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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滄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滄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2011-10-17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滄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滄政字〔2011〕10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渤海新區(qū)、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滄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滄州市市區(q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區(qū)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sh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guī)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qū)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新華、運河區(qū)人民政府進行征收的項目,由新華、運河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渤海新區(qū)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委托黃驊市人民政府代管。
第五條 滄州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為市級房屋征收部門。
市房屋征收部門和新華、運河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市政府決定,負責組織實施轄區(qū)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qū)人民政府、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縣級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規(guī)范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政府法制、審計、信訪、監(jiān)察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政策指導、補償安置資金審計、信訪案件的處理和對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各區(qū)政府或管委會設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具體工作的,應當向實施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定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權利義務。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進行有效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
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編制本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的項目,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屬于第八條第五項的項目,應當提交發(fā)展改革部門出具的該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二)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意見,并提供經批準的項目用地紅線圖;需要回遷安置的,應當明確安置用房區(qū)域;
(三)國土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證明,并完成地籍調查,繪制宗地圖;
(四)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征收項目符合第八條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銀行出具的征收項目補償資金足額到位證明;
(六)符合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一條 住建、國土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地產價格評估所需被征收范圍及其鄰近周邊地域的房地產交易案例、相關房產檔案信息和土地登記卡、宗地圖等土地登記資料。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實施調查登記和預評估,被征收人、同住人及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地址、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征收范圍內房屋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等情況;
(四)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附屬設施、附屬物情況;
(五)無證建筑和臨時建筑等情況;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況;
(七)被征收人擬選擇的補償方式;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等情況;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況;
(十)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況。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公布的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進行核實,并將核實后的結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對已登記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房屋征收部門向規(guī)劃、住建部門書面提出認定申請,規(guī)劃、住建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四條 規(guī)劃、國土、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對違法占用土地和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占地,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規(guī)劃、城管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征收范圍、補償方式;
(二)征收范圍內選取的“標本房屋”市場預評估價格;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市場評估價格,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總平面圖,戶型圖及交房條件等情況;
(四)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獎勵與補助方式和標準;
(五)停產停業(yè)損失確定方法;
(六)簽約期限;
(七)其他應該納入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由政府組織發(fā)改、國土、規(guī)劃、住建、財政、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論證。
國資委管理的企業(yè)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前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將征收范圍內所涉及的企業(yè)處置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并做好企業(yè)搬遷動員和處置工作。
新華、運河區(qū)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政府論證前,應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綜合平衡。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經論證后,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網站及征收區(qū)域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征詢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八條 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shù)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房屋征收部門等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征收工作準備情況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情況對征收項目作出是否實施的決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
市區(qū)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應從征收范圍內按照房屋的區(qū)位、用途、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類型等因素,分別選取若干“標本房屋”,采用3個以上(奇數(sh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與的中位價中標方式,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預評估,確定被征收區(qū)域房地產市場總值。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
第二十一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財政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費用和經財政部門評審的征收工作費用,足額撥付到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征收補償資金存儲專門賬戶和征收工作費用賬戶,?顚S。
市財政部門和市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費用的籌措與使用監(jiān)管。具體監(jiān)管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部分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分割轉讓房屋,分戶、戶口遷入;
(四)辦理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的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五)房屋租賃;
(六)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規(guī)劃、國土、住建、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新華、運河區(qū)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五條 在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應當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權屬、建筑面積、占地面積、用途、類型、結構、樓層、附屬物等;
(二)征收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性質、建筑面積、用途、結構、樓層、交房條件、差價結算方式;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等;
(六)停產、停業(yè)損失;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約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應予配合;對不配合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根據被征收房屋產權產籍檔案或有關部門認定結果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3家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xié)商選定,規(guī)定的協(xié)商期限不得少于3日。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應當進行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指定或變相指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為確保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房屋征收部門在被征收范圍內抽取一定比例不同類型的房屋,委托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屋評估價格進行專家鑒定;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專家鑒定;鑒定費用在征收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初評結果和正式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公示,初評結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房屋評估報告應當逐戶送達,評估報告及送達回執(zhí)應及時歸檔。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和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人員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貨幣補償費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時間結清差價款。
第三十一條 征收共有產權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所有權屬單位和個人。被征收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shù),征收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征收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用于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房屋使用用途管理,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征收時應當按照證載使用用途給予征收補償。
因歷史原因,房屋用途為住宅已改為經營用房,房屋征收時正在從事經營,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有連續(xù)納稅憑證的房屋,根據經營年限及納稅歷史情況,應當給予適當經營損失補償。
具體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制定,并予以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或者未規(guī)定期限但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筑,其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系數(shù)評估確定。
折舊系數(shù)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有批準年限的,以批準年限為基數(shù)確定;
(二)無批準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shù)確定。
第三十四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征收房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依照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房屋合法承租人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規(guī)定購買后作為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
依照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允許出售的住房,經產權人同意,房屋合法承租人可以通過市場價格購買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權后,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補償。
公有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無法解除的,由征收人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征收人實施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應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應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使用功能。
承租人需要進行臨時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臨時安置,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向征收人繳納租金。
第三十六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統(tǒng)籌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與分配。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為特殊困難人員的,應當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因征收非生產性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補償費和采暖期搬遷補助;過渡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按一次性搬遷的2倍支付。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過渡;對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周轉房過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現(xiàn)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進行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內約定過渡期限,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6層以下的為15個月,7層至12層的為21個月,13層至24層的為24個月,25層以上的為30個月。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采暖期搬遷補助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制定,并公布執(zhí)行。
因征收生產性房屋造成搬遷的,物資、設備搬遷補償費數(shù)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由評估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納稅情況、繳納保險職工人數(shù)情況、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通過評估確定。
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a停業(yè)的期限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工資補償期限按6個月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實際期限計算;其他按核實的實際情況計算。
第三十九條 征收租賃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征收補償事項與數(shù)額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受補償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租人為生產、經營性企業(yè)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和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給予搬遷補償和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四十條 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期限,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或執(zhí)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政府近期公布的標準為基數(shù),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增加75%;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增加100%。
(二)對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或執(zhí)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以政府近期公布的標準為基數(shù),給予臨時安置補償費:
1、逾期12個月以內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50%計發(fā);
2、逾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逾期第13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75%計發(fā);
3、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個月起按規(guī)定標準的100%計發(fā)。
第四十一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載明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按照補償安置協(xié)議約定期限搬遷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不超過被征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5%的獎勵。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有線電話、有線電視、有線網絡通訊、燃氣、供熱、空調、熱水器等遷移安裝費,按現(xiàn)行市場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時應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包括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關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中確定的搬遷期限應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不明確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制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或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審計部門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安置用房的建設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第四十九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和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轉學、社會保障及水、電、氣、通訊遷移等相關手續(xù),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后的房屋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yè),并在工程拆除施工前,到安監(jiān)機構辦理備案手續(xù)。
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全額上繳本級財政;拆除成本在征收費用中列支。
第五十六條 各縣(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公布實施的《滄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滄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4號)同時廢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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