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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通知
關于印發“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通知
2012-05-09
關于印發“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的通知
建科〔2012〕7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家“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工作的有關要求,在認真總結建筑節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經驗、深入分析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基礎上,我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規劃》的貫徹執行工作。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扎實推進,取得實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下載:1、“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
“十二五”建筑節能專項規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2012.05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規劃計劃,以及國務院批準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二五”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規劃。
目 錄
一、發展現狀和面臨形勢 1
(一)“十一五”期間建筑節能發展成就 1
(二)存在問題 12
(三)發展面臨的形勢 14
二、主要目標、指導思想、發展路徑 15
(一)總體目標 15
(二)具體目標 16
(三)指導思想 18
(四)發展路徑 19
三、重點任務 20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節能監管 20
(二)扎實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22
(三)深入開展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和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 23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領域規模化應用 24
(五)大力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實現綠色建筑普及化 26
(六)積極探索,推進農村建筑節能 28
(七)積極促進新型材料推廣應用 28
(八)推動建筑工業化和住宅產業化 29
(九)推廣綠色照明應用 29
四、保障措施 29
(一)完善法律法規 29
(二)強化考核評價 30
(三)創新體制機制 30
(四)實行經濟激勵 32
(五)提高技術標準 34
(六)增強能力建設 35
(七)推動技術進步 35
(八)嚴格市場監管 36
(九)加強組織協調 36
(十)做好宣傳教育 37
五、組織實施 37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加快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培育新興產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現狀和面臨形勢
(一)“十一五”期間建筑節能發展成就
1、實現了國務院對建筑節能提出的目標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的總體要求,截至2010年底,新建建筑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4%;組織實施低能耗、綠色建筑示范項目217個,啟動了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實踐;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1.82億平方米;推動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與改造;開展了386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推廣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和98個示范縣的建設。探索農村建筑節能工作。新型墻體材料產量占墻體材料總產量的55%以上,應用量占墻體材料總用量的70%。到“十一五”期末,建筑節能實現節約1億噸標準煤的目標任務 。
專欄一 建筑節能“十一五”期間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
指標 規劃指標 完成情況
新建建筑節能 施工階段執行節能
強制性標準的比例
達到95%以上 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為95.4%
低能耗、綠色
建筑示范項目 30個 實施了217個綠色建筑示范工程,113個項目獲得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 1.5億平方米 1.82億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
節能運行管理
與改造 實施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 完成能耗統計33000棟,能源審計4850棟,公示了近6000棟建筑的能耗狀況,對1500余棟建筑的能耗進行動態監測。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蘇、重慶、內蒙古、上海、浙江、貴州等9省市開展能耗動態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啟動了72所節約型校園建設試點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示范推廣項目 200個 386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推廣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98個示范縣
農村節能 — 新建抗震節能住宅13851戶,既有住宅節能改造342401戶,建成600余座農村太陽能集中浴室
墻體材料革新 產業化示范 新型墻體材料產量超過4000億塊標磚,占墻體材料總產量的55%左右,新型墻體材料應用量3500億塊標磚,占墻體材料總應用量的70%左右
2、建筑節能支撐體系初步形成
——法律法規體系:“十一五”開局之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執行,明確提出鼓勵發展太陽能光熱、供熱制冷與光伏系統,并規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200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經修訂頒布執行,其專門設置一節七條,明確規定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和主要內容。兩部法律的制(修)定,為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基礎。2008年10月,《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頒布實行,作為指導建筑節能工作的專門法規,條例規定共六章四十五條,詳細規定了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內容和責任(建筑節能領域主要法律法規見附表1)。《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頒布執行,全面推進了建筑節能工作,同時也推動了全國建筑節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積極制定本地區的建筑節能行政法規,河北、陜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慶、青島、深圳等地出臺了建筑節能條例(見附表2)。15個省(區、市)出臺了資源節約及墻體材料革新相關法規,24個省(區、市)出臺了相關政府令(見附表3),形成了以《節約能源法》為上位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為主體,地方法律法規為配套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體系。中央和地方交流互動,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了推進建筑節能工作的“十八項”制度。
專欄二 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的推進建筑節能十八項制度
節約能源法 第三章第三十七條 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建筑節能考核制度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度
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制度
民用建筑節能經濟激勵制度
國家供熱體制改革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建筑節能推廣、限制、禁用制度
新建建筑市場準入制度
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
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制度
建筑用能分項計量制度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制度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制度
節能改造的費用分擔制度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建筑能耗報告制度
大型公共建筑運行節能管理制度
——財稅政策體系:“十一五”期間,國家財政積極支持建筑節能工作,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等多項建筑節能領域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共計安排資金近152億元 ,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同時,各級地方財政也給予建筑節能工作大力支持。北京、上海、重慶、內蒙古、山西、江蘇、安徽、深圳等地對建筑節能的財政支持力度較大,安排了專項資金。據不完全統計,“十一五”期間,省級財政共安排69億元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地級及以上城市市級財政安排65億元 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建筑節能的經濟激勵政策初步建立(中央及地方經濟激勵政策參見附表4、5)。
——標準規范體系:建筑節能標準規范體系不斷完善,基本涵蓋了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各個環節,涉及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頒布了適應我國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同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對國家標準進行了細化,部分地區執行了更高水平的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把先進成熟的技術產品納入工程技術標準和標準圖,通過標準引導技術進步。上海、天津、重慶、江蘇、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綠色生態示范城區及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發揮了標準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領域主要標準見附表6)。
——能力建設體系:建立了建筑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機制。將建筑節能目標分解落實到各省市,并強化目標責任考核機制,確保各項目標得到落實。開展了中央和省級層面建筑節能的專項檢查,對違反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及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強化了建筑節能領導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均成立了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組長的建筑節能領導小組,北京、天津、上海、山東、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蘇、浙江、廣東、廣西、湖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的建筑節能工作領導小組,逐步形成了各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局面。部分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機構改革,增設了建筑節能專門處室,加強了職能,充實了管理力量,其中浙江配備155人、上海101人、北京44人、天津35人,人員配置比較到位,山東和山西省、市兩級都建立了建筑節能監管機構,專職管理人員分別為164人和146人。建立了建筑節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利用現有法律法規確定的許可和制度,建立建筑節能專項設計審查、節能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建筑節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實現了從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竣工驗收備案到銷售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管。(省級配置建筑節能專職管理人員情況參見附表7)
