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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州市行政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臺州市行政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2-02-09
關于印發臺州市行政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臺政辦發〔2012〕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行政服務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臺州市行政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社會管理,強化公共服務,規范我市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的管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服務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政府所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組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合稱行政審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務的活動。
受委托提供便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提供便民服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及分中心(含辦事窗口,下同)、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
第四條 行政組織提供行政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從事行政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集中便民的場所,依法實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六條 全市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應當規范名稱、場所標志、進駐部門、辦理事項及運行模式,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推進行政服務規范化建設。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推進行政服務體系建設,將行政服務平臺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范疇。逐步延伸政府公共服務網絡,因地制宜推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便民服務機構建設,實現基層公共服務網絡全覆蓋。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拓寬其公共服務職能,規范運行模式,完善管理機制,并在場地、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及分中心、各鄉鎮(街道)及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是各級行政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集中辦事平臺。凡與企業和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服務事項,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均應納入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因涉密、場地限制等特殊情況不宜納入市、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由本級政府決定。有關行政組織應當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或行政服務分中心,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提供行政服務,并同時接受本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協調、監督管理和考核評議。
納入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由縣(市、區)政府統一規定,個別事項調整可授權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確定。
各級行政組織應當將行政審批權限依法下放到基層便民服務中心,提升窗口服務功能。上級行政組織下放的行政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到當地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指定或設立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規范本級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工作。
鄉鎮(街道)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具體負責便民服務中心日常管理及對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業務指導和監管。
行政服務中心應當為各進駐單位辦事窗口提供服務保障,為公眾辦事提供舒適的環境,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運行經費由縣(市、區)政府統籌落實。
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之間應當加強信息交流、業務協作和工作配合。
第十條 經本級政府決定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行政服務事務的相關單位,應當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行政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行政組織,可以書面委托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提供行政服務的行政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各項職責,配合行政服務中心的業務協調和窗口管理。
第十一條 各進駐單位要選派思想素質高、辦事能力強的在編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派駐人選須經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審核后確定。確需非在編人員從事輔助性服務的,應當嚴格控制。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應當征得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同意。窗口負責人原則上由行政審批處(科)室負責人擔任,作為派駐單位的首席代表,全權代表所在單位行使授予的審批辦事職權。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派駐單位實行雙重領導,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管理,年度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考核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實施,窗口人員的考核優秀比例應予傾斜,具體實施方案由行政服務中心會同同級人事部門研究決定。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反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通報派駐單位,提出調換人員要求的,由派駐單位予以調換。
第十二條 行政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根據派駐單位授權,代表本單位履行行政服務職能,辦理本單位按照規定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服務事項。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行政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監督、協調和管理,完成本單位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應建立上下聯動、橫向協作的全程辦事代理工作機制,確保全程辦事代理制的有效落實。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全程代理服務機構,負責重大項目、聯辦項目等的無償代理和協調督辦,指導、監督行政審批職能部門及其辦事窗口的代辦工作。
各部門辦事窗口負責人為本單位受理事項的首席代辦員,負責申請事項在本部門、本系統的全程代辦服務。
基層便民服務中心應指定窗口辦事人員為所辦業務的代辦員,同時發揮駐村干部、大學生村官等作用,設立兼職的全程代理員,幫助居民辦理依法可以代理的事務。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可以設立專職代理員。
第三章 行政審批服務
第十四條 行政服務中心實行一門受理、集中辦理、統一收費、限時辦結的窗口辦事模式,嚴格執行政務公開、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AB崗、服務承諾、群眾評議等效能制度,并暢通投訴舉報通道,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服務中心應建立聯合審批等服務創新機制,對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可以指定其中一個部門為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其他部門協同聯辦,聯辦工作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制定相關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十五條 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政府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推行行政審批職責權限整合和集中工作,由一個內設機構負責本單位行政審批工作,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確實難以單設行政審批機構的,經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編制管理機關同意,可以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職能,指定一個內設機構,統一對外受理審批事務。
