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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2012-03-29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三府[2012]5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六屆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屆三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國務院、省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圍繞“經濟更加活躍、城市更加知名、城鄉更加融合、社會更加文明、生態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發展目標,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部責任,并向市長和分管的副市長報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由市政府明確一個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協調會議,可通知協辦部門相應負責同志出席會議,協辦部門的負責人必須出席;根據牽頭部門的要求,市政府辦公室可以派員列席會議。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牽頭部門必須明確、具體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據,報市政府協調和裁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與績效評估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級預算、全市重大經濟決策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規范性文件、大型項目等,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必要時須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區、鎮的,應事先聽取意見,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和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凡與行政相對人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包括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應納入政務中心辦理范圍。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經本部門法律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備案登記具體工作由市法制辦負責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預先審查,必要時組織起草,并報省政府備案登記。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工作具體以規范性文件條款規定辦理,如無特別說明則由市政府法制辦承辦。
二十五、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績效考核監督體系,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崗位目標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各項制度,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協辦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答復的,需以書面形式報分管副市長批準,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各部門辦理市政府交辦文件,必須在兩周內回復,有明確限定時間的,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回復(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逾期不回復的將按《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處理。各部門對于各鎮、區和各單位請求審批的事項,屬于一個部門能夠辦理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于需要幾個部門協調處理的,最遲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來文單位,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凡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要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二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市政府各部門要勇于擔責,加強協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實。部門之間能夠聯合辦理的事情,由主辦部門主動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隨意提交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能夠協調辦理的事情,不得隨意提交分管副市長;副市長能夠依職權辦理的事情,不得隨意提交市長。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實行工作缺位遞補制度。市長離開三亞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離開三亞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長代為處理,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應堅守崗位,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國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三、在土地供應、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方面按規定嚴格實行公開招標、拍賣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六、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鎮政府、區管委會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閱批重要來信,對來信來訪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及時解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要厲行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市政府每周例會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形勢;
(四)討論提請市人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五)其它需由全體會議研究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區管委會、鎮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提出,由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審議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三)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區管委會、鎮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六、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托的副秘書長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有關議題需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應以發送部門意見回執單的方式征求。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及時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部門意見回執單上簽字及加蓋單位公章。在限定時間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本單位無意見,并將逾期未反饋行為納入績效考評和效能問責范圍。各部門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在會上提出與本單位書面意見不同的看法,如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見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征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會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開。市政府每周例會的內容為通報有關情況,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由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市長、副市長在職權范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毋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專題會議討論。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事先必須由分管的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提出明確意見,形成簡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后提交會議討論。
四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須按規定請假。有議題單位的主要領導不能出席的,須報告市政府辦公室,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準。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市長報告。
五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由市政府領導、市政府秘書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由市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委托副秘書長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重大事項的報道需經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決定。報道文稿由秘書長審定。市政府每周例會的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全市性大會。全市性會議要盡量壓縮會議規模、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二、各部門和各鎮、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和《海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瓊府〔2001〕69號)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三、各部門和各鎮、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和規定程序呈批,屬于上級和市政府已有原則規定的,由分管副市長自行負責處理;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須與有關副市長商量;重要事項須報送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義(三府)發布決定、通告,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意見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發送省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單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經有關副市長審核;重要事項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或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五十五、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進一步精簡公文;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發執行。
市政府及各部門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訂預案。
五十九、各部門、各鎮政府、各區管委會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適時作出通報。
第十三章 執行督查
六十、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檢查制度,加大督促檢查工作的力度,確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府各階段的重點工作,以及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緊緊圍繞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領導同志關注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督查工作,對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要跟蹤督查,務求落實。對其他督查事項,也要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實事求是,講求時效,注重實效。對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會議決定事項,以及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查,要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督查承辦單位要及時辦理,按時反饋。確保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每月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執行較好、反饋情況及時的部門要進行表彰;對執行不力、久拖不辦或反饋不及時的部門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四章 紀律和作風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七十、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為各部門和鎮、區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出席各部門、鎮、區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接見、照相、頒獎、剪彩、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各部門、鎮、區一般不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事先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要根據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七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開三亞出訪、出差和休養,必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副市長與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三亞外出,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報請分管副市長和市長批準。
第十五章 附 則
七十二、本規則適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和市政府派出機構。
七十三、本規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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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
退休返聘合同
兼職協議
其他勞務合同
服務期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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