——科技支撐體系:“十一五”期間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把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作為重點,在建筑節能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綠色建筑技術,既有建筑綜合改造、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等方面突破了一系列關鍵技術,研發了大批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置,促進了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科技水平的整體提升。其中,“建筑節能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項目圍繞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系統效率、新能源開發利用等關鍵技術及促進建筑節能工作的政策保障等方面開展研究,在降低北方地區采暖能耗、長江流域室內熱濕控制能耗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三方面取得重點突破,形成了完整的技術體系、產品系列和政策保障機制,并在示范工程中實現預定的節能目標。研究開發的節能型圍護結構復合型節能材料構造、長江流域住宅室內熱濕環境低能耗控制技術、高溫離心冷水機組等,具備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無錫、北京、張家口等地建立了29個試驗示范基地,提升了節能降耗關鍵技術研究能力,培育一批生產各類建筑節能產品的企業,帶動了建筑節能咨詢管理、節能技術服務等產業發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集成技術研究與示范”項目建設了389萬m2的可再生能源與建筑集成示范工程,研究了太陽能光熱光電利用技術、地源熱泵技術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復合技術應用。開展了400項太陽能光熱技術、地源熱泵技術、太陽能光伏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示范面積約4000萬m2,總峰瓦值約9000 kWp。“現代建筑設計與施工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圍繞綠色建筑設計、高效施工技術及技術保障與集成方面開展相關研究,在地下空間逆作法施工集成技術、綠色建筑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新型組合構件、多重組合混凝土剪力墻抗側力
專欄三 “十一五”期間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相關領域立項情況
項目名稱 牽頭承擔單位 進展情況
建筑節能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現代建筑設計與施工關鍵技術研究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環境友好型建筑材料與產品研究開發 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既有建筑綜合改造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正在驗收
建筑工程裝備研究與產業化開發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可再生能源與建筑集成技術研究與示范 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通過驗收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技術研究與工程示范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通過驗收
高強鋼筋與高強高性能混凝土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正在進行
體系研究等方面取得重要進展。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支持建筑節能研究開發的同時,各地圍繞建筑節能工作發展需要,結合地區實際,積極籌措資金,安排科研項目,為建筑節能深入發展提供科技儲備。
——宣傳培訓體系:組織開展《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宣傳貫徹活動,每年定期組織“國際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大會”,搭建國內外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領域專家學者的交流平臺。以節能宣傳周、無車日、節能減排全民行動、綠色建筑國際博覽會等活動為載體,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專題節目、設置專欄以及宣貫會、推介會、現場展示、發放宣傳冊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建筑節能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提高了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同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建筑節能培訓力度,組織相關單位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對建筑節能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進行培訓,有效提升了建筑節能管理、設計、施工、科研等相關人員對建筑節能的理解和執行能力。
——產業支撐體系:相繼頒布了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村鎮宜居型住宅、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技術推廣目錄,引導建筑節能相關技術、產品、產業發展;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示范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帶動了太陽能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相關行業發展;通過建立建筑節能能效測評標識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推動了建筑節能第三方能效服務機構的發展;積極落實國務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培育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
3、建筑節能工作全面推進
——新建建筑:根據各地上報數據匯總,到2010年底,全國城鎮新建建筑設計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為99.5%,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為95.4%,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42個百分點和71個百分點,完成了國務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階段執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比例達到95%以上”的工作目標。“十一五”期間累計建成節能建筑面積48.57億平方米,共形成4600萬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 。全國城鎮節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積的比例為23.1%,比例超過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河北、吉林、遼寧、江蘇、寧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見附表8,“十一五”期間節能檢查執法告知書匯總表見附表9)。
專欄四 “十一五”期間新建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年度 累計建成節能
建筑面積(億m2) 設計階段執行節能
強制性標準比例(%) 施工階段執行節能
強制性標準比例(%) 建筑節能檢查下發
執法建議書情況
2006 10.6 95.7 53.8 59份
2007 21.2 97 71 45份
2008 28.5 98 82 25份
2009 40.8 99 90 100份
2010 48.6 99.5 95.4 63份
——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區15個省區市共完成改造面積1.82億平方米,超額完成了國務院確定的1.5億平方米改造任務(見附表10)。據測算,可形成年節約200萬噸標準煤的能力,減排二氧化碳520萬噸,減排二氧化硫40萬噸。改造后同步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平均節省采暖費用10%以上,室內熱舒適度明顯提高,并有效解決老舊房屋滲水、噪音等問題 。部分地區將節能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舊城區綜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統籌進行,綜合效益顯著。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工作全面開展,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完成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33000棟,完成能源審計4850棟,公示了近6000棟建筑的能耗狀況,已對1500余棟建筑的能耗進行了動態監測。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蘇、重慶、內蒙古、上海、浙江、貴州等9省市開展能耗動態監測平臺建設試點工作。共啟動了72所節約型校園建設試點(見附表11)。通過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及特點,帶動了節能運行與改造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節能潛力向現實節能的轉化。
專欄五 “十一五”期間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情況
年份 累計能耗統計
(棟) 累計能源審計 累計能耗公示
(棟) 累計能耗動態監測
(棟) 新增節約型高校示范
(所) 新增能耗動態監測平臺試點城市
公建
(棟) 高校(所)
2008 11607 768 59 827 324 12 北京、天津、深圳
2009 17752 2175 2441 434 18 江蘇、內蒙古、重慶
2010 33133 4848 5949 1563 42 上海、浙江、貴州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十一五”期間,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確定從項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廣的“三步走”戰略,采取示范帶動,政策保障,技術引導,產業配套的工作思路,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應用,規模化效應逐步顯現,五大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截至2010年底,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實施了386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210個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47個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城市、98個示范縣(見附表12)。全國太陽能光熱應用面積14.8億平方米,淺層地能應用面積5.725億平方米,光電建筑應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設的裝機容量達1271.5兆瓦,形成年替代常規能源2000萬噸標準煤能力 ,超額完成“十一五”實現替代常規能源1100萬噸標準煤目標 。江蘇、安徽、山東、浙江、寧夏、海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全面強制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江蘇、山東、陜西、湖北、河南、寧夏、內蒙、浙江等省市設立專項資金或通過減免稅費來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的應用推動了能效檢測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批準國家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7家,省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60多家。
專欄六 “十一五”期間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裝機容量)
年份 太陽能光熱建筑累計應用面積(億m2) 淺層地能熱泵技術累計應用建筑面積(億m2) 太陽能光電建筑累計應用裝機容量(兆瓦)
2006 2.3 0.265 -
2007 7 0.8 -
2008 10.3 1 -
2009 11.79 1.39 420.9
2010 14.8 2.27 850.6
常規能源替代量 2000萬噸標準煤
專欄七 “十一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情況
分類 項目個數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386
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210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 47個城市、98個縣
合計 -
