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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1-12-05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安監總煤裝〔2011〕18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
煤礦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諧穩定大局,是全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1〕47號)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現狀與形勢
(一)“十一五”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取得的主要成就。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十一五”期間,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開展煤礦瓦斯治理、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持續推進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相繼開展了“隱患治理年”、“安全生產年”等活動,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執法、治理、宣教“三項行動”,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保障能力、監管監察隊伍“三項建設”,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和監督,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全面提高。“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格局逐步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制體制機制日趨健全。 “十一五”規劃主要任務全面完成,實現了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的目標,煤礦安全生產成效顯著。
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2010年與2005年相比,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由5938人減少到2433人,下降59%;重特大事故起數由58起減少到24起,下降58.6%;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由2.811下降到0.749,下降73%。
法制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法》配套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建設,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六)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制定出臺21部部門規章;制定和修訂300余項煤礦安全標準和煤炭行業標準。新增設4個省級、7個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111個省級直屬安全技術支撐事業單位,充實和加強了監察監管力量。完善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各項制度,建立健全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實施聯合執法,煤礦安全生產法制秩序不斷改善。
安全生產投入持續加大。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不斷加大安全費用提取力度,增加煤礦安全生產投入;進一步完善煤層氣抽采利用相關經濟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加強煤層氣開發利用;連續投入國債資金150億元,帶動煤礦企業和地方政府投入安全改造資金880億元,中央財政投入27億元“以獎代補”資金用于煤礦整頓關閉,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隱患,進一步完善了煤礦“一通三防”等各大生產系統,推進了煤礦機械化和信息化建設,提升了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行政執法不斷強化。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十一五”期間,全國煤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累計l7.9萬次,查處隱患106.8萬條,隱患整改率平均達到96.7%,實施行政處罰9.1萬次,經濟處罰總額累計達到26.5億元。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切實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努力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依法依規查處各類事故9270起,結案率達98%。
瓦斯治理成效顯著。深入開展煤礦瓦斯治理攻堅戰,出臺了一系列瓦斯防治規章和技術標準,大力推進以先抽后采為重點的瓦斯綜合治理,推進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積極開展瓦斯治理示范礦井、示范縣(市)工程建設。2010年,煤礦瓦斯抽采量達88億立方米、利用量達35億立方米,分別比2005年上升282.6%和250%;瓦斯事故比2005年減少269起、死亡人數減少1548人,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65%和71.3%。
整頓關閉取得重大進展。大力開展煤礦整頓關閉攻堅戰,共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9535處、淘汰落后產能近5億噸,超額完成將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處以內的目標。2010年,年產120萬噸及以上的大型煤礦產量18.8億噸,占全國總產量58%;產能30萬噸以下的小煤礦產量7億噸,占全國總產量比重由2005年的45%下降至22%。
安全基礎管理不斷改善。研究出臺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和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兩個指導意見,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小煤礦機械化、安全教育培訓、職業健康和班組安全建設,廣泛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2010年全國采煤機械化程度達到64%,比2005年提高19個百分點;安全高效礦井359處,產量10.2億噸。全國有6000余處煤礦達到省級以上安全質量標準,累計培訓煤礦“三項崗位”人員382.7萬人次,全國25萬名煤礦班組長已輪訓一遍。
安全科技支撐能力明顯增強。依托國家基礎研究和科技支撐計劃,取得煤與瓦斯突出的力學作用機理學說重大突破,開發了一批煤礦安全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煤礦安全科技成果推廣,淘汰落后設備和工藝59項,完成科技項目3項;總結了14家煤礦企業瓦斯治理技術集成體系,提煉10項煤礦瓦斯治理關鍵技術;推廣了100項瓦斯治理技術成果,實施10項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礦現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撐能力明顯提升。
(二)“十二五”時期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挑戰和機遇。
“十二五”時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安全發展的關鍵時期,也是安全生產狀況由明顯好轉向根本好轉目標邁進的攻堅階段。作為安全生產重中之重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面臨諸多挑戰。
市場對煤炭的旺盛需求加大了煤礦安全生產壓力。煤炭市場需求預計到2015年將達到40億噸。目前煤炭價格高位運行,個別地區和煤礦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不能始終把安全生產擺在第一位,盲目追求產量和經濟效益。個別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仍較為嚴重。
安全基礎仍然薄弱,保障能力低。目前全國煤礦企業平均產能不足30萬噸/年,各煤礦企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現象,全國煤礦主體專業技術人才缺口約7萬人,其中約96%的煤礦企業機電專業人才不足,88%的煤礦企業采礦專業人才不足。井下一線工人流動性大,安全生產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產能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仍有9000余處,大多數生產工藝技術落后,設備陳舊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煤礦塵肺病等職業危害仍較為嚴重。目前,全國已列入整合技改的煤礦有5000余處,在建項目7000余個,“十二五”時期煤炭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工作將全面鋪開,兼并重組礦井跨行業、跨地區擴張現象多,辦礦標準多層次、辦礦格局多元化,現場管理相對薄弱,事故易發。
煤礦災害日趨嚴重。我國煤礦約91%是井工礦,在世界主要產煤國家中開采條件最復雜。煤礦開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20米以上,隨著開采深度和開采強度的不斷增加,相對瓦斯涌出量平均每年增加1立方米每噸左右,高瓦斯礦井數量每年增加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數量每年增加3%。礦井突出危險性加大,水、火、沖擊地壓、熱害等災害越來越嚴重,防災抗災難度加大。
