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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2-21
印發《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湛府〔2012〕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市華僑管理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2012年2月15日十三屆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第十三屆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有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參與市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受市長委托承擔副市長相應職責,行使相應職權,并參加相關會議)。

  六、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期間,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各局(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全市財政預算,貫徹中央、省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點規劃、市級政府投資計劃、重大項目及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預算外大額財政支出、重大資產和資源處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應該經過調查研究,并經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凡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進行調查研究,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要求,適時制定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征求意見。

  實行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市有關規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準。

  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就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進行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三、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四、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經保密審查后,均應通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市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一、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征詢和聽取各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市政府建立新聞發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處理有關信訪反映的問題。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和企業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召開其他形式的專門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委員會)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審議規范性文件;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也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士列席相關議題。

  四十一、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審核后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材料原則上須于會前1天送達會議組成人員。

  四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市長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市長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報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并負責催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報道。

  四十四、為加強溝通,及時部署工作,市政府適時召開市長碰頭會議。市長碰頭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

  四十五、為推進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重點項目、重大民生實事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落實,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市長專題督辦會議。

  四十六、為加強市政府領導同志與各界人士的溝通與交流,由市長根據需要適時召開市長午餐會議。有關副市長、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四十七、各副市長分管的工作中,需要與有關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或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工作會議解決;必要時,可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工作會議協調解決。

  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副市長在權限范圍內簽發;涉及主持會議的副市長權限范圍外事項的,由市長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工作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一般整理成“簽報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批轉有關部門執行。

  四十八、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全市性會議必須嚴格按照經市政府批準的全市性會議年度計劃組織召開。傳達貫徹省政府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到會講話,不邀請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準。全市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盡量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盡量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見。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應先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簡要說明協商情況,將各方理據列出,并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

  五十、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如屬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務,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規范性文件,報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報告、議案,由市長簽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分管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其中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簽發。

  五十三、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部署常規性工作的會議、未作決定或時效性短的協調會議,以及定期召開的例會,除確有需要外,原則上不發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凡國家和省發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較強的操作性,可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則上不出臺相應配套的規范性文件。

  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公務活動安排制度

  

  五十四、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縣(市、區)、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縣(市、區)、各部門確有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和其他事務性活動的,應事先書面(并附有關背景資料)請示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嚴掌握、統籌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僑務、港澳事務、臺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出面的,應將接待計劃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外事、僑務、涉港澳活動,歸口由市外事僑務局(市港澳局)統籌提出安排意見;臺務活動,歸口由市政府臺灣事務局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市外事僑務局(市港澳局)、市政府臺灣事務局審核時要從嚴把關。

  五十六、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采訪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采訪,歸口由市外事僑務局(市港澳局)、市政府臺灣事務局以及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十二章紀律和作風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督促檢查,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而發的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開湛江、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副秘書長離開湛江、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湛江、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請示報告,并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室。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附則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3月21日印發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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