——綠色建筑與綠色生態城區: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113個項目獲得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建筑面積超過1300萬平方米。全國實施了217個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面積超過4000萬平方米。通過對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進行統計分析,住宅小區平均綠地率達38%,平均節能率約58% ,非傳統水資源平均利用率約15.2%,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率約7.7%,綜合效益顯著。與此同時,北京市未來科技城、麗澤金融商務區、天津市濱海新區、深圳市光明新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湖南長株譚和湖北武漢資源節約環境友好配套改革試驗區等正在進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實踐,對引導我國城市建設向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方向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專欄八 綠色建筑的“四節一環保”潛力
統計分析項目數量(個) 79個,其中42個公建,37個住宅;
星級 一星17個,二星38個,三星24個
面積(萬平方米) 697.6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萬平方米) 151.1
住區平均綠地率 37.6%
建筑平均節能率 58.34%
節能量 0.45億千瓦時(折標煤1.54萬噸/年)
減排CO2 4.04萬噸/年
非傳統水源平均利用率 15.2%
非傳統水源利用量(萬噸/年) 140.05
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率 7.74%
可再循環材料平均利用量(萬噸) 1812.62
一星級 住宅項目增量成本(元/m2) 60
公共建筑項目增量成本(元/m2) 30
靜態回收期 1~3年
二星級 住宅項目的增量成本(元/m2) 120
公共建筑項目增量成本(元/m2) 230
靜態回收期 3~8年
三星級 住宅項目的增量成本(元/m2) 300
公共建筑項目增量成本(元/m2) 370
靜態回收期 7~11年
——農村建筑節能:部分省市對農村地區建筑節能工作進行了探索。“十一五”期間,北京市組織農民新建抗震節能住宅13851戶,實施既有住宅節能改造342301戶,建成600余座農村太陽能集中浴室,實現節能每年10萬噸標準煤以上,顯著改善農民居住和生活條件。哈爾濱市結合農村泥草房改造,引導農民采用新墻材建造節能房。陜西、甘肅等省以新型墻體材料推廣、秸稈應用為突破口,對農村地區節能住宅建設及新能源應用進行了有益探索。
——墻體材料革新: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全國新型墻體材料產量超過4000億塊標磚,占墻體材料總產量的55%以上,新型墻體材料應用量3500億塊標磚,占墻體材料總應用量的70%左右,完成國務院確定的墻材革新發展目標。各地根據自身氣候條件及資源特點,不斷推動新型墻體材料技術與產業升級轉型,豐富產品形式,提高產品質量,保溫結構一體化新型建筑節能體系、輕型結構建筑體系等一批建筑節能新材料、產品和技術得到推廣。
(二)存在問題
1、部分地方政府對建筑節能工作的認識不到位。部分省(區、市)建筑節能工作的考核仍沒有納入政府層面,還有部分省(區、市)對建筑節能的考核評價仍局限在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內部,沒有納入本地區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下降目標考核體系,使相關部門難以形成合力,相應的政策、資金難以落實。對建筑節能能力建設重視不夠,部分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節能管理人員只有1~2人,沒有專門的管理和執行機構,各項政策制度的落實大打折扣。
2、建筑節能法規與經濟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落實《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各項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門規章、地方行政法規的制定工作仍然滯后。各地對建筑節能的經濟支持力度遠遠不夠,尤其是中央財政投入較大的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等方面,大部分地區沒有落實配套資金,影響中央財政支持政策的實施效果。
3、新建建筑執行節能標準水平仍不平衡。總的來說,“十一五”期間,我國執行的建筑節能標準主要為50%節能標準,“十一五”期末逐步提高到“三步”節能標準的水平,節能標準的水平較低。從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看,施工階段比設計階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經濟欠發達地區比經濟發達地區差。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中,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有待提高,存在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現象,監督管理不到位,存在質量與火險隱患。各地尤其是地級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可選用的建筑節能材料、產品、部品,相關節能性能檢測能力較弱,政府監管能力需要進一步增強。綠色建筑發展嚴重滯后。
4、北方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任重道遠。一是既有建筑存量巨大。2000年以前我國建成的建筑大多為非節能建筑,民用建筑外墻平均保溫水平僅為歐洲同緯度發達國家的1/3,據估算北方地區有超過20億平米 的既有建筑需進行節能改造。二是改造資金籌措壓力大。圍護結構、供熱計量、管網熱平衡節能改造成本在220元/平方米以上,如果再進行熱源改造,資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數地區經濟欠發達,地方政府財力投入有限,市場融資能力較弱。三是供熱計量改革滯后。供熱計量收費是運用市場機制促進行為節能最有效手段,但這項工作進展緩慢,目前北方采暖地區130 多個地級市,出臺供熱計量收費辦法地級市僅有40 余個,制約了企業居民投資節能改造的積極性。
5、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任務依然繁重。我國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總體上仍處于起步階段,據測算,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量占建筑用能比重在2%左右 ,這與我國豐富的資源稟賦相比、與快速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相比、與調整用能結構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長效推廣機制尚未建立,技術標準體系還不完善,產業支撐力度不夠,有些核心技術仍不掌握,系統集成、工程咨詢、運行管理等能力不強。
6、大部分省市農村建筑節能工作尚未正式啟動。我國農村地區的建筑節能工作有待推進。隨著農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使用商品能源的總量將不斷增加,需采取措施,提高農村建筑用能水平和室內熱舒適性,改善室內環境,引導農村用能結構科學合理發展。
(三)發展面臨的形勢
1、城鎮化快速發展為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國正處在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指出2010年我國城鎮化率為47.5%,“十二五”期間仍將保持每年0.8%的增長趨勢,到“十二五”末期,將達到51.5%。一是城鎮化快速發展使新建建筑規模仍將持續大幅增加。按“十一五”期間城鎮每年新建建筑面積推算,“十二五”期間,全國城鎮累計新建建筑面積將達到40~50億平方米。要確保這些建筑是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同時引導農村建筑按節能建筑標準設計和建造。二是城鎮化快速發展直接帶來對能源、資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證合理舒適度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這將直接表現為對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的需求急劇增長。
2、人民對生活質量需求不斷提高對建筑服務品質提出更高要求
城鎮節能建筑僅占既有建筑面積23% ,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水平低,即使目前正在推行的“三步”建筑節能標準也只相當于德國90年代初的水平,能耗指標則是德國的2倍。北方老舊建筑熱舒適度普遍偏低,北方采暖城鎮集中供熱普及率仍不到50%。夏熱冬冷地區建筑的夏季能耗高、活動遮陽、被動式節能措施基本未被應用,冬季室內熱舒適性差,仍存在缺乏合理有效的采暖措施,建筑新風、熱水等供應系統缺乏的問題。夏熱冬暖地區除缺乏新風和熱水供應系統外,遮陽、通風等被動式節能措施未被有效應用,室內舒適性不高的同時增加了建筑能耗。大城市普遍存在停車、垃圾分類回收設施、綠化等基礎設施不足;北方農村冬季室內溫度偏低,較同一氣候區城鎮住宅室內溫度低7~9℃,農民生活熱水用量遠遠低于城鎮。農村建筑使用初級生物質能源的利用效率很低,能源消耗結構不合理。
3、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提供了更大的發展空間
農村地區具有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廣闊空間。每年農村住宅面積新增超過8億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積較1980年增長了4倍多,農村居民消費水平年均增長6.4%。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推廣到農村地區,發揮“四節一環保”的綜合效益,能夠節約耕地、降低區域生態壓力、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同時能吸引大量建筑材料制造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參與,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是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目標、指導思想、發展路徑
(一)總體目標
到“十二五”期末,建筑節能形成1.16億噸標準煤節能能力。其中發展綠色建筑,加強新建建筑節能工作,形成45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熱計量收費,推進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形成27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形成 1400萬噸標準煤節能能力。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二)具體目標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到2015年,北方嚴寒及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全面執行新頒布的節能設計標準,執行比例達到95%以上,城鎮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與“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執行更高水平的節能標準,新建建筑節能水平達到或接近同等氣候條件發達國家水平。建設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專欄九 “十二五”期間建筑節能工作主要指標與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比對
項目 內容 屬性 “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標和任務
新建建筑 北方嚴寒及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全面執行新頒布的節能設計標準,執行比例達到95%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執行更高水平的節能標準;建設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約束性 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提高標準執行率
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北方采暖地區 實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 約束性 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
過渡地區、南方地區 實施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5000萬平方米。 約束性 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5000萬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 監管體系 加大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能耗限額、超定額加價、能效測評制度實施力度 預期性 加強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完善能源審計、能效公示。
監管平臺 建設省級監測平臺20個,實現省級監管平臺全覆蓋,節約型校園建設200所,動態監測建筑能耗5000棟 約束性 -
節能運行和改造 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節能方式運行,實施10個以上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實施高耗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達到6000萬平方米,高校節能改造示范50所 約束性 公共建筑節能改造6000萬平方米,推動節能改造與運行管理
實現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預期性 -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預期性 推動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
綠色建筑規模化推進 新建綠色建筑8億平方米。規劃期末,城鎮新建建筑20%以上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預期性 制定并實施綠色建筑行動方案
農村建筑節能 農村危房改造建筑節能示范40萬戶 預期性 -