同時,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更面臨著重要機遇。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做好煤礦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提出加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技術服務、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監督、宣教培訓體系建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地方各級政府監管責任,深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和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對加強和改進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指明了方向;國務院《通知》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舉措是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準則和得力抓手;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設立了“嚴格安全生產管理”專節,從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政府監管等方面提出了工作重點和奮斗目標。
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做好煤礦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機遇。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步伐的不斷加快和煤炭大集團、大基地建設的穩步實施,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進一步加快,淘汰落后產能進一步推進,煤炭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有助于盡快解決煤炭行業增長方式粗放、技術落后、安全保障能力低等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深層次和結構性問題,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重要機遇。
建立健全“六大體系”和全面提升“六個能力”為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建立完善責任落實、基礎扎實、投入到位、管理規范的企業安全保障體系,覆蓋全面、監管到位、監督有力的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與工業化、信息化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科技支撐體系,門類齊全、配套完備、針對性強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反應迅速、機動靈活、處置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面向基層、貼近實際、載體多樣的宣傳教育培訓體系,著力提高煤礦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技術裝備安全保障、依法依規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社會公眾自救互救“六個能力”,有利于加快建設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推動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指導思想和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線,牢固樹立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和安全生產工作一切從零開始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面貫徹國務院《通知》精神,嚴格行政執法,加強責任落實,加強監管監察,加強基礎建設,加大安全投入,推進信息化建設,推進科技進步,完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職業安全健康水平,繼續降低事故總量和傷亡人數,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堅決守住安全生產這條紅線,為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奠定堅實基礎,為推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進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安全生產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系,堅持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堅持預防為主,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從政策、投入、體制、機制等方面解決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性問題,加強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的超前預防,落實源頭治理措施。
強化執法,落實責任。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加強監管監察,嚴格執法,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現場管理,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嚴格準入,有序退出。嚴格煤礦企業安全準入制度,明確礦井規模和抗災能力標準,提高安全準入門檻。建立煤礦有序退出機制,關閉災害嚴重難以治理、生產力落后、資源浪費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明確相關政策及補償辦法。
依靠科技,提升素質。堅持“科技興安”,充分發揮科技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加快科技研發與成果的推廣應用,不斷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進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加強班組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加強崗位技術練兵,實現崗位達標、專業達標、企業達標,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能力和安全生產意識。
(三)規劃目標。
到2015年,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術裝備支撐保障能力,依法依規安全生產能力,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顯提高;事故總量、死亡人數繼續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打下堅實基礎。
煤礦事故死亡人數下降12.5%以上;
較大事故起數下降15%以上;
重大事故起數下降15%以上;
煤礦瓦斯事故起數下降40%以上;
煤礦瓦斯事故死亡人數下降40%以上;
特別重大事故起數下降50%以上;
煤炭百萬噸死亡率下降28%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提高煤礦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實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事故查處掛牌和跟蹤督辦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經濟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繼續加大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落實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和防滅火等災害治理資金;加快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依法依規淘汰落后技術裝備和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治能力。完善災害監控、預測預警與防治技術體系,加強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防控技術措施。繼續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達標。制定更優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管理,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嚴格遵循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實施整合礦區和受水害威脅生產礦井的水文、工程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影響安全開采的老空區、奧灰水等水文地質情況。加強火區治理,完善防滅火系統,淘汰煤礦非阻燃電纜、皮帶等。
嚴格煤礦安全準入,建立有序退出機制。加強煤礦地質工作,提高地質勘查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最低產能和建設規模,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30萬噸/年至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45萬噸/年至500萬噸/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將技術人員配備列入煤礦安全準入基本條件,提高煤礦建設、生產領域的企業準入標準;堅持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與推進整合關閉相配套,積極推進各產煤地區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淘汰落后產能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提高煤炭工業產業集中度,構建安全高效的煤炭產業體系。
