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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11-09-19
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烏政辦〔2011〕396號
烏魯木齊縣、各區人民政府,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管委會,市屬各委、局、辦,各相關單位: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實現打造天山綠洲生態園林城市的目標,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施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驗收,分級建設和管理。其中城市主干道綠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次干道和巷道、社區綠化由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道路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定編制依據為:
(一)《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二)《城市綠地設計規范》;
(三)《公園設計規范》;
(四)《城市居住區規劃與設計規范》;
(五)《居住區環境景觀設計導則》;
(六)《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七)《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八)《新疆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試行)》;
(九)《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十)《烏魯木齊市綠線管理規定》;
(十一)《烏魯木齊市綠地系統規劃》;
(十二)《烏魯木齊市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綠地系統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第六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綠地系統規劃,統籌協調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年度城市綠化建設計劃。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實際擬定年度城市綠化建設項目,上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審查后,統一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七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通過招投標或委托方式確定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
第八條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及道路綠化帶的綠化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具體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有序實施,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驗收,分級建設管理的原則,公共綠地建設面積在1公頃以上(含1公頃)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面積在1公頃以下的由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委進行聯合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類綠化工程進行跟蹤管理,及時通報市行政綜合執法機關依法查處擅自變更綠化規劃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年度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予以通報,并將工程施工單位列入信譽不良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配套綠化工程的屬地管理和移交工作,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進行。對在缺陷責任期滿后,符合建設要求的道路綠化工程,按照全市綠地屬地管理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資料和綠地管理的移交。
第十四條 積極借鑒內地城市成功經驗,采取公司化運作模式,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降低綠化建設成本,提高樹木成活率。
