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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2-03-01
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府發〔20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10日市政府六屆三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遼源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加強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銷售不動產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是指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行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是指縣區地方稅務機關以轄區內的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為管理對象,依托社會綜合治稅手段,進行稅收管理的一種模式。
第四條 市區房地產和建筑業納稅人在市區范圍內跨區經營的,稅收由其主管稅務機關管理,不按項目屬地原則確定管轄稅務機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和建筑業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管理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征管,堅持“源泉控管、先稅后證”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撐”的綜合治稅機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社會各界協稅護稅的綜合治稅格局。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轄區內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受理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報驗登記或者項目登記;
(二)與同級住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公用等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已批準立項的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基本信息;
(三)對上級傳遞、自行采集和納稅人報送的項目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登記、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四)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掌握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進度及項目結算情況,監控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對使用銷售房地產和建筑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并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七)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注銷報驗登記或者項目登記。
第八條 住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單位,應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相應機制。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涉及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傳遞等工作。
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稅收行為。
(一)凡進入我市從事房地產和建筑業的市外企業,原則應在我市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并按規定在我市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
(二)住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公用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入遼企業管理,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程序,協助稅務機關搞好稅收征管。外埠開發、施工企業參加本市項目招投標的,應按照企業入吉備案要求,在我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并重新注冊成立子公司。
(三)建立稅務、住建、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公用等部門工程竣工驗收結清稅款的協作機制。凡施工單位未提供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為其辦理工程竣工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 下列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單位,應配合地方稅務機關收集涉及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并于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情況:
(一)發展改革部門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具體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辦理土地出讓情況和《土地使用證》等情況;
(三)住建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商品房預售許可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市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市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要按照《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開展社會綜合治稅加強稅收征管工作意見的通知》(遼府發〔2009〕27號)和《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遼源市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方案的通知》(遼府辦發〔2009〕52號)精神,不定期召開相關部門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項目登記和核銷
第十二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簽定建筑業務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項目登記。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區的,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的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區的,已辦理登記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外埠進入我市納稅人應持有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地的縣區地方稅務機關一并辦理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
第十三條 辦理房地產業項目登記,納稅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詳見附件1)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外埠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四)項目核準通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源平面圖、房地產銷售合同復印件;
(五)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辦理建筑業項目登記,納稅人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詳見附件2)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八)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縣區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納稅人申報后,對資料齊全、審驗合格的,給予辦理項目登記手續,退還原件,留存《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取得后逐步補齊。
第十六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納稅人應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到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的縣區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變更項目登記。
第十七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工程竣工注銷的,納稅人應自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工程竣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其項目登記所在地的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核銷項目登記。外埠納稅人應同時辦理注銷報驗登記。
(一)《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或《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完稅憑證;
(三)建筑業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者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章  稅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應按月向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登記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地方稅收,并按照要求在申報期內報送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銷售明細表》、《房源平面圖》、《各稅納稅申報表》;
(二)施工監理部門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工程監理月報)、建設單位確認的施工進度證明和開具銷售不動產、建筑業發票的相關資料;
(三)房地產項目撥款和建筑業項目收款的相關資料;
(四)登記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縣區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總機構設在我市的房地產和建筑企業所得稅管理。
1. 根據財務、稅收核算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對賬證健全、能夠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
2. 到外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局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實施企業所得稅管理,按時為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3. 以總機構名義到外埠經營,不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確認的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其經營所得到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本市企業去外埠經營并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所得稅的,在稅權范圍內從低核定應稅所得率。
(二)外埠企業所得稅管理。
1. 在市區設立并已經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外埠企業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按《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規定執行。
2、以總機構名義到我市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如總機構直接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該納稅人在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允許到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未在市區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
(2)持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由總機構出具并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該分支機構在財務、業務、人員等方面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的證明。
3. 以總機構名義到我市經營的房地產和建筑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如總機構直接設立的項目公司、工程部等),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按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 建筑業納稅人對收購砂石等應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資源稅管理證明》。凡不能準確提供收購沙、石等數量和《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追繳應扣未扣的資源稅。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征管,實行證前清稅制度。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權屬證照時,必須出具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二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跟蹤了解掌握建設項目進度、成本、費用、商品房預售和銷售收款方式、收款時間等情況,并對建設項目納稅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對建設項目名稱、坐落地點、面積、價格與納稅資料進行比對,發現欠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及時追繳,保障稅收應收盡收。
第五章 發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在我市區域內的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必須使用我市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建設單位必須憑施工單位出具的本地發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預付款),建設單位不得使用外地發票入賬。凡不能提供本地建筑安裝業專用發票的,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和結算工程款。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業納稅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預售商品房收入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款項結清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為商品房購買人開具發票。預收款收據和不動產發票的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財稅、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建筑、房地產業發票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有建設項目的單位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接受外地建筑業發票的,應督促建設單位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換取市區建筑業統一發票,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全部(工程項目結算)銀行賬號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四)未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其他涉稅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經地方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稅收收入流失或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由本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責令追回應當征收的稅款,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行政紀律規定,追究該部門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違法執法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有關信息,或在地方稅務機關尚未出具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情況下進行權屬登記或者審批辦理相關證照,導致稅收收入流失的,由該部門負責協助市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應當征收的稅款,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行政紀律規定,追究該部門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
2. 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不動產項目情況登記表