加強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深化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生產煤礦達到三級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國有重點企業和新建煤礦達到一級標準;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發揮班組安全生產前沿陣地作用;繼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信息化、采掘機械化水平,著力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進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礦生產力水平,小型煤礦采煤機械化和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別達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職業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礦塵肺病為重點,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職業危害申報,強化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監察機構建設,構建職業危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體系;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普查與申報系統和職業健康檢測基礎數據庫,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實施防治煤礦粉塵、噪聲、高溫為重點的綜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實施與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加強基層監察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煤礦安全監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資格、考核等制度,分級分類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嚴格新增執法人員專業背景和選拔條件,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實訓體系,實施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工程,提高各級尤其是一線監察人員執法水平。
創新安全監察監管方式。深化煤礦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公告、整改評估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的分類分級制度和分類分級監察監管體制;探討煤礦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質量標準化掛鉤的工作機制,開展煤礦“安全審計”試點工作;完善非法違法企業 “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告發生重特大事故、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職業危害嚴重且治理不力的企業名單;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督促煤礦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提高監管效率。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標準化建設,更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裝備;將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蓋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信息共享平臺,充分利用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時監測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煤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安全群監員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煤礦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用好“12350”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隱患和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對有效舉報予以獎勵。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機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科技興安”工程,開展瓦斯、水 、火、沖擊地壓、職業危害防治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及重大裝備研發,力爭在致災機理和關鍵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估、鑒定和推廣機制,及時發布先進適用的煤礦安全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目錄;加大淘汰落后設備和工藝力度,將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建立分類監管與技術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制度;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標志、培訓、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發展煤礦安全裝備制造業,提升煤礦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術與裝備和安全避險、安全監控、個人防護等安全設備的技術水平,培育技術能力強的安全裝備制造企業。
(四)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提高依法依規安全生產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進一步加快《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步伐,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的全面修訂工作;建立法規、規章運行評估機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相關煤炭行業標準和煤礦安全標準,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促進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規范完備、門類齊全、針對性強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
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動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規與標準規劃及時獲取、識別和落實制度;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杜絕“三違”、“三超”行為。
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事故多發地區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組煤礦為重點,進一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地方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煤礦事故查處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托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首批建設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鶴崗、靖遠和芙蓉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并建設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加強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做到儲備充足、調動迅速、高效救援;推動煤礦企業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推進煤礦企業兼職救援隊伍建設試點;建立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救護)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煤礦企業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健全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系統的功能向為遇險人員提供安全避險和有效救援延伸,并與緊急避險系統實現可靠連接;加快推進井下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等緊急避險設施建設;全面建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升煤礦事故防范、人員避險和應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應急救援基礎工作。完善煤礦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與評估;推進安全生產應急平臺體系建設,實現市、縣煤礦安全聯網。
(六)完善煤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深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培訓質量與效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鼓勵煤礦企業先招生后招工;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作用,推進班組長安全建設,加強煤礦一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煤礦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和操作水平。
強化安全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煤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地質、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產建設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技能型人才;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用,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基礎建設。建設完善一批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積極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和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貫徹,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四、重點工程