第十五條 把城市綠化與棚戶區改造、大氣污染治理有機結合起來,綠化建設緊隨棚戶區改造和大氣污染治理步伐,凡拆并小鍋爐后的土地原則上只用于綠化建設。
第十六條 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按計劃建設一批公園綠地,公園綠地應采取通透式處理,附屬綠地根據用地性質,無特殊要求的也應采取通透式處理,將綠地景觀與城市景觀融合。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建設中應保留原有樹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因建設和樹木撫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需按規定報批后,方可執行。
第十八條 嚴禁砍伐、移栽和破壞綠地內的古樹名木,對其應按照相關規范實行原址保留和保護。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以生態平衡、景觀優美、功能合理、體現地域文化、以人為本、近遠期相結合為原則,按照不同綠地類型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二十條 城市各類綠地的內部用地比例應符合相關規范和規定的要求,新建和擴建綠地的綠地率必須達到規范指標,原有綠地的綠地率指標不足的,逐步改造完善。
第二十一條 各類城市綠地的建筑和景觀小品應以經濟、實用、安全、美觀為原則,建筑風貌應與綠地文化內涵、功能要求、周邊環境相協調。接納游客的城市綠地出入口、道路、鋪裝場地及其他設施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確保殘疾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內有文物價值或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要保留,并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做好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建設
(一)應保證穩定良好的水源,采用節水灌溉方式進行灌溉。應考慮雨雪水的收集、儲存和利用,綠地應低于道路路面5-8厘米。應符合種植土壤要求,嚴禁建筑垃圾和有害物質的混入,種植土要求總含鹽量不超過1G/kg,PH值為6.0-7.5。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對其進行改良,以滿足植物正常生長要求;
(二)灌溉系統應符合設計要求,根據綠地類型和植物灌溉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建設驗收
(一)綠化驗收時間應符合下列標準:
1.新種植的喬木、灌木、攀緣植物,應在一個生長周期滿后方可驗收;
2.地被植物應在當年成活后,郁閉度達到80%以上進行驗收;
3.一、二年生花卉及觀葉植物,應在種植l5天后進行驗收;
4.春季種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應在當年發芽出土后進行驗收。秋季種植的應在第二年春季發芽出土后驗收。
(二)綠化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標準:
1.種植材料、種植土和肥料等,均應在種植前按其規格、質量進行驗收;
2.喬、灌木的成活率應達到98%以上;
3.強酸性土、強堿性土及干旱地區,各類樹木成活率不應低于85%以上;
4.花卉種植地應無雜草、無枯黃,各種花卉生長茂盛,種植成活率應達到95%以上;
5.草坪無雜草、無枯黃,種植覆蓋率應達到95%以上;
6.綠地整潔,表面平整;
7.種植的植物材料整形修剪應符合設計要求;
8.綠地附屬設施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1)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管理
(一)綠地的管理應符合以下標準:
1.及時清理垃圾、施肥、修剪,發現枯干死樹應及時清理補植,按照現有植物品種和規格進行補植,以達到綠化整齊協調的要求;
2.灌溉設施應齊備完好,不發生跑、冒、滴、漏現象,一旦發現損壞應及時修理和補充,管道維修后及時恢復綠地;
3.施生物有機肥:新植喬木兩年1次,其他喬木一年2次,一般20千克/株,根據樹木的種類和生長情況而定,統一管理。根據不同生長季節的天氣情況、不同植物種類和樹齡在每年的春、秋季重點施肥2-3次。種植三年以內的喬木和樹穴植被的喬木要適當增加施肥量和次數;
4.春季病蟲開始活動之前刮除老樹皮涂白,及時清理帶病蟲的落葉、雜草等,消滅病源、蟲源,防止病蟲擴散、蔓延。應加強病蟲檢查,發現主要病蟲害應根據蟲情預報及時采取防治措施。
(二)盡量使用機械除雪設備與人工除雪措施。使用融雪劑應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的融雪劑,施灑(撒)的融雪劑應距車行道外側道牙1.5米以上,嚴禁將含有融雪劑的冰雪堆放在綠地和樹池內,減少融雪劑對行道樹和綠地造成的不良影響;
(三)冬季應對不耐寒植物進行防寒處理,對灌溉管網用真空泵排空水分,防止凍裂。
第二十六條 公園綠地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游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游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等;
