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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06-23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單位: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五屆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以及《海南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本市城鎮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管理、協調、督辦等日常工作。


  市財政、民政、國土、規劃、監察、國資委、發改、物價、審計、統計、河東河西區管委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助做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六條 堅持市政府總攬、合理布局、綜合開發、規范運作的原則,通過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七條 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根據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非贏利機構或以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建設方式。


  市人民政府結合廉租住房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八條 分散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危舊住房較多、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閑置居住用地,結合危舊房改造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個人出建設成本,單位資助公共部分,政府減免有關稅費。


  單位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須經市政府批準,具體建設、分配方案應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組織實施。


  分散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優先滿足供地單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職工需要的基礎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向其他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調配出售。


  第九條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商品住房用地時,提出在項目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求,由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該項目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項目用地應在供地公告中注明配建的開發條件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確需緩交或分期繳交配建部分土地面積出讓金的,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用地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85㎡范圍,以中小套型為主,并根據居民的收入和居住人數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不同套型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技術規定。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ㄒ唬┙ㄔO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優先安排使用存量閑置建設用地。


 。ǘ┒愂諟p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執行。


 。ㄈ└縻y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管理辦法》(銀發〔2008〕13號)的規定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ㄋ模┟馐战ㄔO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ㄎ澹┬^外基礎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腥嗣裾婪ㄖ贫,并已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購條件和申購程序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主要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亞市市區非農業戶籍三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區范圍內實際居住或工作。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未婚或離異不帶子女的人士可以單獨進行申報,但年齡須在35周歲(含)以上。


  離婚人士申購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時間應滿三年且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


  違反計劃生育的家庭應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接受處理完畢后,方可依照前款規定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三條 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資格審核工作實行市、區、社區居委會或市、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工作機制。單位、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資格的前期審核工作,負責政策咨詢、初審、入戶調查、審核評議及公示工作。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家庭向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領取《三亞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進行填寫并提供下列材料:


  1、報名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收入證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單位職工年收入證明(包括工資、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和其它收入);


  (2)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


  (3)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狀況收入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證明或者救助證明;


  (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證明材料。


  2、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籍簿,以及婚姻狀況、婚育狀況證明;


  3、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4、家庭成員現有住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其它證明材料;


  5、屬孤老、孤病、孤殘、傷殘軍人、軍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級審核:材料齊全的,由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核材料:申請家庭將填寫好的的申請表格及材料裝檔后送到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審查,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補全的全部內容。


  2、入戶調查:單位或社區居委會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調查小組,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的住房面積,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填寫調查表,入戶調查小組不得少于2人。


  3、組織評議: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資產情況進行評議,并填寫《申請家庭評議情況記錄表》。


  4、公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0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應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各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復審。


  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并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審批,各負其責。


  復審無異議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簽署意見、蓋章后,上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


  復審有異議的,由行政主管單位或區管委會資格審核小組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審核


  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根據初審上報的材料,再次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打分,將申請人的分數及其他相關情況通過報紙和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對于已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負責按申請人的分數高低進行輪候購房,分配的方式采取抽簽或公開搖號方式。抽簽或搖號時,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確定選房順序。公證、紀檢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結果通過相關媒體公布。


  第十六條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待市住房保障資格審核辦公室核實后,應根據申請人基本情況變化的事實,相應進行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輪候購房資格。


  第四章 購房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市人民政府指導價。由房地產公司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在3%以內,市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不得有利潤。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組織建設的單位應核算開發成本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應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審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向省價格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方式。



  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用于商業性貸款抵押。


  第五章 產權及售后管理


  第十九條 經過審批并獲得購買資格的申請家庭,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房產權屬登記。土地、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價格、實際購買面積、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土地房屋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的因素進行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刭彽木唧w辦法另行制定。


  5年后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應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市人民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市人民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原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扣除應繳稅費后)的9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一條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后,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權屬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從原土地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之日起計算。房屋登記部門在“附記”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或 “經濟適用住房離婚析產”及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購房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提交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憑證。


  第二十三條 購房人在該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后出售,其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二十四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優惠的家庭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 一個申購家庭只允許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購家庭辦理入住經濟適用住房手續后,1個月內按照規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承租直管公房或租借單位公房的申請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并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1個月內必須騰退公房,否則按原價收回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六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在入住后按照戶籍管理條列將其戶籍遷入新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5年內不能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二)違反本規定上市交易,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并不予批準其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將未取得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用于生產經營性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或由政府收購。


  對具有前款所列行為的購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還可請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動狀況進行隨機抽查,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存在以下情形,應當由政府收購:


  1.購房人出租、出借、轉讓、贈與、分割、合并或改變使用性質并拒不改正;


  2.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


  3.購房人死亡且無人繼承居住權(或雖有合法繼承人,但均明確表示不愿繼承);


  4.設定抵押權的經濟適用住房,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未受清償,需處分經濟適用住房的;


  5.購房人自愿退出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未取得購買資格的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二)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購房資格審查;


  (四)違法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費;


  (五)弄虛作假,協助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輪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群眾組織,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屬于企業單位,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通知工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省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三亞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三府〔2007〕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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