新型建筑節能材料推廣 新型墻體材料產量占墻體材料總量的比例達到65%以上,建筑應用比例達到75%以上。 約束性 推廣使用新型節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繼續推廣散裝水泥
建筑節能體制機制 形成以《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建筑節能法規體系。省、市、縣三級職責明確、監管有效的體制和機制。建筑節能技術標準體系健全。基本建立并實行建筑節能統計、監測、考核制度。 預期性 -
注:預期性指標是期望的發展目標,要不斷創造條件,努力爭取實現。約束性指標是在預期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責任的指標,要確保實現。
2、進一步擴大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規模。實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4億平方米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并同步實施按用熱量分戶計量收費。啟動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5000萬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通過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及能耗動態監測等手段,實現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計量、可監測。確定各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線,識別重點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節能方式運行,實施高耗能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達到6000萬平方米。爭取在“十二五”期間,實現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推廣,進一步豐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形式,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和以縣為單位的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拓展應用領域,“十二五”期末,力爭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25億平方米,形成常規能源替代能力3000萬噸標準煤。
5、實施綠色建筑規模化推進。新建綠色建筑8億平方米。規劃期末,城鎮新建建筑20%以上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6、大力推進新型墻體材料革新,開發推廣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體系。依托大中型骨干企業建設新型墻體材料研發中心和產業化基地。新型墻體材料產量占墻體材料總量的比例達到65%以上,建筑應用比例達到75%以上 。
7、形成以《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建筑節能法規體系。規劃期末實現地方性法規省級全覆蓋,建立健全支持建筑節能工作發展的長效機制,形成財政、稅收、科技、產業等體系共同支持建筑節能發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縣三級職責明確、監管有效的體制和機制。健全建筑節能技術標準體系。建立并實行建筑節能統計、監測、考核制度。
(三)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抓住城鎮化、工業化、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機遇期,以轉變城鄉建設模式為根本,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適性為核心,以實現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為目的,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激勵引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從政策法規、體制機制、規劃設計、標準規范、科技推廣、建設運營和產業支撐等方面全面推進建設領域節能減排事業,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四)發展路徑
1、綠色化推進。促進建筑節能向綠色、低碳轉型。根據不同建筑類型的特點,將綠色指標納入城市規劃和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等全壽命期各階段監管體系中,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開展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引導和促進單體綠色建筑建設,推動既有建筑的改造,試點綠色農房建設。
2、區域化推進。引導建筑節能工作區域推進,充分評估各地區建筑用能需求和資源環境特點,結合實際制定區域內建筑節能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的推動建筑節能工作深入開展。以區域推進為重點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筑,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與城市綜合改造、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結合起來,集中連片的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發揮綜合效益。
3、產業化推進。立足國情,借鑒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突破制約建筑節能發展的關鍵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體系和標準體系。推動創新成果工程化應用,引導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的發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培育節能服務產業,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推進建筑節能的產業化發展。
4、市場化推進。引導建筑節能市場由政府主導逐步發展為市場推動,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升企業的發展活力,構建有效市場競爭機制,加大市場主體的融資力度。
5、統籌兼顧推進。控制增量,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加強新建建筑節能標準執行的監管。改善存量,提高建筑管理水平,降低運行能耗,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注重建筑節能的城鄉統籌,農房建設和改造要考慮新能源應用和農房保溫隔熱性能的提高,鼓勵應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因地制宜地開發應用節能建筑材料,改進建造方式,保護農房特色。
三、重點任務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節能監管
1、繼續強化新建建筑節能監管和指導。一是提高建筑能效標準。嚴寒、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要將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節能標準,有條件的地方要執行更高水平的建筑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力爭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區一線城市全部執行更高水平節能標準。二是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著力提高施工階段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率,加大對地級、縣級地區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的監管和稽查力度,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三是建立行政審批責任制和問責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對不按規定予以審批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施工階段監管和稽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廣綠色設計、綠色施工,廣泛采用自然通風、遮陽等被動技術,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設,引導新建建筑由節能為主向綠色建筑“四節一環保”的發展方向轉變。
2、完善新建建筑全壽命期管理機制。制定并完善立項、規劃、土地出(轉)讓、設計、施工、運行和報廢階段的節能監管機制。一是嚴格執行民用建筑規劃審查,城鄉規劃部門要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要求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二是嚴格執行新建建筑立項階段建筑節能的評估審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對建筑節能執行標準和綠色建筑的比例做出明確要求。四是嚴格執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與設備的要求。五是嚴格執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和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須經過能效專項測評,凡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估分析、設置建筑能源管理崗位,提高從業人員水平,降低運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3、實行能耗指標控制。強化建筑特別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設過程的能耗指標控制,應根據建筑形式、規模及使用功能,在規劃、設計階段引入分項能耗指標,約束建筑體型系數、采暖空調、通風、照明、生活熱水等用能系統的設計參數及系統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統設計指標過大,造成浪費。實施能耗限額管理。各省(區、市)應在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動態監測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各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額標準,并對公共建筑實行用能限額管理,對超限額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強制改造措施。
(二)扎實推進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1、深入開展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一是以圍護結構、供熱計量和管網熱平衡為重點實施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依據各地上報的改造工作量與各地簽訂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協議。二是啟動“節能暖房”重點市縣,到2013年,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完成當地具備改造價值的老舊住宅的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面積40%以上,縣級市要完成70%以上,達到節能50%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熱計量改造。鼓勵用3~5年時間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全部完成節能改造任務。三是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要注重與熱源改造、市容環境整治等相結合,與供熱體制改革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2、試點夏熱冬冷地區節能改造。以建筑門窗、遮陽、自然通風等為重點,在夏熱冬冷地區進行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試點,探索該地區適宜的改造模式和技術路線。綜合考慮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術支撐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改造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3、形成規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機制。一是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既有建筑進行現狀調查、能耗統計,確定改造重點內容和項目,制定改造規劃和實施計劃。改造規劃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二是在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條件的要同步開展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能效測評與標識,達不到設計要求,不得進行竣工驗收。三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與同級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研究適合本地實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標準體系,做好組織協調工作,注重探索和總結成功模式,確保改造目標的實現。