(二)禁止在城市公共綠地區域內的草坪和有林地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在城市公共綠地內的其他區域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法辦理營業手續后,按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三)按照《烏魯木齊市綠地系統防災避險規劃》,公園綠地必須結合綠地布局設置專用防災、救災設施和避難場地。
第二十七條 道路綠地
(一)市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道路綠化納入城市道路規劃和用地范圍,其中新建主干道兩側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50米,次干道兩側綠化帶寬度各不少于30米,每隔2公里左右建設一處面積不小于10000平方米、結合防災避險設施的街心小公園或小型綠色廣場,逐步形成“寬林帶、喬灌花、高密植、看不透”的城市景觀;
(二)道路綠化應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凈空的要求:
1.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采取通透式配置;
2.中間分車綠帶植物應起到防眩光作用;
3.當兩側分車綠帶上設計港灣式公交停靠站及行人過街安全島時,兩邊5米范圍內的植物應采用通透式設計;
4.交通島周邊的植物配置宜增強導向作用,在行車視距范圍內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5.十字交叉、匝道和干道的匯合處不宜種植遮擋視線的樹木,可種植矮小的花灌木、綠籬等,但要控制其高度,不得超過 0.8米;
6.隧道口、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周邊,汽車行駛方向的植物不能遮擋視線,要保證司機視線的通透,在交通標志前或橋梁、涵洞前后5 米內禁止栽植高于1.2 米的喬灌木;
7.停車場綠化規劃設計應有利于汽車的集散,不妨礙各種指示牌、交通標志的視線;應選擇遮蔭效果較好,抗性強的植物,并以落葉期較集中的落葉樹為主。其樹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米;中型汽車為3.5米;載貨汽車為4.5米。
(三)綠化樹木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并應滿足植物所需的立地條件與生長空間。在綠帶上方設置架空線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小于9米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耐修剪的樹種;
(四)道路綠化應以喬木為主,合理密植,多品種復層種植的方式體現植物群落效益和景觀效果,不得裸露土壤,有種植池的,在池內可種植耐蔭植物或者設置樹池篦子。各類道路綠地中的欄桿、墻體、構筑物等,在滿足行車安全的前提下應進行垂直綠化,規劃設計時應預留種植帶;
(五)道路綠化景觀應盡量做到各具特色、一路一景。為豐富道路綠化景觀,可設置園林小品、雕塑、植物立體造型等;
(六)路側綠帶規劃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物與道路紅線重合時,路側綠帶設計應考慮周邊建筑物的需求,美化建筑,盡量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如采光、通風等;
2.路側綠帶寬度大于8米時,可設計成開放式綠地。開放式綠地中,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該段綠帶總面積的70%。路側綠帶與毗鄰的其他綠地一起辟為街旁游園時,其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48)的規定;
3.干線性道路的路側綠帶設計:由于道路的車流量大,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大,路側綠帶應以防護綠地形式栽植。植物必須選擇抗污染能力強;適應當地氣候,抗旱性強;根系發達、擴展性強;耐瘠薄、耐粗放管理;種子豐富,發芽力強,容易更新;綠期長,多年生;育苗容易并能大量繁殖;播種栽植時期較長的樹種;
4.路側綠地經過現有綠地,尤其是自然環境良好的生態型綠地時,植物應選擇與原有樹種相同或風格協調的樹種;
5.濱河道的路側綠帶,可設計成適于休息、活動的帶狀公園,適當布置一些活動、休閑設施,且綠帶上的綠化設計應在道路和水面之間留出透景線。
(七)位于橋底的街旁綠地可選擇攀緣植物裝飾橋柱等構筑物;橋底植物配置應選擇較耐蔭植物;陽光比較充足的位置可種植一些觀賞性強的植物;
(八)高速公路、快速路出入口為利于汽車加減速度及駛入駛出,回轉車燈時不妨礙司機的視線等,應栽植引導視線的樹木。在駛出部位利用縮小視界的方法,間接引導駕駛員減低車速,改變其心理狀態,增強安全系數;
(九)行道樹樹干中心至路沿石外側距離不應小于0.75米。中間分車綠帶如進行綠籬式栽植或種植灌木球,灌木球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 倍。如進行綠籬圖案式種植時,應圖案簡潔,符合汽車視角,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植物色彩明快。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綠地
