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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第六輪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后續工作的通知

2012-12-11
關于做好第六輪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后續工作的通知

新出廳字[2012]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2012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第六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其中涉及取消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4項,下放5項。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和要求,深化新聞出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依法行政、管理創新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舉措。為確保此輪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取得實效,現將有關情況及后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第六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4項:
  1.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2.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3.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4.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下放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5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1.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2.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3.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
  4.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5.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二、總署分別研究制定了本輪取消的新聞出版行政審批項目的監督管理措施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辦法(見附件),并將依據相關立法計劃,清理、修訂本輪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涉及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中,針對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總署已專門下發《關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出廳發[2012]3號)。
  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完成制定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措施和實施辦法,并報總署相關業務司局備案;要指導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應審批制度及規定,并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總署將適時進行檢查督導。
  四、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依法加強監管,確保相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不出現管理真空;要不斷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堅決杜絕變相設置缺少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有機結合,建立健全規范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努力促進新聞出版業繁榮發展。

附件:1.國務院第六輪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監督管理措施
   2.國務院第六輪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審批辦法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第六輪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監督管理措施

序號
取消審批項目
監督管理措施


1
期刊出版增刊審批
期刊出版增刊須由期刊主辦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證明文件及增刊備案號,憑備案證明文件并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辦理印刷、發行等手續;完善對期刊出版增刊編、印、發等環節的管理,將其納入重點審讀及年度核驗范圍,并切實加強對出版物市場檢查,及時查處違規出版增刊(具體措施見《關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審批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新出廳發[2012]3號)

2
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
按照《復制管理辦法》規定,接收或收購的單位必須是現有的合法光盤復制生產企業且符合經營許可范圍,須于接收或收購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收或收購只讀類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應按照規定辦理蝕刻光盤來源識別碼(SID碼)手續

3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
制作單位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作活動參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管理

4
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企業須于設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2
第六輪下放行政審批項目(新聞出版部分)的審批辦法

序號
下放審批項目
審批辦法
1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變更印刷經營活動(不含出版物印刷)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
印刷業經營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
印刷業經營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業)審批
由市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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