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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2011-06-06
宣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宣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4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 虞愛華

二〇一一年六月六日




宣城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宣城市區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細化管理行為,形成發現和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城市管理行為的完整閉合系統的方法。

第四條 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社會參與,統一標準、統一監督,分級指揮、按責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 宣城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決策和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推進工作,承擔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職責范圍內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信息化、住建、規劃、公安、城管執法、人防、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為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究制訂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運行規范、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制訂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配套的監督與評價辦法。

(二)負責受理市區各類城市管理方面的信息,并進行審核立案、協調調度、派遣督辦。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員隊伍實施業務管理。

(四)負責對市級部門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和區級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五)承擔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派遣、協調和督辦工作。

第八條 對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負有處置責任的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宣州區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施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要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及時做好處置工作。

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要與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對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發展要求、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實際,編制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并納入本市信息化建設和城市管理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制定有關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圍、分類、立結案、處置期限等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按統一的標準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體現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揮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則,并注重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改善技術裝備,提高城市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各部門(單位)對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和網絡,要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技術規范要求實現與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和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并按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在市區建立統一的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實施統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采集,是指按劃定的網格區域,根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并將信息傳輸到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可委托專業單位(以下稱信息采集單位)或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稱信息采集員)實時發現問題、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及時將采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減少漏報,不得虛報、瞞報、假報。

對輕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員現場處理。

信息采集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條 信息采集員采集信息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擾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員。

威脅、恐嚇、侮辱信息采集員,或搶奪、盜竊、毀損采集員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員的人身受到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息采集單位采集的信息,對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經受理、核查后,可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應當設立并公布公眾投訴電話、網上投訴地址等,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舉報、投訴,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的舉報、投訴經查實的,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給予獎勵。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處置核查



第二十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依據本辦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根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直接向對應的責任單位派遣。

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處置派遣信息后,應當組織相應人員按規定時限進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至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

第二十二條 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根據責任單位反饋情況,指令信息采集單位組織人員及時核查。經核查通過的,予以結案;經核查未通過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再次進行派遣。

第二十三條 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責任不清的,由宣州區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協調,明確相應的處置責任主體。對跨區域、屬于市直部門(單位)責任以及經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后確實無法處理的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協調。

對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經協調仍無法確定處置責任主體的,可由所在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單位實施代整改;專業性強的處置問題,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指定專業單位實施代整改。



第五章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對市民舉報、投訴的相關問題,要及時將處置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類及處置期限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并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的分析、評價結果納入各類責任考核范圍,包括:

(一)市政府對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單位)的考核。

(二)區政府對鄉鎮、街道以及區直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考核。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所屬單位的考核。

(四)監察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效能監察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在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關責任人對交辦的問題推諉、扯皮、拖延處置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第六章投入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系統平臺的規劃、建設費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申報立項,運行、維護、管理和拓展等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統籌解決。宣州區及有關部門、相關專業單位自行解決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聯結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專業單位應確保對數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術、人力、財力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應逐步加大對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相關經費(含代整治、信息采集費用)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網),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確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衛、園林綠化、房屋土地等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設施。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因素導致城市管理部件發生改變或者破壞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現象。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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