經本級政府確定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各級行政組織一般不得在本單位或者其他場所辦理。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對下級部門入駐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運作情況要加強指導、監督,并列入本系統的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及有關行政組織應當認真審核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第十七條 行政服務中心應當通過公開方式引入與行政審批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規范其服務行為,并加強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推動各行政組織和行政服務中心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已經實現網上審批的事項,辦事窗口也應當提供現場辦理服務,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九條 行政組織對本單位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制,免費提供給辦事群眾。
第二十條 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組織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事窗口的收費統一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收款機構結算窗口收繳,窗口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現金。收費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確保票款相符。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組織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組織應當將經審定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提供下載服務。行政審批事項及辦事內容發生變化的,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組織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應當承諾辦理期限,其承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期限內,但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的行政組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組織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組織應當及時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
辦事窗口在授權完整的條件下,對不涉及專家論證、集體討論等復雜程序的辦理事項,推行窗口“一審一核”辦理制,審查員、核準員由行政審批機關任命,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備案。
行政組織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行政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所在部門對相關的行政服務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實行行政服務的電子化管理,積極推行網上審批。各辦事窗口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情況均應載入行政服務中心電子政務系統。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與政府及有關審批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網絡鏈接和信息共享平臺。行政服務中心及分中心、部門專門辦事窗口其業務辦理系統數據必須納入本級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接受效能監督。
第四章 基層便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依照本章規定提供服務,本章未作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對行政服務中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基層便民服務中心分別隸屬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社區),納入四級行政服務體系。市、縣兩級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對轄區內便民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便民服務中心規范運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的行政服務事項和上級政府部門下放、委托其派駐本區域的基層站所(分局)辦理的各類行政服務事項。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設置“一站式”服務大廳,統一設置計劃生育、人力社保、民政優撫、農林漁水、國土資源、城建房管、合作醫療等窗口,也可以可結合本地實際,將政策咨詢、信息服務、村帳管理、法律調解、技術輔導、涉農補貼等服務事項納入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依照各級政府規定進入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一般不得在其他場所辦理。
第三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便民服務中心工作第一責任人,應指定一名班子成員具體分管,日常管理由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部門基層站所應當選派適合窗口工作的在編人員進駐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窗口工作人員由便民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派出單位雙重管理。
第三十三條 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范化建設要求設立綜合辦事窗口,落實工作人員提供代辦代理服務。因條件欠缺或辦件極少的村,可以采用與鄰村整合建設或指定代辦代理人員等方式為村(社區)居民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的服務事項下放到具備條件的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辦理,或委托村級代理員代辦相關業務。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要加強村(社區)代辦代理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開展上下業務協作,幫助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完善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五條 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可由村兩委負責人兼任,工作人員由村(居)兩委成員、社區工作者兼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招聘專職代辦員。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代辦代理員的補助標準和經費來源由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 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辦事登記臺賬和辦理事項檔案,及時公布辦事結果,定期分析、上報業務辦理數據,并逐步實現辦公電子化。
縣(市、區)政府應制定便民服務中心管理考核辦法,開展便民服務示范中心命名和優秀代辦員評選活動,建立評先評優、以獎代補等有效的激勵機制。鄉鎮(街道)便民服務工作納入縣級政府對鄉鎮(街道)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和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的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會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對行政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服務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制定行政服務管理考核辦法,做好對行政服務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與同級政府對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公務員年度考核掛鉤。
第三十九條 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服務的評議、投訴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等參與行政服務的監督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以及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對行政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四十一條 各行政組織及其派駐各級行政服務中心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服務工作中有違反政令、不守紀律,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服務不周、效率低下以及其他侵害辦事群眾利益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監察機關或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基層便民中心聘任的代辦代理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應予以辭退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不盡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級政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所在地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可以將其實施的行政服務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有條件的公用事業單位應當將與行政審批服務相關的事項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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