4、確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完善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安全與質量監督機制,落實工程建設責任制。嚴把材料關,堅決杜絕偽劣產品入場;嚴把規劃、設計和施工關,加強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與管理;嚴把安全關,積極采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
(三)深入開展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和高耗能建筑節能改造
1、推進能耗統計、審計及公示工作。各省(區、市)應對本地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進行全口徑統計,將單位面積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總能耗高于1000噸標煤的建筑確定為重點用能建筑,并對50%以上的重點用能建筑進行能源審計。應對單位面積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標桿作用的低能耗建筑進行能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加強節能監管體系建設。一是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對重點建筑實行分項計量與動態監測,強化公共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規劃期末完成20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對5000棟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建成覆蓋不同氣候區、不同類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監測系統,實現公共建筑能耗可監測、可計量。二是要重點加強高校節能監管,規劃期內建設200所節約型高校,形成節約型校園建設模式。提高節能監管體系管理水平。
3、實施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選擇在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節能改造任務明確的地區啟動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規劃期內啟動和實施10個以上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重點城市。到2015年,重點城市公共建筑單位面積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30%以上。原則上改造重點城市在批準后兩年內應完成改造建筑面積不少于400萬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視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體效益。
4、推動高校、公共機構等重點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要充分發揮高校技術、人才、管理優勢,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積極推動高等學校節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面積應不低于20萬平方米,單位面積能耗應下降20%以上。規劃期內,啟動50所高校節能改造示范。積極推進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共同組織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工作。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領域規模化應用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長效機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全過程監管,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評估、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一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評估,掌握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資源情況和建筑應用條件,確保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科學合理。二是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明確應用類型和面積,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三是制定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計劃,切實把規劃落到實處。四是加強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維修人員的培訓力度。五是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關鍵設備、產品的市場監管及工程準入管理。六是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運行管理、系統維護的模式。確保項目穩定高效運行。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融資管理模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2、鼓勵地方制定強制性推廣政策。鼓勵有條件的省(區、市、兵團)通過出臺地方法規、政府令等方式,對適合本地區資源條件及建筑利用條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進行強制推廣,進一步加大推廣力度,力爭規劃期內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都要制定出臺太陽能等強制推廣政策。
3、集中連片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選擇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方積極性高、配套政策落實的區域,實行集中連片推廣,使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率先實現突破,到2015年重點區域內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達到10%以上。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示范。進一步突出重點,放大政策效應,在有條件地區率先實現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連片應用效果,即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建筑應用條件優越、地方能力建設體系完善、已批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示范實施較好的省(區、市),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省級集中連片示范區。二是繼續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縣級示范。示范市縣在落實具體項目時,要做到統籌規劃,集中連片。已批準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要抓緊組織實施,在確保完成示范任務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推廣應用,新增示范市縣將優先在集中連片推廣的重點區域中安排。三是鼓勵在綠色生態城、低碳生態城(鎮)、綠色重點小城鎮建設中,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作為約束性指標,實施集中連片推廣。
4、優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業及公共機構等領域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優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在資源條件、建筑條件具備情況下,保障性住房要優先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加大在公益性行業及城鄉基礎設施推廣應用力度,使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積極在國家機關等公共機構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將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領域中優先支持上述領域。
5、加大技術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力度。鼓勵科研單位、企業聯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技術中心,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加快產學研一體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和建筑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水平,做強做大相關產業。
(五)大力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實現綠色建筑普及化
1、積極推進綠色規劃。以綠色理念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建立包括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作為約束性條件納入區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促進城市基礎設施的綠色化,并將綠色指標作為土地出讓轉讓的前置條件。
2、大力促進城鎮綠色建筑發展。在城市規劃的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舊城更新區等實施100個以規模化推進綠色建筑為主的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和學校、醫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引導房地產開發類項目自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到規劃期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廈門市、寧波市、大連市城鎮新建房地產項目50%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積極推進綠色工業建筑建設。加強對綠色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認證標識和運行監管,研究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與措施。建立和強化大型公共建筑項目的綠色評估和審查制度。
3、嚴格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監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更新、棚戶區改造等規劃中,嚴格落實各項綠色建設指標體系要求;要加強規劃審查,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審批。對應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要加強立項審查,未達到要求的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加強土地出讓監管,不符合土地出讓規劃許可條件要求的不予出讓;要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增加綠色建筑內容,未通過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加強施工監管,確保按圖施工;未達到綠色建筑認證標識的不得投入運行使用。自愿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要建立備案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明示建筑的各項性能。
4、積極推進不同行業綠色建筑發展。實現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要充分發揮和調動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將綠色建筑理念推廣應用到相關領域、相關行業中。要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積極推進綠色校園,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綠色醫院,會同旅游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綠色酒店,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推進綠色廠房,會同商務部門共同推進綠色超市和商場。要建立和完善覆蓋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綠色建筑標準。會同相關部門出臺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的推進意見,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措施,加強考核評價。會同財政部門出臺支持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發展的經濟激勵政策。地方建筑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地方相關部門協調,出臺適合本地的標準和經濟激勵政策,科學合理制定推進方案,完善評價細則,以綠色建筑引導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綠色建筑的發展。
(六)積極探索,推進農村建筑節能
鼓勵農民分散建設的居住建筑達到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引導農房按綠色建筑的原則進行設計和建造,在農村地區推廣應用太陽能、沼氣、生物質能和農房節能技術,調整農村用能結構,改善農民生活質量。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建設一批節能農房。支持40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筑節能示范。
