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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11-14
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環保、國土、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經信、物價、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向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接受消納的證明、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等,委托運輸的,還應當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合同。
第八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符合《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運輸;委托運輸的,應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實行屬地化建設和管理。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儲運消納場所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儲運消納場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儲運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路環境,適合重型車輛的進出;
(二)設置清洗臺及相應的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進出口通道硬化,嚴禁運輸車輛帶泥上路;
(三)配備大型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
第十二條 儲運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受納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儲運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儲運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容環衛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進行運輸的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至核準的儲運消納場所。
儲運消納場所應當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納情況如實進行登記,并出具回執。
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進行運輸的單位應當將儲運消納場所出具的回執妥善保管,以備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四條 鼓勵以資源化循環利用方式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進行終端處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水平。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產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終端處置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推進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高效處置。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由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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