先辦理原則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制定和落實工程節點控制計劃、實施組織計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重點項目辦負責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等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對重點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重點對項目單位和有關方面建立落實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管理體系、操作規程、技術措施情況,對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審計、建設、國土資源、環保、勞動、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市重點項目建設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除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質量責任制等有關規定;

(二)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額進行建設;

(三)項目建設單位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建成后,應向同級審計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審計情況應及時通報市重點項目辦和項目主管部門;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國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檢查、審計等監督工作,真實反映和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辦每年定期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視察重點項目,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作用。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凡是國家、省、市出臺的有關項目建設方面的優惠政策均適用于市重點項目。

第二十九條 優先配置土地資源。重點項目建設用地要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標保重點”的原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在省下達我市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用地規模。在選擇確定重點項目時,由市重點項目辦、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對市重點項目年度用地需求進行測算,經平衡后,在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規模內對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進行預留,并按重點項目開工建設要求有序供地。重點項目用地需求和國家分配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規模缺口較大時,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平衡。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要積極爭取將我市重點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項目列入省重點項目用地計劃。重點項目涉及土地規劃調整的,在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優先調整。積極支持符合進入產業聚集區條件的重點項目用地。重點項目在完成用地預審及項目批準(核準)、初步設計后,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依規申請并辦理先期用地。重點項目比較集中的地方原供用地不能保證需求的,積極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調劑。各縣(市、區)政府每年第三季度仍未用完的指標,由市統一調劑用于其他重點項目。加強市重點項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時依法收回。國土資源部門要對重點項目涉及的規劃調整、用地報批和招拍掛出讓等事項優先辦理。

第三十條 優先保障環境容量。由市環保局根據全市環境容量和國家、省下達的年度減排任務需要,提出年度重點項目環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標。在安排重點項目時,市環保局會同市重點項目辦對所需環境總量進行平衡測算,并分解到相應的縣(市、區)。各縣(市、區)應本著“自我平衡”的原則,自行解決重點項目的環境總量指標,并負責在年度工作中組織落實相應減排措施,依法淘汰、關閉落后生產設施和產能,對已經達標排放但不能滿足環境總量要求的企業實施深度治理,為市重點項目建設騰出環境容量。對全市經濟社會大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如項目所在地環境容量無法保障,但當地環境質量尚能滿足項目建設需求時,應由市環保局報請市政府同意,通過組織排污權交易和從全市總量減排富裕指標中予以調劑。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市重點項目的跟蹤管理,加強環境監管,落實減排措施,切實保障市重點項目環境總量指標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優先保障建設資金。通過各類銀企洽談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優先支持重點項目。積極吸引境內外投資基金參股重點項目建設。優先支持項目業主通過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融資。市有關部門在爭取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安排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貼息資金時,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國家和省審批規定并設有浮動區間的,不超過下限的30%;國家和省未明確的,一律不得收取。對政府全額投資、重大招商引資、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項目,按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稅收,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下限收取。

第三十二條 優先保障資源配置。整合資源,優先支持省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供氣、供電、供水、供油、供熱和運輸主管部門,要對重點項目開辟服務綠色通道,主動搞好銜接,優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為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辦理費用減免和資金支持等手續前,應當報市重點項目辦進行重點建設項目單位資格確認。

第三十四條 實行重點項目建設環境監督登記制度。為營造良好的重點項目建設環境,從源頭上防止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現象,從2012年起,由市重點項目辦和市監察局聯合印發“市重點項目建設外部環境監督登記卡”,并監督實施。凡到重點項目進行檢查、收費、罰款的單位,必須先按規定內容和要求填卡登記,否則,項目單位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 堅持重點項目建設督辦制度。在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組織管理、外部環境、工程進度等問題,由市重點項目辦視情況對相關單位進行督辦、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相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被黃牌警告的,要向市政府提交書面檢查;一年內被兩次黃牌警告的,取消該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項目參建單位被黃牌警告后,在限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換項目業主、分解建設任務等處罰措施;問題特別嚴重的,將其及相關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從公布之日起兩年內禁止進入全市建設工程市場。

第三十六條 強化重點項目稽察和效能監察制度。發展改革、監察會同有關部門,以政府投資項目、涉農項目、群眾舉報項目、重大線形項目和重要民生項目為重點,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方式,積極開展稽察和效能監察,嚴厲查處各種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

第三十七條 實行重點項目退出機制。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無進展的預備項目、不能如期開工或開工后進展遲緩的計劃新開工項目、投資完成和形象進度嚴重滯后于節點控制計劃的續建項目,經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資源。要素資源無法收回的,按項目隸屬關系,等額扣除項目所在縣(市、區)下年度相關要素資源配置指標。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每年制定重點建設項目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分別下達各項目責任單位,并將其納入“四制工作法”考評體系。

第三十九條 市重點項目辦會同市委、市政府兩辦督察室及有關部門,按照《周口市重點項目建設考核評比暫行辦法》的規定,每年對重點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工程形象進度以及有關部門對各重點項目的支持服務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和考核,考核對象為市政府有關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考評結果報市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條 建立重點項目獎勵制度。市重點項目辦根據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和年終考核情況,提出年度“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和“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個人”名單,經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確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根據需要,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于對重點項目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第四十一條 凡未按照年度投資計劃撥付資金,出現工程進度慢,工程質量差等情況,對其責任單位和建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等處分。

第四十二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外,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一)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資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將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追究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于違反招標投標有關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三)因弄虛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延誤工期、質量低劣、嚴重超概算、損失浪費嚴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承擔重點建設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的單位,有違反國家、省、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外,并由市重點項目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其參與本市的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十四條 擾亂重點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致使其不能正常進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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