(一)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工程。
建設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體系示范工程。加強瓦斯綜合防治技術研究,實施煤礦企業礦井通風系統改造。重點加強復雜條件下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瓦斯突出與爆炸的成套技術裝備標準研制。提升瓦斯抽采系統的能力,落實先抽后采和“兩個四位一體” 綜合防突措施。到2015年,所有生產礦井和產煤縣(市、區)均達到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基本要求,切實做到“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重點地區是山西、河南、貴州、黑龍江、重慶、四川、湖南、遼寧、陜西、安徽、云南等11省(市)。
(二)水災、火災和沖擊地壓等礦井重大災害治理工程。
加強水害防治基礎工作,加大水害綜合防治技術研究。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華北奧灰水和兼并重組礦井周邊老空區范圍和積水量,落實“防、堵、排、疏、截”綜合治理措施,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井下探放水。實施疏水降壓和底板隔水層加固等工程。重點治理河北、河南、山西、山東、四川、湖南、貴州、江西等地區煤礦水害。進一步加大火災成因機理分析、火災預防、監測預警和災害發生后滅火處理與應急救援的技術裝備研究力度;有效防范和及時消除煤礦電纜、皮帶、電氣、可燃材料支護等存在的外因火災隱患;加強對東北褐煤自燃區、華北煙煤自燃區、西北低變質煙煤自燃區和南方高硫煤自燃區煤炭自燃引起的內因火災隱患的治理,防止內因火災發生。加大沖擊地壓發生機理、預測規律和防治技術研究力度,重點治理河北開灤,黑龍江七臺河,吉林遼源,江西萍鄉,山東新汶、棗莊,河南義馬,四川芙蓉,重慶南桐、松藻等礦區的沖擊地壓災害。
(三)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工程。
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及中央企業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全部建設完成緊急避險系統;2013年6月底前全國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并確保其發揮應有作用,切實提高煤礦安全保障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四)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程。
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完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加強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將安全質量標準化作為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之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促進機制,進一步推動達標工作。到2015年,全國煤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率10%以上,中央企業煤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率90%以上,國有重點煤礦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率80%以上。
(五)煤礦機械化改造提升工程。
推進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工程,進一步提高大中型煤礦機械化水平,努力實現采掘生產的信息化和自動化;逐步提高小型煤礦機械化水平。每年重點扶持100個煤礦進行機械化改造,到2015年底,小型煤礦采煤、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55%、80%以上,實現全國4000個小型煤礦進行采煤機械化改造,5000個小型煤礦進行掘進裝載機械化改造,小型煤礦機械化生產能力提高2億噸。
(六)安全技術研發與推廣工程。
加強深部開采煤巖動力災害防治、瓦斯災害防治等基礎理論研究和高精度煤礦地質探測等技術研究。重點開展礦井瓦斯、突水、火災、沖擊地壓等災害防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深部礦井熱害、瓦斯防治、頂板維護、水災預防、通訊傳感等的關鍵設備。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加快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設備。建立煤礦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先期開展礦區災害預測預報技術、互聯網在安全管理上的應用、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置技術等重點工程。
(七)安全教育培訓工程。
加大煤礦一線安全檢查員教育培訓力度,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安全檢查水平;強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持證上崗率達到100%;繼續實施“萬名班組長安全培訓工程”、“萬名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培訓工程”;建立全國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重點依托中央煤炭企業和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建設15~20個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基地、完善10個警示教育基地;推進全國煤礦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煤礦安全區隊和煤礦安全班組建設。
(八)職業危害治理工程。
加強煤礦職業危害申報和狀況普查,掌握職業危害分布狀況、危害程度;建立全國煤礦職業危害數據庫和國家級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分析實驗室;以防治煤工塵肺、矽肺為重點,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推進煤礦噪聲、高溫治理工作;加強職業危害防治技術和檢測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全面推進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設10個塵肺病治療康復中心。
(九)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程。
建設國家、區域煤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演練基地,全面開展各級應急協調指揮人員及各級煤礦救援隊伍指戰員的培訓與演練。依托國有大型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加快建設7個國家級礦山應急救援隊,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和1個實訓演練基地,加強110支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在重點地區建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儲備庫。
五、規劃實施與評估
(一)明確規劃實施責任。
實施本規劃是各產煤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責任,各產煤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逐級分解落實規劃的主要任務。加強協調,切實落實煤礦企業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主要任務如期完成。
(二)強化政策措施保障。
繼續強化和完善煤礦安全技改、煤礦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中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完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對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健全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監督機制,適當擴大安全生產費用制度的適用范圍,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規范使用方向。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煤礦企業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銜接。落實煤礦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推進煤層氣抽采利用稅收優惠等相關經濟政策的完善與實施,擴大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支持引導煤井下安全避險 “六大系統”建設。
(三)加強規劃實施與考核。
各產煤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本地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煤炭工業總體布局和規劃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考核,建立嚴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投入保障機制,強化政府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盡快啟動規劃重點工程。完善有利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績效考核體系。
(四)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
建立完善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制度,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編制部門對規劃實施總體進展情況進行評估,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經中期評估需要對規劃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規劃發布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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