(一)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二)城市生產綠地應當符合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鼓勵發展個體苗木生產基地;
(三)苗圃建設應以大規格的苗木為主導,在以鄉土樹種的開發和培育為主的同時,積極引進外地的適生優良品種,為城市建設提供品種多樣的植物材料。
第二十九條 山體綠地
(一)山體綠地作為公園綠地或郊野公園建設的,應具備相應的公園設施和設備,具有合理的道路布局與路網密度,指示牌、警示牌等牌示系統明確,綠化層次豐富、品種多樣,形成自然穩定的生物群落體系,建筑小品風格與環境協調,污染處理達到國家相應環境保護的標準和要求。原則上,城市建成區周邊的山體均應作為城市公園綠地,按照城市公園的標準建設;距建成區邊界15公里以上的山體綠地可以作為郊野公園建設;
(二)山體綠地作為防護林建設的,應以喬木種植為主,喬灌木結合,選擇適應當地氣候和土壤,深根系、萌芽力強的鄉土樹種。防護林帶的寬度、植物品種、配置方式等應滿足相關規范和防護目的要求。防護林建設應兼顧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物種多樣豐富,建設為后期易管護的穩定的自然群落林地。適當增加經濟林比重,做到以綠養綠;
(三)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地應加強資源保護和綠化,促進環境美化,在不破壞原有環境條件下有限度的進行人文、經濟活動和景點開發,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四)郊野公園、森林公園、野生動植物園應加強林相改造,在保護的基礎上逐步培育能為自身功能服務的綠地;
(五)城市綠化隔離帶、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應根據環境不同,分別選擇合適的樹種,以速生樹種為主;
(六)加強護林防火,做好防止外來有害生物的入侵工作。
第三十條 居住和各類單位庭院綠地
(一)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和單位庭院用地內的綠地率不得低于35%,并應對屋頂、擋土墻、欄桿坡地等進行垂直綠化,綠化覆蓋率不得小于80%。各類運動場地、植草磚鋪地及其縫隙內的少量綠化不計入綠地率指標;
(二)地下車庫、消防水池等地下設施的屋頂必須進行綠化,覆土深度應達到1.5米以上,做好綠地排水設施;
(三)居住區的公共綠地,應采用敞開式,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公共綠地應與宅旁綠地、配套公建綠地、道路綠地有機結合;
(四)居住區內如以高層、中高層住宅樓建設為主,則綠地設計應考慮鳥瞰效果,滿足高樓居民的俯視要求;
(五)居住區綠地中應設置照明設施、健身設施、兒童游戲設施。綠地中硬質鋪裝,特別是林下鋪裝,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長的透氣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藝。
第三十一條 水系旁綠地
(一)水源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應以保持原有生態狀態為主要目的,除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如病蟲害防治、扶育間伐等)外,禁止一切其它生活經營活動;
(二)加強濕地保護,濕地周邊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環境;
(三)城市河道、水渠等水系在確保泄洪功能的前提下,應將綠地范圍控制在兩岸各30-100米范圍內,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帶狀公園建設。
第三十二條 其他類型綠地
(一)工業區綠化設計要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對有害氣體抗性較強及吸附作用、隔音效果較好的樹種;
(二)倉儲用地的綠地應結合其倉儲要求,進行植物合理搭配,宜選擇樹干通直、分枝點高、病蟲害少的樹種,以稀疏栽植喬木的方式為主,保證各種車輛行駛暢通。
第三十三條 樹種配置
(一)樹種選擇的要求:
1.城市綠化苗木應選擇適應烏魯木齊市氣候及道路現場環境條件、生長穩定、觀賞價值高和病蟲害少的植物種類,加大優良樹種的引種馴化及應用力度;
2.行道樹喬木應選擇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耐瘠薄、抗污性強、病蟲害少,適應城市道路環境條件的樹種,避免選用落花、落果、飛絮的樹種。喬木應以落葉樹種為主,應冠型優美、樹干通直。苗木胸徑要求為:速生樹不宜小于12厘米,慢生樹不宜小于15厘米;
3.花灌木應選擇花繁葉茂、花期長、生長健壯和便于管理的樹種;
4.綠籬植物和觀葉灌木應選用萌芽力強、枝繁葉密、耐修剪的樹種;
5.地被植物應選擇莖葉茂密、生長勢強、病蟲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觀葉、觀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應選擇萌蘗力強、覆蓋率高、耐修剪和綠色期長的種類。
(二)樹種配置方式:
1.城市綠化應以喬木種植為主,喬、灌、花、草、藤復層栽植,構成自然和諧的人工植物群落,做到有層次、有景觀。合理密植,常綠與落葉、速生與慢生相結合,達到單位綠地面積生態效益最大化;