(七)積極促進新型材料推廣應用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結合當地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大力發展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加快發展集保溫、防火、降噪、裝飾等功能于一體的與建筑同壽命的建筑保溫體系和材料。積極發展加氣混凝土制品、燒結空心制品、防火防水保溫等功能一體化墻體和屋面、低輻射鍍膜玻璃、斷橋隔熱門窗、太陽能光伏發電或光熱采暖制冷一體化屋面和墻體、遮陽系統等新型建材及部品。推廣應用再生建材。引導發展高強混凝土、高強鋼,大力發展商品混凝土。深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推動“禁實”向縱深發展。在全國范圍選擇確定新型節能建材產品技術目錄,并依據產品質量、施工質量、節能效果等因素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研究建立綠色建材認證制度,引導市場消費行為。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加強建材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和稽查。加大對新型建材產業和建材綜合利廢的支持力度,擇優扶持相關企業,組織開展新型建材產業化示范和資源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設。
(八)推動建筑工業化和住宅產業化
加快建立預制構件設計、生產、新型結構體系、裝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標準體系,推動結構件、部品、部件的標準化,豐富標準件的種類,提高通用性、可置換性。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支持整合設計、生產、施工全過程的工業化基地建設,選擇條件具備的城市進行試點,加快市場推廣應用。
(九)推廣綠色照明應用
積極實施綠色照明工程示范,鼓勵因地制宜的采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為城市公共區域提供照明用電,擴大太陽能光電、風光互補照明應用規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規
嚴格執行《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大力度落實《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出臺《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等文件。
(二)強化考核評價
強化目標監管,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納入國家節能總體目標,納入落實省級政府對和地方政府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考核體系,納入國務院節能減排檢查并提高考核權重,實施建筑領域節能減排檢查。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研究建立建設領域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嚴格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和問責制,組織開展節能減排專項檢查督察,對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情況進行督察,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組織開展建筑節能專項檢查行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和事件。各級相關主管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強機構、人才隊伍建設,落實激勵政策,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考核評價,落實責任制,實行問責制,對不能實現責任目標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三)創新體制機制
推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要依靠體制機制的創新。規劃期內要著重建立和完善如下體制與機制。
1、延伸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管。一是前移新建建筑監管關口。在城市規劃審查中增加對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指標的審查內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詳規中落實相關指標體系,各級政府對不符合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規劃不予以批準。在新建建筑的立項審查中增加建筑節能和綠色生態的審查內容,對不滿足節能減排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項目不予立項。將建筑節能標準、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規劃的重要條件。二是將新建建筑監管擴展到裝修、報廢和回收利用階段。推行綠色建筑的項目實行精裝修制度。建立建筑報廢審批制度,不符合條件的建筑不予拆除報廢;需拆除報廢的建筑,所有權人、產權單位應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進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2、創新綠色建筑的監管模式。增加綠色建筑設計專項審查內容,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圖設計審查中實施綠色建筑專項審查,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通過。建立綠色施工許可制度,地方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不滿足綠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頒發開工許可證。實行民用建筑綠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綠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力度。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針對不同地區、不同建筑類型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細則,科學地開展評價標識工作。鼓勵地方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指南。引導和規范科研院所、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研發、咨詢、檢測等各方面的專業服務。建立綠色建筑全壽命周期各環節資格認證制度,培訓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和綠色建筑設計、施工、安裝、評估、物業管理、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開展專業培訓,實現憑證上崗。
3、加快形成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市場機制。加快推進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工作。修訂《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嚴格貫徹《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對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和督促地方將能效測評作為驗證建筑節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獲得示范資格、資金獎勵的必要條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力度,完成國家及省兩級能效測評機構體系建設。加強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建設,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運行管理與改造、建設節約型校園和賓館飯店為突破口,拉動需求、激活市場、培育市場主體服務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能源服務行為,利用國家資金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為國家機關辦公樓、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研究推進建筑能效交易試點。
(四)實行經濟激勵
1、加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領域投入。要加大中央預算類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財政激勵政策體系,設立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區)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供熱系統節能改造、墻體材料革新、技術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標準不得少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
2、加大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支持力度。對工作積極性高,前期任務完成好的地區,優先安排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任務及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對節能改造重點市縣,優先安排節能改造任務和補助資金。經考核如期完成改造目標的重點市縣,依據節能效果、供熱計量收費進展等因素,給予專門財政資金獎勵,用于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改革等相關建設性支持。制定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貼政策。
3、加大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造支持力度。中央財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和高校節能監管平臺、支持重點城市公共建筑和高校等重點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對重點城市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綜合考慮節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內容及節能效果等因素確定補貼實際標準。中央本級辦公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補貼標準依據改造工作量、節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支持力度。中央財政將優先在重點區域內推廣示范城市、示范縣,繼續給予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示范縣補貼。對已批準的示范市縣,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推廣面積給予補貼,以鼓勵示范市縣充分發揮潛力。在確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點區域時,對地方出臺強制性推廣政策的地區予以傾斜。對應用太陽能采暖制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氣利用、工業余熱及深層地熱能梯級利用等新技術,并列入各地示范任務的中央財政將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按研發及產業化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對相關企業及科研單位等予以補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品、設備性能檢測機構、建筑應用效果檢測評估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5、加大綠色建筑規模化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制定支持綠色建筑發展的財政政策,重點支持綠色建筑工程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對達到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二星級及以上的建筑給予財政資金獎勵。改進和完善對綠色建筑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可對購買綠色住宅的消費者在購房貸款利率上給予適當優惠。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提高綠色建筑規劃和設計收費標準。國土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促進綠色建筑發展在土地轉讓方面的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研究制定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掛出讓規劃條件中,要明確綠色建筑的建設用地比例。
6、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把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監管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綠色建筑作為節能減排資金安排的重點,建立穩定、持續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率。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要落實好已發布的節能服務機制的優惠政策,積極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能效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搭建建筑節能量交易平臺,促使建筑通過節能改造或購買節能量的方式實現能耗降低的目標。激發改造需求,增大節能服務市場。