不動產項目名稱 不動產項目編號  
不動產項目地址  
開發單位名稱   開發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建設期工程項目名稱   建設期工程項目編號  
建設單位名稱   建設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項目用途 □自用  □房地產開發  □市政工程  □園林工程  □綠化工程 □人防工程  □其他               (請劃√選擇)
土地使用證發放單位   土地使用證編號   規劃許可證發證機關   規劃許可證號碼  
銷售許可證發放單位   銷售許可證編號  
建筑面積(㎡)   項目總投資(萬元)   工程總造價(萬元)  
開工時間   預計竣工時間   預計售房時間  
如不動產對外捐贈,請填寫以下欄次
捐贈意向書編號   受贈單位名稱   受贈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如不動產低償債務,請填寫以下欄次
抵債合同書編號   債權人單位名稱   債權人納稅人識別號  
不動產項目變更后情況
變更原因   變更事項   變更后建筑面積(㎡)  
變更后項目總投資(萬元)   變更后項目總造價(萬元)  
變更后建設單位名稱   變更后建設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變更后項目用途 □自用  □房地產開發   □市政工程   □園林工程   □綠化工程   □人防工程  □其他         (請劃√選擇)
其他變更情況  
不動產項目注銷情況
銷售總面積(㎡)   不動產銷售總收入(萬元)   項目注銷時間  
注銷時已納稅情況(金額單位:萬元)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其他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   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編碼  
稅收管理員   項目管理起始時間   項目管理結束時間             
稅收管理員意見:年   月   日 調查人員意見: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填報單位(章):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業工程項目情況登記表

工程項目名稱   工程項目編號  
工程項目地址  
開工時間   竣工時間   項目用途  
項目預算
(萬元)   建筑面積(平方米)   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名稱   建設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施工單位名稱   施工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施工單位注冊地址   外出經營管理證發放單位   外出經營管理證編號  
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   施工許可證編號
工程分包情況
分包人名稱 分包人稅務登記證號 分包工程價款(萬元)
     
項目變更后情況
變更原因   變更后項目預算(萬元)   變更后建筑面積(平方米)  
變更后工程分包情況
分包人名稱 分包人稅務登記證號 分包工程款(萬元)
     
停緩建及復工情況
停緩建原因   停緩建時間   復工時間  
停緩建時工程進度   停緩建時已竣工價款(萬元)  
停緩建時已納稅額(元)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項目注銷情況
工程決算核準文號   竣工工程價款(萬元)   項目注銷時間  
注銷時已納稅情況(金額單位:萬元)
營業稅   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其他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   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編碼  
稅收管理員   項目管理起始時間   項目管理結束時間  
稅收管理員意見:





年   月   日 調查人員意見: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章):





     年   月   日
備注:
填報單位(章):        填報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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