2.公園綠地內植物選擇應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為主,點綴花卉,種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種植為主,減少模紋色塊。公園綠地喬木覆蓋面積不低于綠地面積的60%,綠地中應豐富地被植物,按照園內功能分區選擇觀賞型、運動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鄉土地被植物,降低綠地養護成本。兒童活動區嚴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對兒童造成傷害的植物;
3.居住區綠地應充分考慮住宅的通風、采光、隔熱等特定功能,在住宅建筑的西側應栽植高大喬木減少日曬;注重種植位置的選擇,以免影響室內的采光通風和其他設施的管理維護,并處理好與地下管線的關系;綠地內所有配電箱、泵房及各類蓋板周圍要有植物遮擋或覆蓋;
4.單位庭院綠地應符合各單位行業特點,適應綠化功能要求,適應氣候、土壤條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點,選擇抗病蟲害強、無種毛果實污染、無刺、無毒、易養護管理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體健康的保健植物,體現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地域特點;
5.停車場在主要滿足停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進行充分綠化。應選擇高大庇蔭落葉喬木形成林蔭停車場。
(三)種植施工要求:
1.綠化種植工程應在主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灌溉管網工程等主體工程完成,并清理綠地現場后進行。需要在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管線設置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按照《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后方可施工;
2.綠化種植施工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種植材料根系發達,生長茁壯,無病蟲害,規格及形態應符合設計要求;
(2)種植穴、槽定點放線和尺寸大小應符合設計圖紙和規范要求;
(3)種植前應進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將劈裂根、病蟲根、過長根剪除。用作行道樹的喬木,定干高度應大于3米,第一分枝點以下枝條應全部剪除,分枝點以上枝條酌情疏剪或短截,并應保持樹冠原型;
(4)應根據樹木的習性和當地的氣候條件,選擇最適宜的種植時期進行種植。烏魯木齊市以春、秋兩季較為合適;
(5)新種植的喬木,應設支柱固定。支柱應牢固,綁扎樹木處應夾墊物,綁扎后的樹干應保持直立;
(6)當要移植大樹時,移植時間宜提前確定,移植前應分期斷根,修剪,做好移植準備。大樹移植后,必須設立支撐,防止樹身搖動。大樹移植后,兩年內應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做好修剪、抹芽、噴霧、葉面施肥、澆水、排水、設置風障、蔭棚、包裹樹干、防寒和病蟲害防治等一系列養護管理工作,在確認大樹成活后,方可進入正常養護管理;
(7)各類花卉種植時,在晴朗天氣、春秋季節、最高氣溫25℃以下時可全天種植;當氣溫高于25℃時,應避開中午高溫時間。
(四)主要推薦品種:
1.喬木:
(1)主栽樹種:大葉榆、長枝榆、裂葉榆、小葉白蠟、大葉白蠟等;
(2)配景樹種:夏橡、金葉榆、山楂、山桃、紅葉海棠、水曲柳、黃金樹、梓樹、龍爪柳、金絲垂柳、旱柳、白柳、垂柳、圓冠榆、黃榆、紅榆、白榆、鉆天榆、胡楊、蘋果、海棠、李子、桑樹、山杏、文冠果、沙棗、山皂角、復葉槭、茶條槭、疣枝樺、五角楓、暴馬丁香、火炬樹、樟子松、云杉等。
2.灌木及綠籬:
(1)主栽樹種:紫穗槐、榆葉梅(單瓣、重瓣)、紫丁香、紅葉小檗、水蠟等;
(2)配景樹種:紅瑞木、紅刺玫、珍珠梅、桃葉衛矛、玫瑰、忍冬、連翹、黃刺玫、薔薇、檉柳、接骨木、繡線菊、樹錦雞兒、香茶藨子、金銀木、紫花醉魚木、金山繡線菊、錦帶、小檗等。
3.多年生花卉:
(1)主栽品種:大花萱草、鳶尾、荷蘭菊、地被菊、馬藺等;
(2)配景品種:松果菊、草芙蓉、紫茉莉、濱菊、月季、芍藥、大(小)麗花、石竹、蜀葵、堆心菊、美人蕉、蛇鞭菊、千屈菜、耬斗菜、藍亞麻、紫露草、八寶景天、費菜景天、豐花月季、宿根福祿考等。
4.一年生花卉:
(1)主栽品種:一串紅、萬壽菊、矮牽牛、雞冠花、波斯菊等;
(2)配景品種:非洲鳳仙、三色堇、孔雀草、藿香薊、蛇目菊等。
5.草坪與攀緣植物:冷季型混播草坪(包括高羊茅、早熟禾、黑麥草、翦股穎等)、五葉地錦。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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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步:交納社保
第三步:加班工資
第四步:規章制度
第五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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