(五)提高技術標準
要加快完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針對住宅、農村建筑、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等不同類型建筑,分別制修訂相關工程建設節能標準,在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環節落實建筑節能要求。重點制修訂《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建筑節能氣象參數標準》、《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指南、標準和關鍵設備可靠性適用性評估標準。加快制定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標準。研究制定基于實際用能狀況,覆蓋不同氣候、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額。制定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區域規劃建設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筑相關工程建設、運營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筑工程定額,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體系。制定修訂一批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產品標準,為推進建筑節能提供相關產品技術支撐。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定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相關技術標準、導則和實施細則。鼓勵地方制定更加嚴格的綠色建筑標準和規范。
(六)增強能力建設
會同國家統計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體系,提高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建立國家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監管機構,對各地組織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建設,研究推行第三方評價,嚴格評價監管。加強建筑節能服務能力建設,在建筑節能運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進和培育專業服務管理公司。加強第三方節能量審核評價及建筑能耗測評機構能力建設,充分運用現有的節能監管及建筑能效測評體系,客觀審核與評估節能量。建立產學研一體的技術進步機制,形成機構合理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加強建筑規劃、設計、施工、評價、運行等機構和人員的培訓,將綠色建筑作為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培訓、執業資格考試和相關企業資質申請的重要內容。加強綠色建筑認證標識體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綠色建筑評價職業資格制度。鼓勵高等院校開設綠色建筑相關課程。組織規劃設計單位、規劃設計人員開展綠色建筑規劃與設計競賽活動。
(七)推動技術進步
“十二五”期間,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中,開展對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究,實現綠色建筑設計、建造、評價和改造的一條龍技術服務支撐,建設綜合性技術服務平臺,建立以實際建筑能耗數據為導向的建筑節能技術支撐體系。設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科技發展專項,加快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重點攻克綠色建筑規劃與設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節水與水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環境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加強綠色建筑技術標準規范研究,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的集成示范。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產品和設備,實現重點技術領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強過程管理,建立產學研聯合模式與機制、加強與部門和地方的溝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按照我國主要氣候分區,加快國家綠色建筑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編制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重點技術推廣目錄,定期發布技術、產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目錄。加大與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專題對建筑節能的支撐力度。推進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適合國情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技術發展模式。
(八)嚴格市場監管
加強建筑節能工程全過程的質量監管,加強安全控制,強化對保溫材料,計量器具,關鍵設備、門窗等關鍵材料產品的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大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形成政府推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局面。加強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監管,制定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以及公共建筑合同管理文本。在節能改造明顯的領域,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進行改造,對投資回收期長的基礎改造及難以有效實現節能收益分項的領域,要通過財政資金補助的方式推進改造工作。
(九)加強組織協調
有關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加強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安排,明確目標,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增強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機構)參加的議事協調機制,統一部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公共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與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以及供熱計量改革等重點工作,要建立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協調機制,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十)做好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普及節能知識,樹立節能意識,促進行為節能。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納入全國節能宣傳周、科技活動周、城市節水宣傳周、世界環境宣傳日、世界水日等活動的重要內容。編寫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科普讀物,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綠色建筑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進經驗,加強輿論監督,營造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良好氛圍。
五、組織實施
一是明確規劃的實施主體與責任,做好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根據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實施建筑節能專項規劃。將規劃目標和任務分解到年,落實到工程和項目,組織編制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項目計劃,加強對計劃的論證和管理,提高計劃的實施質量,并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后評估,切實增強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年度計劃的有效實施,確保規劃目標與任務的完成。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部署本地區“十二五”建筑節能工作,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力求結合地方實際,做好地方規劃與本規劃提出的發展戰略、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的協調,特別要加強約束性指標的銜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實現“十二五”建筑節能目標和任務。二是對規劃的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考核。實行綜合評價考核,加強規劃監測評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績效評價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完善監測評估制度,加強監測評估能力建設,強化對規劃實施情況跟蹤分析。地方政府和規劃實施部門要對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依據客觀實際,適時調整計劃,確保計劃和規劃目標的順利完成。
附表
附表1 建筑節能領域主要法律法規
名稱 審議通過時間 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中國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 2008年4月1日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08年7月23日 2008年10月1日
附表2 建筑節能領域主要地方性法規
省份 條例名稱 施行時間
山西 《山西省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2008年10月1日
陜西 《陜西省建筑節能條例》 2007年1月1日
湖北 《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2009年6月1日
湖南 《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10年3月1日
河北 《河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09年10月1日
青島 《青島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10年1月1日
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 2006年11月1日
大連 《大連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2010年10月1日
上海 《上海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2011年1月1日
吉林 《吉林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條例》 2010年9月1日
廣東 《廣東省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2011年7月1日
安徽 《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2008年1月1日
重慶 《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 2008年1月1日
天津 《天津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正在審核
附表3 部分地區頒布政府令情況
省份 文件名稱 編號
陜西 《陜西省墻體材料革新與節能建筑管理辦法》 省政府59號令
廣東 《廣東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省政府95號令
湖北 《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湖北省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湖北省節能監督檢測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81號、137號、237號、220號
安徽 《安徽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辦法》 省政府159號令
福建 《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法》 省政府99號令
江西 《江西省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暫行辦法》 省政府第25號令
北京 《北京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北京市節能監查辦法》 市政府令80號、174號
山西 《山西省限制生產使用實心粘土磚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意見》 政府令84號、晉政發[2005]22號
上海 《上海市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市政府第50號令
天津 《天津市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56、107號
遼寧 《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52號
吉林 《吉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 省政府令第137號
附表4 “十二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建筑節能主要經濟激勵政策
文件名稱 實施對象 補貼(貼息)方式和標準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558號)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中央財政支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管體系建設(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
中央財政對建立政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
財政部關于印發《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957號) 實施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包括
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
氣候區獎勵基準分為嚴寒地區和寒冷地區兩類:嚴寒地區為55元/m2,寒冷地區為45元/m2。
單項改造對應權重為: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60%、30%、10%。
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59號) 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主要支持以下技術領域:
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供熱制冷、光電轉換、照明;
利用土壤源熱泵和淺層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地表水豐富地區利用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沿海地區利用海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利用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 根據增量成本、技術先進程度、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確定每年不同示范技術類型的單位建筑面積補貼額度。
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集成及示范推廣,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范標準驗證及完善等項目,根據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金額給予全額補助。
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 開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專項示范,主要支持具備以下條件項目:
單項工程應用太陽能光電產品裝機容量應不小于50kWp;
優先支持太陽能光伏組件應與建筑物實現構件化、一體化項目;
優先支持并網式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項目;
優先支持學校、醫院、政府機關等公共建筑應用光電項目。 2009年補助標準原則上定為20元/瓦,實際標準將根據與建筑結合程度、光電產品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分類確定。
2010年補貼標準為:對于建材型、構件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補貼標準原則上定為17元/瓦;對于與屋頂、墻面結合安裝型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補貼標準原則上定為13元/瓦。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
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
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示范,主要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地區:
已對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資源進行評估,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
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在今后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等標準、規程或圖集基本健全,具備一定的技術及產業基礎。
推進太陽能浴室建設,解決學校師生的生活熱水需求;
實施太陽能、淺層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淺層地能熱泵等技術解決中小學校采暖需求; 資金補助基準為每個示范城市5000萬元,具體根據2年內應用面積、推廣技術類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切塊到省。推廣應用面積大,技術類型先進適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設突出,資金運用實現創新,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每個示范城市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相反,將相應調減補助額度。
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助標準為:地源熱泵技術應用60元/平方米,一體化太陽能熱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戶為單位的太陽能浴室、太陽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補助。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每個示范縣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800萬元。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高效照明產品推廣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1027 號) 大宗用戶和城鄉居民用戶 。 大宗用戶每只高效照明產品,中央財政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30%給予補貼;城鄉居民用戶每只高效照明產品,中央財政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50%給予補貼。
補貼資金采取間接補貼方式,由財政補貼給中標企業,再由中標企業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減去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銷售給終端用戶。
附表5 部分省市出臺的經濟激勵政策
山西 《山西省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級節能資金主要采用貼息、補助、撥款、以獎代補等四種支持方式。貼息額度按企業節能降耗項目貸款規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補助額度按企業節能降耗項目投資的3%-10%核定。撥款項目主要適用節能表彰獎勵、社會公共節能、建筑節能、監測體系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節能新技術、新工藝研發推廣、節能示范工程、節能表彰獎勵等方面的支出,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工作經費補助和節能減排工作成績突出的班子成員以及工作人員的獎勵。以獎代補適用于承擔較大節能量項目的企業。
江蘇 《省政府關于印發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節能減排既改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予以減免所得稅;將墻改資金返退與建筑節能相掛鉤;對從事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技術開發的企業,減征所得稅;對全裝修成品住宅給予適當補貼政策;對垃圾資源化再生利用企業、處理利用污水處理廠污泥的企業給予稅費減免優惠等等。
上海 《上海市建筑節能專項扶持暫行辦法》。通過積極落實建筑節能試點、示范項目,實現以點帶面的目標。全年共落實試點示范項目44個,總計279.69萬平方米,全年共安排建筑節能專項扶持資金8095萬元,其中6755萬元用于扶持建筑節能試點示范項目,1340萬元為用于“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廣西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節能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報送2010-2012年廣西建筑節能工作財政資金需求規劃的函》。
天津 《天津市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天津市發展循環經濟資金》、《供熱計量改造補助資金》。采暖費“暗補”變“明補”情況:天津市出臺了采暖補貼標準和熱費改革實施方案,停止福利用熱制度,建立“誰用熱、誰交費”的供熱收費制度,實現了用熱的商品化、貨幣化。低收入困難群體采暖保障情況:天津市對低收入困難群體都出臺了保障措施,采取了發放補貼,減免熱費等優惠政策。
湖北 《湖北省新型墻材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應按照規定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工程開工前到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辦理繳納手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手續列入辦理建筑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許可證審查項目的管理程序。未按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不予辦理上述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建設。
附表6 “十一五”期間建筑節能領域頒布執行的主要國家、行業標準規范
標準 編號 頒布年度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JGJ26-2010 2010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 JGJ134-2010 2010
民用建筑太陽能光伏系統應用技術規范 JGJ203-2010 2010
太陽能供熱采暖工程技術規范 GB50495-2009 2009
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GB-50366-2009 2009
供熱計量技術規程 JGJ173-2009 2009
建筑節能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411-2007 2007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GB/T50378-2006 2006
附表7 省級配置建筑節能專職管理人員情況
編制人數 省份
20人以上 上海、北京、天津、江蘇、重慶、浙江、山西、山東
10-20人 寧夏、廣西、湖北、浙江、福建、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陜西、重慶
10人以下 江西、河北、遼寧、安徽、海南、青海、廣東、云南、新疆、貴州、湖南、兵團、四川
附表8新建節能建筑、城鎮既有建筑分省情況一覽表
省份 “十一五”期間建成節能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城鎮既有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公共建筑面積
(萬平方米) 節能建筑占城鎮既有建筑的比例
寧夏 4413.96 13777.75 4580.46 32.04%
海南 3525.1 13359.7 4735.1 26.39%
廣東 32167.4 246034.5 69950 13.07%
廣西 8625 112000 16000 7.70%
湖北 14840 85669.53 26078.42 17.32%
浙江 13000 150000 26500 8.67%
云南 18000 113562 9685 15.85%
安徽 20133.3 64136.5 18024.5 31.39%
湖南 9600 58162.2 16093.5 16.51%
福建 18713 100849 20055 18.56%
江西 1189.48 65510.5 25844.5 1.82%
新疆 - 30223.11 10400.62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257.6802 5746.9014 1290.427 21.88%
貴州 243.98 34000 13600 0.72%
內蒙古 16565 45000 11894 36.81%
江蘇 55765.84 194554.52 56733.1 28.66%
北京 12943.75 62631 24000 20.67%
天津 9873 31490.81 12006.17 31.35%
河北 19805.5 54621.8 12413.21 36.26%
河南 13800 83127 29315 16.60%
黑龍江 18900 73600 19100 25.68%
山東 22300 134700 36400 16.56%
山西 8099.31 50855.19 12667.04 15.93%
上海 20956.01 69172 18961 30.30%
四川 27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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